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科員到“副局長”升遷時間不到兩年,頭頂多個“傑出青年”的耀眼“光環”,年僅32歲的肖明輝,在5億元的工程招標中大權獨攬,收受1611萬元的“好處費”,多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日前,肖明輝被海南省二中院依法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發前肖明輝是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主管建設工程。在知情人士看來,肖明輝的成長曆程堪稱快速。“個人能力突出,又是清華的碩士畢業生,他迅速受到重用,不到兩年就成為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的一位知情人士說。
2007年底,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經批準立項,由洋浦規劃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籌劃建設。在後續的招標工作中,肖明輝與其司機張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
在 張成梁等人的牽線搭橋下,一個中字頭的建築公司承諾中標後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隨後,這家建築公司在2008年3月以最高分中標。在2009年 至2011年間,為便於接受“好處費”,張成梁分別在屯昌和海口注冊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經 法庭審理認定,肖明輝和張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建築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其間,這家建築公司向肖明輝、張成梁共支付 1611.865萬元的“好處費”。張成梁按肖明輝的要求將部分好處費以現金、存款、鋪麵的形式轉給肖明輝,餘款被張成梁占有。
法庭還查明,2007年,洋浦開發區規劃局對外招標洋浦小學舊樓拆除過渡教室建設工程,肖明輝幫助個體包工頭趙某中標該工程,收受人民幣6萬元。
(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