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近日開始執行的《申辦中國簽證須知》規定,海外華人持外國護照申請回國簽證時必須出具由中國國內人士提供的邀請函,發邀請函者要說明自己的身份證號、與受邀請人的關係、受邀者的護照號碼,或是提供詳細的旅程計劃、行程安排、保險及資金證明等。如果說這隻是對已經改換國籍的華人“設限”,那麽,即將於明年7月1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就將限製範圍擴展到了持有海外居留身份(PR)的中國人身上。
《出境入境管理法》對華僑出入境管理進行較大調整和改革,這一新法規的第十三和第十四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時,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若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若華僑在境內申請回國定居,應向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級公安機關核發回國定居證明。
對於這個規定,網友們也在論壇裏紛紛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有網友認為,對於已經更換國籍的華人實施嚴格的入境申請和控製無可厚非,但如果將“打擊麵”擴大到擁有海外居留權的中國人,就有些“過了”。
什麽是定居:3個月?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