律師扯蛋有恃無恐“強奸後告你盜精子”

律師扯蛋有恃無恐“強奸後告你盜精子”
文/纏繞夜色

【律所主任強奸女大學生 稱對方盜取精液】北京北元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勇,在辦公室內強奸女當事人(一名19歲女大學生)。被抓後他一度稱:自己本來“犯罪中止”,但被害人“用手盜取自己精液”。法院沒有認定其說法,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坊間有個傳說,網上發布的新聞,越短越肮髒。就是這樣一則幾十個字的通稿,沒有觀點偏向,沒有隻言片語的評論,卻道盡了一個行業的醜惡,同時,也將既 “第一個上的不叫輪奸”、“帶套的不叫強奸”等等這些“特殊的群體智慧”所研發出的法規名次之後,出現了一個新興的詞匯“強奸後告你盜精子”。

這則通稿,如果解讀起來,首先視線會落到刑期是否恰當這裏。

暴露出來的問題,是我國立法不夠嚴格。繼而在司法解釋時,又增設了很多種“情況”,就是這種種“情況”反而使一部法律,看似嚴密,實則無端地增加了很多變數,給這些精通律法的法律工作者能鑽的空子逐漸增多起來。

比如,中國司法實踐中強奸罪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除此之外,還要分什麽是否通奸、是否“半推半就”、是否未遂、是否強烈反抗等等附加條件,或者 是否屬於猥褻、是否屬於性騷擾、是否有利益往來等等複雜的前因後果。這樣一係列程序走下來,往往錯失了破案的最佳時間,破壞了跟案情有關的物證人證,而 且,從感情上來講,受害方根本經不起這樣的“次生傷害”,最終的結果不是草草結案,就是不了了之,因為,精神上的傷害,遠遠大於法律法規所能給予的判決帶 來的補償,這種不對等的強勢與弱勢之間的抗衡,讓強奸案頻發,愈發地有恃無恐起來。

從另一個角度講,之所以強奸罪的量刑並不重,還與中國特色有關,與中國人的曆史淵源有關。

長期的封建思想作祟,男權時代的產物,認為女人被“睡”了,除非是自家女人或女兒,那會玩命的守護,除此之外,並沒有引起相應的重視。尤其這個時代中,流行一種思想“凡是拿錢能解決是事情都不叫事兒!”

於是,強奸後甩幾張票子,立馬將犯罪行為轉變了性質,就像這位律師主任一樣,待罪行東窗事發,楞反告人家被害者盜取他精子了,抑或是一口咬定自己是在嫖宿,讓受害者有苦難言。

這個世道,誰跟你講理?誰跟你講法?讓你吞了黃連還要讓你簽字畫押說那是甜的,除了金錢能夠辦到以外,屁大點的權力,就能讓你不得不屈服。

要解決這樣的弊端,就要從根本上建立嚴格的立法製度。包括:立法認定統一、規範量刑、追訴程序從簡、參照有效案例。

比如,認定強奸罪,隻要是違背當事人意願而發生的行為都叫強奸。當然,可以細分什麽情況叫嚴重,什麽情況叫特別嚴重,在量刑上有所區別。這,就涉及到 參照有效案例的問題。我國始終標榜“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然而真正的平等卻從未實現。完全可參照各類典型案例的判決,作為全國各種類型犯罪的懲治標準依 據,從而打破地域差異、階層差異帶來的同一類型的犯罪,卻有著天壤之別的判決結果。

規範了量刑,就不會出現我國政府官員到外國強奸被抓獲後,卯足了勁、花足了血本也要千方百計引渡回國的行為發生了,因為,從犯罪行為的認定上,在外 國,指奸也被認定為強奸,而在中國,頂多算個猥褻;量刑上,在外國,要被監禁終身,而在中國,壓根不算犯罪,或稱不當行為。官一套、民一套的立法潛規則, 讓本已持有大量社會財富的階層違法犯罪的“相對成本”極低,如此,勢必造成犯罪數量橫亙在某一階層的態勢相持不下。

那些盡可能少的給當事人帶來“次生傷害”、“二次傷害”的訴訟程序,都是有效的、有人文關懷的、有“良心的”法律從業者都應當遵守且踐行的。

盡管,現實遠遠不盡如人意,我們仍然寄希望於立法的規範與嚴格地執行,讓女性受到性侵害的同時,不再發生反被誣告為盜取精子這樣的時代笑談,再在中國大地上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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