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宣揚與追究劉誌軍、吳誌明“聚眾淫亂”?

網絡上有一篇文章描寫了劉誌軍被抓的細節:

    2011年2月的一天,六朝古都南京的老牌五星級酒店丁山賓館,來了一群執行特別任務 的警務人員。他們當天接到了北京交代下來的任務,帶走了下榻此地的一名半禿的中年男子——當時房間內還有兩名提供特殊服務的女性。這名男子被押至北京交給 相關調查部門。執行任務的警務人員並不知曉其身份,事後看新聞才得知:他是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部長劉誌軍。

    今年7月8日,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誌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劉誌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 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裏沒有提到“聚眾淫亂罪”。

    網絡上還有一篇文章介紹了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吳誌明被抓的情況:

    去 年底,吳誌明被江西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西省紀委22日通報,中共江西省 紀委日前對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黨組成員吳誌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吳誌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道德敗 壞,生活腐化。據悉:吳誌明被抓時,正與兩個情婦床上激戰。

    吳誌明被以受賄罪判處死緩,也沒有提到聚眾淫亂罪。

    關於劉誌軍的這個傳聞後來有人想為他澄清,有“劉誌軍夫人說劉誌軍天天晚上都回家”的說法,但作為真正掌握情況的組織卻好像並沒有出來為他辟謠。至於吳誌明與兩個情婦激戰的細節則是江西省紀委通報中提到的,應該不會是謠言。

    什麽叫“聚眾淫亂罪”呢?按法律的解釋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3人或3人以上)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而且參與者是自願的。

    根據這個解釋,吳誌明顯然是犯了聚眾淫亂罪,他那兩個情婦應該是自願的。但吳誌明又顯然沒有被追究這個罪名,至於他的情婦,應該也沒有。

    劉誌軍算不算是聚眾淫亂,要看那兩個女子是什麽身份。如果是情婦,那肯定算;如果不是情婦,是妓女或者是丁書苗之流提供的演員,這在法律上又有一些說法。

    律師劉曉原說:

    一 人同時招嫖多個賣淫女,這種行為雖然在表麵現象上看似具有聚眾淫亂的特點,但結合犯罪的主客觀特征來分析,其並不符合本罪的構成特征。從主觀方麵看,雖然 行為人嫖娼具有尋求下流無恥精神刺激的主觀動機,但對於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為人賣淫的多名婦女而言則不是有此動機,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營利。從客觀方麵 看,本罪多表現為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具有行為對象的非專一性特征。而多名婦女共向行為人賣淫行為,由其主觀動機、目的決定了他們之 間並非是聚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亂”的特征。綜上分析,對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不能作為聚眾淫亂罪處理,可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如果根據這種說法,劉誌軍同時與兩個妓女玩不算聚眾淫亂,至於與兩個女演員玩算不算,還需要法律界人士給出答案。

    據北京警方以及多家媒體昨天晚上發布的消息,大V薛蠻子同時與多名失足婦女發生性關係,冠以了“聚眾淫亂”的罪名。這種說法與劉曉原律師的說法不同。

    如果根據北京警方對聚眾淫亂罪的認識,吳誌明與劉誌軍都犯了聚眾淫亂罪了,為何諸多的官媒從來都沒有宣揚?為何在法庭判案時也沒有追究?

    莫非這個罪名是專門為大V們準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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