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審判長:現在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首先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3次收受唐肖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進行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就起訴指控的這部分事實進行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需要向法庭陳述。
審判長:陳述意見應當簡明扼要,具體的辯解或者辯護意見,你和你的辯護人在法庭辯論階段將會有充分的時間發表。被告人現在可以陳述。
被告人:唐肖林說給我三次送錢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請托我辦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辦,絕沒有談到他建大連大廈是自己倒賣,絕沒有談到申請汽車指標是為了倒賣,這些事情他當時全部向我隱瞞了,對唐肖林三次給我送錢的事情,我曾經在中紀委對我審查期間我違心的承認過這個事情,就是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但當時我完全不知道這些事情的情節,腦中一片空白。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需要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需要。
審判長:可以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你認識大連發展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唐肖林嗎?
被告人:認識,我在文化革命期間在一個小工廠裏,他和我都是那個工廠的工人。
被告人:他為了工作的事曾經找過我。
審判長:他為了工作的事找你,你做了些什麽?
被告人:我對唐肖林說如果你願意可以到大連來工作。
審判長:大連國際有限公司與大連市政府有何關係?
被告人:大連國際有限公司是大連市政府的直屬企業,是大連市政府駐在香港的窗口公司。
公訴人:根據起訴書指控,唐肖林任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期間,因為大連駐深圳辦事處要並入大連國際公司的事找你幫助,這是不是事實?
被告人:不是他找我幫忙,實際上據我回憶,是當時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主任黃子茂跟我主動提出的這個事,這個駐深圳辦事處經費不足,既然政府養不起這個公司,還不如撤銷掉。
公訴人:唐肖林是否找你幫助過?
被告人:他不是找我幫助,他隻是找我談過,說了一些他對深圳辦事處也好,大連國際也好,具體情況的一些想法,談不上幫忙。
公訴人:大連深圳辦事處並入大連國際後,大連國際公司還把在深圳的土地進行了開發,關於土地開發一事,唐肖林是否找你提供過幫助?
被告人:幫助的性質有公有私,不是他讓我提供,他當時找我明確講這是為了大連的利益,因為深圳和大連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辦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來,我認為這樣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讓大連已經得到的土地長期閑置,他給我提出的問題我也向有關方麵進行了反映,也讓有關方麵進行了協調解決,同時我也給深圳市長於幼軍寫了信,信有案可查,於幼軍重視和大連的友好關係,所以對該事公事公辦,予以了批示,於幼軍之後沒有給我任何回應。
公訴人:開發項目名稱是什麽?
被告人:大連大廈,是大連的一個窗口公司。
公訴人:大連大廈建成後唐肖林為了感謝你是否給你過錢?
被告人:沒有。
公訴人:審判長,被告人當庭沒有如實供述,對於唐肖林3次給被告人送錢的事實,公訴人將在之後以證據予以證實。
辯護人:唐肖林給你匯報找於幼軍協調土地是為了駐深辦還是為了他個人?
被告人:為了駐深辦,是為了公司,不是為了個人,如果是為了個人我是完全不會同意的。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賄賂的證據,公訴人將按照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謀取利益與收受唐肖林錢款兩部分向法庭出示證據。
(一)為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了幫助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三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證人唐肖林、時任大連市政府秘書長陳立新、原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負責人黃子茂、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勝、大連國際公司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宋振軍、時任深圳市市長於幼軍、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調研員呂迪、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副主任郭仁忠的證言組成。
1、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的證言,唐肖林在偵查階段共有5份證言,2份親筆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