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情上;台灣政府的處理方式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所以一般人成功幾無可能。

海外大陸人申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可能嗎?

 
核心提示: 根據目前現行細則第18條要求,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後,可以向台灣駐外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海外護照,而實際操作上幾乎是不可能獲得的。


說明:以下內容僅為目前中華民國(臺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之內容討論,不作為政治考量,以下內容所述“國”為《一個中國》、《一中各表》,不喜者勿看。“一中”: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 “各表”呢?① 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② 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這就是中華民國。

簽證之家無意在網上看到一則台灣護照的信息,在網上查詢得知下來信息,大部分內容歸類整理,作為關心此條信息的人討論。基礎總結如下:海外大陸人申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可能嗎?引用目前現行中華民國(臺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製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慮。

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後,可以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海外護照,留學生或在海外勞務者隻要連續居留兩年以上(720天)或是離開中國大陸地區4年以上,均可申請,其申請的中華民國海外護照有效期為3年。
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檔: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這三條滿足的條件的海外居住地大陸人士貌似很多,那究竟可能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就直到現 在,能夠通過此條規定獲得護照的人還是在10位以內。重點的重點在於第三條,《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 慮》,此條能符合條件者少上加少。
選三篇網友活動的主管部門的答複:
A君:
        1988年廣西柳州出生的leo,你怎跑到巴拉圭去了?已看到你的email, 就在這裡一次告訴各位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的大陸地區人民,感謝你們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支持及對申請我護照的熱誠。由於兩岸分治事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物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依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9條之1規定兩岸身分單一性,大陸地區人民在未依相關規定來臺定居身分轉換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前,不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你們想想看,臺灣2千3百萬人的政府,可能發給14億大陸人民中華民國護照嗎?護照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雖規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經外交部許可 獲發護照之規定, 但二十幾年來,都沒有發過,這是國家政策問題。不管你們寫給馬總統,、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或外交部、所有email都會轉到主管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護照行政組回覆。近日每天都有上百封大陸人民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之email,已嚴重影響政府行政效率。
        政府單位回信不好明白告訴你們的,我在此告訴你門,不用再白費力氣寫信問了,就如同大陸政府不會發大陸護照給我一樣,臺灣政府也不會發護照給大陸人民,兩 岸對抗,臺灣爭取反共義士的時代早就過了。即使大陸人民聲稱其父母,祖父母是1949年以前之中華民國國民,申請人應負有舉證義務,亦即,若大陸人民旅居 海外滿四年,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且能依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條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繳驗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如: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護照,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前述其中之一之文件,自 得依法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B君:
關於詢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事,茲説明如下:
        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準此,依上揭憲法增修條文所訂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兩岸身分單一性規定、「護照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護照為特別規定,均由主管機關會商相對機關後, 報由行政院核定,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並未違憲。合先敘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註銷其在臺 戶籍,護照亦將遭註銷,亦即兩岸人民身分單一性,不得兼具兩岸雙重身分。準此,一般大陸地區人民應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 辦法」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地區居留、定居獲許可,身分轉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後,始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至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 留、居留及定居之相關規定,請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在「大陸地區人民」項下查詢。
        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身分尚未轉換成臺灣地區人民以前,倘擬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辦中華民國護照,除須符合該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形 外,另須有第3款「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作為申請人資格要件及審核重點。所謂「特殊考量」係指符合當 前我國家政策需要,屬重大事項或有卓越貢獻,例如曾獲奧運比賽前三名可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競賽者或諾貝爾獎得主等。申請人倘無前揭特殊考量,應依上述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轉換身分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後,再申辦中華民國護照。
耑此 順頌
時 祺
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 敬上
C君:
AAA先生您好
      依照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身分單一性之法律架構及其立法精神,我駐外館處已原則不再受理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申請中華民國護 照。至於已具有外國籍之原具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者,須依我國國籍法之相關規定申請歸化,經內政部許可後,才能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謝謝您的來 函,並祝
      安好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  敬上 
最新信息更新至2012年8月:
       由於有太多的海外大陸人士谘詢現行中華民國(臺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引起的爭執,現在就此條已經提出修改、限製、和明確草案。
預告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製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在已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準,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相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準或推薦函。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第十八條修改說明
一、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暨本條規定,經外交部許可,持用普通護照,查其立法意旨,係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尚未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因特殊考量需持用我國護照所定之特別規定,外交部依該規定受理渠等申請護照,係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 方式辦理,實務上僅有極少個案因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比賽而獲發護照。然因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普通護照須符合有政治、經濟、社會、 教育等特殊考量之要件,規定未臻明確,迭有大陸地區人民認已符合本條所定資格紛紛要求核予護照,造成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處理困擾,爰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一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八及第九款、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修正該款所定資格要件,以符「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現行處理方 式。
二、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二至第四項則依序移列為第三至第五項,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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