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讀法律基本上是為了實用,很少有人去讀SJD,確實很多老師也隻是JD畢業,但

來源: 二胡一刀 2012-07-22 17:14:3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910 bytes)

隻有SJD才能和國內的法律博士學位對等。我認識的老美法學院老師也有拿了SJD學位的。國內以前很多大學本科畢業就可以留校任教,也不意味著本科就具有博士的水平。

你說的終極學位(我覺得最高學位的譯法不太準確),意思是指從業不需要更高的學位,就如同在國內法律本科也就可以當律師,當老師是一個道理。不是說讀SJD就沒有意義了。J.D.基本還是一個職業教育,畢業都不需要寫論文,要從事學術研究還是有差距的。美國法學院基本是職業教育,不像中國法學院講究法理研究,所以美國法學院不在乎你是否有SJD之類的學位,你能把案例講明白就夠了。但是要回國內大學任教,還是認SJD的。

即便在美國學校裏,好象也沒人把法學院老師稱呼為Dr.的。一般都是直接叫名字的。

MD,DDS,大家都叫他們Dr.,因為是醫生。按我前文的分析,他們大致相當於國內的醫學碩士。像MD PHD 才真正是像國內醫學博士那樣是以科研為目的的學位。但是就像JD一樣,有MD經常也就夠了,進大學當老師也沒問題。

真正讀了博士學位的還是很自豪的,一般名片上都會注明PHD.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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