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華人華僑協會:國外退休華人的權益

來源: 河裏的石頭1 2013-04-27 12:42:2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563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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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的華人華僑你們好!

自從華夏文摘刊登了我協會二會提案"呼籲中國政府保護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後,收到很多北美華人華僑的來信,支持我們的二會提案,並關心和詢問我們協會的工作,所以這次又請華夏文摘刊登我協會最早的文章及"工作回顧",以便大家了解情況。我們協會一路走來並不容易,但是我們有一個信念:人活得要有尊嚴,我們並不是乞丐在向中國政府要銭,我們是在爭取中國憲法和中國勞動法賦於我們的退休權利。

有些同胞來郵件,詢問是否可以參加我們的協會?當然,我們歡迎有共同願望的華人華僑參加我們的協會,大家共同努力爭取自己應有的退休權利。

我們協會的聯係郵址:linghu@gmx.net

德國華人華僑協會

附一:維護國外退休華人的權益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中國有大批中年知識分子出國留學或工作,而出國之前這些人在國內已辛勤工作十幾年或二十幾年。據我所知,這些人中的大部分人都被剝奪了在國內工作時期所應得的退休權利。

近年來國家陸續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等法規,也在不斷的與國際社會接軌。但是卻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法規來保障這一大批在中國工作多年的特殊華人團體的權利。之所以說 “特殊“是因為這批人出國時,中國剛剛開始執行改革開放政策,當時的法律不夠完善。另外,當時的辦事機構沒有透明度,當事人幾乎沒有知情權,使這批人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因為不合理或沒有正當程序的處罰,使得這批人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於上述種種原因,使這批人完全脫離了中國社會。那麽,要用現行國內退休製度或勞保製度來處理這批人的退休或是養老問題,就出現了非常多的問題。

因為各種前後矛盾的法律及不合理規定,使得這批人的退休權利被剝奪。比如,你要在國內辦養老保險,你必須要有當地的戶口。可是,那個年代,你出國時當地政府都要求你注銷戶口。這批人即沒有戶口,又報不上戶, 因為在國內沒有住房就報不上戶口。另外,你加入外國籍,拿不出中國護照也報不上戶口。此外,超過60歲,你連在社保局買養老保險都不允許。其實,這批人在中國已工作過十幾、二十年。按法律規定,應視為買過養老保險。就因這種前後相矛盾的法律政策,剝奪了這一大批“特殊”華人、華僑的權利。如果你當時離開中國時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些人的情況就更難辦了。因為你必須回單位去辦理退休,在原單位辦理就更沒有統一的法律。你不是“依法辦事”,而是“依臉辦事”。 在各種人事扯皮中,你寸步難行。很多中國朋友告誡這些人:如果沒有後門、不送禮,你是辦不成的。就這樣,大批應該得到退休的華人就陷入了這種失去權利保護的境地。其實在這批人出國時,已有一些文件可依,如:《勞人勞(1982)42號》和《(92)僑內會字第020號》及1993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79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 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問題是,當時這批出國的知識分子,一是沒有知情權,行政機關辦事沒有透明度,他們根本不知道有這些文件。二是還不到規定的退休年限不給辦理,三是知道有這樣的文件及法律並已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可是單位有法不依,不給辦理。結果這一大批出國人員被單位定為“退職”、“離職”、“辭職”給除名了。因此各單位也“理所當然”地剝奪了這些在中國辛勤工作幾十年的華人華僑的退休權利。

那麽,目前對這批“特殊”的華人華僑團體向中國政府提出退休權利的法律糾結在哪裏呢?

第一,這是違憲。《憲法》第四十四條『退休製度』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製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可是這批在中國工作多年的華人華僑沒有得到這種“保障”。

第二,違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此“公約”在2001年已經中國人大批準執行。自通過起,就是中國必須遵守的“公約”。此“公約”的“第九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三條,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那麽目前的狀況很明顯,這一大批曾為中國工作十幾、二十幾年的華人華僑並沒有被覆蓋在“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中,而是被所謂的“退職”、“離職”、“辭職”等一筆勾銷。“退職”、“離職”、“辭職”隻是不同的行政名詞,實質內容都是對不在此工作者的一種處分。但是,這種處分並不能剝奪 憲法賦予的退休權利。即便是一個犯人,法律上可以剝奪他的政治權力,可是不能剝奪他在民法上的合法財產權---退休金。退休金是每一個人勞動所積累的合法財產權。所以,“依法治國”不隻是立法,而是必須理解並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這一法律規範,並確實做到“廣覆蓋”。

第三, 中國法律的局限性,相關法律的滯後性及對這批出國人員的錯誤行政程序的處罰。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出國的這批知識分子要回國辦理退休比登天還難,因為各單位推脫說沒有對這些被“退職”、“離職”、“辭職”人員的相關文件辦理退休。所以,這裏就必須提出兩個問題:
1.中國從過去的計劃經濟轉換到目前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特點之一就是工作人員的相對流動,比如出國人員的流動。那麽人事製度上就應該作出相應的法律來規範這種流動。這種規範不是取消這種流動人員的退休權利,而是如何規範這種流動人員的退休程序,製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從而加強對華人華僑的權益保障。
2.此外按照“公務員法”第八十五條中“辭退公務員……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被辭退公務員”,可是,據我所知,幾乎所有的人都沒有收到過“被除名”的書麵通知。按照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這屬於無效處罰。中國人民最高法院院長、著名法學家羅豪才先生在“略論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係”中寫到:“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不履行程序性義務,要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公務員法”的第一百零一條也規定:“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程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
“(一) ……”
“(二) 不按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
根據以上羅豪才先生的觀點及“公務員法”,當時部門必須承擔這一否定性的後果,上一級部門就必須重新製定相關的法律來糾正此無效處罰,承認他們在中國的工齡及所應得的退休金。保護這一大批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
但是必須提到的是,法院並不受理這類公務員行政人事案件。如果上一級部門不預處理 糾正,你就無法得到正義的保護。

第四 ,人治高於法治
這批華人華僑出國己十幾,二十年,到目前為止各人所在的中國單位領導也換過幾茬,任你對現任領導訴說各種正當理由,但現任領導不願翻舊帳或解決曆史遺留問題。.這種“新官不理舊帳”的中國管理方式實質還是“人治”高於“法治”。

第五, 中國法律中對“退休權利”這一法律概念不清
“退休”不是指你在某個單位一直工作,沒有變動,一直到50歲、60歲或是65歲才可以退休。“退休”是指一種“退休期待權”轉變為“退休權利實現”的過程,即無論你在哪兒工作,什麽國度,工作多少年以及怎麽變動工作單位,達到退休年齡時“退休期待權” 變成“退休權利的實現”。最好的例子是:鄧小平 同誌20年代在法國勤工儉學隻有2至3年的很短時間,等到鄧小平同誌65歲時法國政府曾要給他退休費,鄧小平同誌沒有接受。這裏明確的說明了一個問題,即:無論你在哪兒工作,工作了多少年,以後是 “退職”了“離職”了“辭職”了或是被開除了,甚至在監獄,你停止了在這單位的工作,到此為止你的退休金額的增長停止發展,但你的“退休期待權”並沒有停止發展。當你達到退休年齡時,“退休期待權”變成了“退休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退休”是一種隨著年齡發展的權利,是每一個人必然的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這種“退休權利”概念在各國都是不容置疑的。例如很多土爾其人在德國工作多年之後回到土爾其生活。到其65歲時可從德國得到相應的退休金。退休金額根據工齡長短決定。這種理所當然的情況在中國卻成為問題。這一大批在中國工作多年的華人華僑被排除在所有中國法治保障之外,失去了社會公平正義。
綜合以上的一些情況,國內的相關部門應該重新考慮這一“特殊”團體的權益問題,製定相應的法律,確實做到“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如果中國政府有意忘掉這一大批華人華僑的權益,那麽國家就變成侵吞當時這一大批出國人員在華工作時期應得到的退休財產者。
另外,我們海外華人華僑必須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積極向當地使館,國務院僑辦,中國社會保障中心,人大法製委員會,來反映這一大批退休華人華僑權益未受保護的情況,來促進這一問題的解決。

何安莉
2011年7月14日

附二,《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德國華人華僑協會》工作回顧

《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德國華人華僑協會》的成立經曆了半年多的準備時間,成立之後又經過一年多的摸索和鍛煉,使得華人華僑爭取在中國的退休權益之事取得了顯見的進展。

2011年
4月:
"歐華導報"刊登了三份由何安莉女士發送的有關國內養老金政策文件,(85)僑政政字第119號《關於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外領函(2007)35號《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92)僑內會20《歸僑僑眷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私出境有關待遇》。銭躍君先生加了編者按:"移居國外的退休人員有權享受養老金"。

5月:
"歐華導報"刊登了許多對以上三份文件的讀者來信,引發了大家對在中國退休問題的熱烈討論,為此銭躍君先生也寫了一篇文章:"獲得退休金是勞動者的權利"。

6月:
何安莉女士專程回國做了大量實地調查研究, 完成"維護國外退休華人權益"的撰寫。並提出:退休是一種"退休期待權"轉變為"退休權利實現"的過程,即你無論在哪兒工作、什麽國度、工作多少年、怎麽變動工作單位,以後是"自動離職"、"辭職"或被開除,甚至在監獄,你停止了在這單位的工作,到此為止你的退休金額的增長停止了發展, 但你的"退休期待權"並沒有停止發展,當你達到退休年齡時,"退休期待權"變成了"退休權利的實現 ”。即退休是一種隨著年齡發展的權利,是每個人必然的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

8月:
"歐華導報"刊登了這一文章,文章呼籲"海外華人華僑必須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何安莉女士公開了自己的郵址,歡迎大家與她聯係。此後近50名同胞與她聯絡,共同走上維護退休權益之路。

11月:
"歐卅新報"刊登了"維護國外退休華人權益"文章。

12月:
"華商報"登載該文。
同月何安莉女士起草"給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公開信",為2012年元月一日的科隆會議做準備。"公開信"明確提出: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且中國已參加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巜,但長期以來國內對保護華人華僑退休權及財產權(退休金)的法律仍屬於空白,因此沒有任何部門對此負責。我們要求中國政府盡快製定全國統一的保護華人華僑退休權益法,給予我們與中國公民和目前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一樣的平等待遇。

2012年
1月:1日
-- 何安莉女士主持在科隆舉行的"維護國外退休華人華僑權益研討會"。
-- 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公開信"以及發送中國有關單位人員名單。
-- 會議確定了協會名稱為:《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德國華人華僑協會》即"公 開信"的落款。
-- 會議確定協會宗旨為:維護夲會會員在中國工作階段所擁有的退休權益。
-- 會議商定何安莉、俞良純,主管對中國政府、德國政府的訴求工作、信息收集、國際聯係、通告工作進展,於學萍負責報名、募捐郵資的收取和保管工作。
在科隆會議上,由討論商議、交費、記錄達成共同目的,已符合德國民法§54-705成立社團(協會)的法律基礎,該協會合法成立。
會議期間收到很多同胞熱情洋溢的伩件。黎先生寫到:"得知你們正在積極為
曾在祖國土地上為國家工作過的德籍華人爭取退休權益,很感興奮。此事近期成功
與否並不重要,其價值在於終於出現了有膽識,明事理之士並勇敢地站在這具有開
拓性意義的事業前沿,為一個中華群體爭取他們的人生權益,為一群進退二難極弱
勢的人點明了希望之光。"
15日
"歐華導報"刊登了協會"給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公開信"。
同月,"華商報"登載了該信。

2月:
"歐卅新報"刊登了"公開信"。

3-4月:
-- 協會會員增加到124名。協會開始向中國六十多個有關部門用掛號信發送有關訴求退休金的信件、材料及全體會員名單。發送的信件其中包括胡錦濤主席、習近平付主席、溫家寶總理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僑辦、僑聯、國家信訪局、統戰部、政協及中國駐德國大使館及中國駐奧地利大使館(因我協會有奧籍同胞)等國家部門。
-- 同時也給一些大學的社會保障係及科研單位參與製定退休金政策的專家們寄送有關訴求退休金的信件及材料,提醒他們在研討相關製度和政策時不要忽略我們這一群體的權益。
3- 4月份大批量郵寄階段,因一直有新的單位或人員需要補充發信,這一工作一直持續到現在。

4月:
-- 日本同胞孫華燕女士與我協會建立了聯係。我們毫無保留地將協會所有的文件轉發給日本,協助在日華人華僑成立了“日本華人華僑在華退休養老金問題聯絡會“。日本中文報紙刊登了我協會"公開信"及文章。
-- 我協會與日本協會聯合製作了:youtube http:/www.yotube.com"華人華僑和祖國--退休養老曆史遺留問題"。

6月:
-- 協會根據科隆會議決定,給德國議會請願委員會、德國外交部、勞動部、歐盟請願委員會和德國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Max-Planck Institute)寄發訴求退休金信件。協會百分之八十會員是德籍華人,讓德國政府和歐盟了解情況屬於公民權利。
-- 特別是歐盟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製定工作,因此我們要求歐盟向中國人力資源社會勞動保障部提出我們的要求,並協助解決得到在中國工作多年應得到的退休金,歐盟請願委員會來信表態:我們的請願屬於歐盟政府的工作範圍,他們將全麵了解這方麵的問題,如有進展立即告知。
至今我協會一直與這些政府機構保持著通信聯係。

9月:
我協會和日本協會共同發動夲協會會員,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長網站以個人名義發郵件,訴求自己的退休金問題,造成共同訴求的聲勢,以更引起重視。

10月:
協會原會員簡濤、於學萍脫離我協會,另成立“歐洲華人華僑退休者協會“(簡、於任此協會正、副會長)。
-- 我協會進行會員確認工作,原有會員124名,確認後為115名會員。
-- 協會負責人俞良純女士回北京,專程拜訪僑聯權益保障部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所所長,進一歩提出保障華人華僑退休權益的問題。並且拜訪了某大學係主任(參與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人員),他在多方麵幫助了我們,不僅在部改革會議上提出我們的訴求,並且通過關係找到國家信訪局負責人,將我協會訴求向上挮交解決。
-- 協會開始做進一步的調查研究,準備撰寫"在德華人華僑獲得中國退休金狀況及與其他國家的養老製度的對比"的報告,此文用於為中國參與製定社會勞動保障政策的有關人員作為第一手資料和為2013年兩會提案作準備。

11月:
11日我協會在科隆舉行第二次會議,再次確認了協會的唯一宗旨是:維護本會會員在中國工作階段所擁有的退休權益,及我協會是不注冊合法的(德國民法§54-705)單一利益團體,利益迖到協會觧散。
會議討論通過了"在德華人華僑獲得中國退休金狀況及與其它國家養老製度的對比"的報告文件。

12月:
準備2013年兩會提案文件"呼籲中國政府保護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著重從各個法律層麵剖析我們應得到退休權益的合理性。

2013年
1月:
-- 國務院僑辦打來電話告知:已將我們的訴求退休金願望轉迖給人力資源社會勞動保障部,並同意在3月份人大召開時,提出我們的問題。
-- 協會汪愛珠女士在合肥,修改、複印所有二會提案文件及115名會員名單,給已聯係到的13位人大常委會委員及參與政協議政的有關人員快遞了我們的兩會提案:"呼籲中國政府保護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在德華人華僑獲得中國退休金狀況及與其他國家的養老製度的對比"兩份文件以及協會全體會員的名單。同時汪女士奔走於安徽省高校參加二會的代表中,並得到他們的支持和幫助,將協會提案帶到北京,提交立案。
-- 給中國駐德國大使史明德先生寄發二會提案及會員名單,懇請代交二會。

2月:
武漢大學社會勞動保障部的教授來信:"讀了你們的二會提案,對我觸動很大,我在研究退休金法製時確實沒有關注到華人華僑這一塊。法學研究應該以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為要務,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是急迫的、真實的法律問題,我很感興趣,一定會認真撰寫,並爭取在國內相關刊物公開發表,以引起國內學術界和立法機構的關注。
學術界開始關注華人華僑的退休問題,從理論上有他們的關注和研究,就為解決華人華僑退休權益問題奠定了基礎。

以上是我協會近二年來的工作總結,是我們全體會員共同努力走過來的一段曆程。無論最後的結果如何,但是這一為自己退休權益奮鬥的過程也是很有價值的人生一部分,我們爭取過,我們努力過,我們終生無悔。

《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德國華人華僑協會》 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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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就算了。難道真有50歲出國的? -pta- 給 pta 發送悄悄話 pta 的博客首頁 (50 bytes) () 04/27/2013 postreply 15: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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