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執法,就跟黑社會維護治安一樣。城管還有個‘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也是個非法組織,已經被舉報了。中國這麽多非法組織,非法組織還執法,要多混亂有多混亂。
附《判斷是否非法組織也有雙重標準?》)
舒聖祥 媒體人
“一年前,我向民政部舉報了一個非法組織——‘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現在終於得到民政部的回複了。”南京城管隊員趙陽在他創辦的城管微博上“報料”說,民政部回應,“根據‘聯席會議’的名稱無法判斷是不是社團組織,屬於打‘擦邊球’,已經要求他們進行規範”。(9月21日《東南快報》)
這個“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已經煞有介事地開展活動好多年了,其中還傳出過城管執法鷹派與鴿派的大討論,由它極力推動並通過的“城管執法統一形象視覺識 別係統”,更是壟斷了所有城管局,從服裝到各類用品等帶有統一視覺識別係統的“授權”。這樣一個“國”字頭的大組織,原來竟又是一個“全國牙防組”,根本就是一個未經批準的非法社團組織,真真令人感到震驚!
“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如此大張旗鼓地開展活動多年,對社團組織負有監管職責的民政部門,當然不可以狡辯說自己從來都不知道;可是,它非但沒有像自己在“關於查處非法社團組織的通知” 裏所強調的那樣,“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社會團體分支組織名義在所轄區域內進行活動的非法社團組織,應依法堅決予以查處”;相反,麵對城管隊 員的實名舉報,依舊視若罔聞,讓人不得不懷疑民政部門查處非法組織是否亦有“雙重標準”?
由於他們打“擦邊球”,不是叫某某“協會”,而是叫“聯席會議”,因此不好確定他們是否屬於社團組織,隻能要求他們“規範”——這可不叫“文明執法”,而隻 能叫“荒唐執法”。難道那些曾經被查處的非法社團組織,僅僅因為名字沒有起好?又或者,判斷是否屬於非法社團組織,根本就沒有一個認定標準?有自己的章 程、有定期的活動、有固定的組織機構並且以組織的名義活動,“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確屬非法組織之特征何其明顯。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 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名稱不叫“協會”而叫“聯席會議”為由,容忍“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 議”的非法存在,本質上其實是一種違反法律的偏袒和縱容,這種行為本身已經涉嫌上述條例第三十七條描述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以社團組織之名進行活動,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隻要它確實真的“未經批準”,那麽就應該被立刻取締並追究法律責任。事實上,這個組 織根本也不可能被批準,因為城管局長並非一個具體的個人,而是一個明顯的公權身份,按照法律規定根本不能加入社會團體。
既然不能被“依法批準”,那麽就“非法生存”吧。我相信,之所以“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會受到別樣對待,其中真正為之獲得豁免權的,大概不是“聯席會議” 的名稱,而應該是“全國城管局長”的身份——全國的城管局長聚在一起搞個社團組織,盡管非法但又怎能依法取締呢?嗚呼,法律麵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