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開薛某的政治傾向不談,在美國,性交易一定要抓到付錢的那一刻的各種證據(money exchange for sex)才有可能定

本文內容已被 [ 潛水員大爺 ] 在 2013-08-27 21:56:55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撇開薛某的政治傾向不談,在美國,性交易一定要抓到付錢的那一刻的各種證據(money exchange for sex)才有可能定罪,否則,在門後的兩各成年人之間的性活動隻是兩各成年人選擇的活動而已---What's wrong with two consenting adults meeting up just for sex?,去法院,檢方都無法立案,中國警方在這個案中的角色有很多疑問,而且在中國沒有“miranda right”的概念---薛某和女方有不向警方自曝的權力,這個是每個公民自我保護的權利(美國人也是在60年代才有明確的“miranda right”的概念!在法製國家,你的律師會告訴你不回答任何會使自己不利的問題(self-incrimination),這個對警方是個挑戰,也就是說,執法機構要有更大的法律負擔去證明嫌疑人的違法事實。這個在消極的方麵看,是助長了犯罪嫌疑人的保護能力,但從另提方麵,是限製了執法機構的權力過大,防止任何逼供等警方違法的可能。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