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通告很清楚:
“2013年2月17日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本市海澱區某酒吧包間內與被害人楊某某飲酒後,將其強行帶至某大廈房間內,以暴力毆打手段先後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並造成其左眼上瞼、鼻背部片狀皮下出血,左顳部及左顴部片狀皮下出血等輕微傷情。海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且係輪奸……”
而且昨天的庭審,有同案犯當庭供認受害者曾經在施暴過程中用頭撞過牆……
結果你到現在還在一口咬定她是自願的,這就是所謂的先入為主,拒絕去看去聽任何自己不想看不想聽的事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