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華民國國籍的方法

來源: wxc2011 2012-07-04 13:27:5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795 bytes)
回答: 一個卑賤的問題:北國之夢2012-07-04 13:11:02

依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國籍法》之法理上的規定解釋,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固有之領土,生於中華民國 領土者,即為中華民國國民,但由於兩岸分裂分治,中華民國政府對全中國的治權僅限於台澎金馬地區(又稱自由地區、台灣地區),因為造成大陸上的中華民國國 民無法辦理在中華民國設立戶籍,即不能認定為具備完整程序的中華民國國民,亦就是無戶籍之國民。無國籍國民無須繳稅、服兵役,但也無法參與中華民國政治和 享受國民福利。

中華民國99年(2009年)8月19日最新修正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明白表示,國家統一之前,在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即大陸地區)上設有戶籍的人民,若要赴台定居、居留,需符合以下規定、摘錄部分如下:

第十六條(申請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一、台灣地區人民之直係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台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台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台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

第十七條(申請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台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製;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一、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公權之取得)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由上述條文可得知,除了第十六條所列的可直接定居範圍,其餘大陸人民均需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經過:申請居留>申請長期居留>申請定居這3個步驟,方可由大陸地區戶籍轉換為台灣地區戶籍,且需設籍滿一定年數,才可為享受完整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

另外,如果想透過先放棄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身份,轉入第三國,之後再加入中華民國國籍,則需比照《國籍法》外國人歸化辦法辦理,摘錄部分如下:

第三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準。

中華民國承認一般國民擁有雙重國籍,即無須放棄他國國籍亦可加入中華民國。但倘若要擔任公職,則必須放棄他國國籍。

另外,以目前的《國籍法》,若以外國人身份歸化中華民國者,在一定期限內,有擔任公職的限製,如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等等。需要在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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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北國之夢- 給 北國之夢 發送悄悄話 北國之夢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4/2012 postreply 13:33:49

不好意思,我也曾動過這念頭,但加入台灣籍好像很難啊,跟香港比哪個更容易點呢 -Goinghome999- 給 Goinghome999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7/04/2012 postreply 13:51:35

入台灣國籍最簡單的方法 -europe- 給 europe 發送悄悄話 europe 的博客首頁 (26 bytes) () 07/04/2012 postreply 14:10:39

回複:入台灣國籍最簡單的方法 -Icarus2000- 給 Icarus2000 發送悄悄話 (2 bytes) () 07/04/2012 postreply 19: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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