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糾正你一下,七個月大的胎兒,無法流產,隻能引產。所謂的引產,就是給胎兒打一針(毒藥),七個月大的胎兒,是個完整的生命,有各種感覺。對於毒針反應很大,極力掙紮,自己擠出產道,造成“引產”。其實這就是個直接殺死這個有完整清晰感覺的胎兒的過程,我覺得完全應該禁止的,也覺得這是殺人。父母不能決定子女的生命。
這方麵中國的法律漏洞極大,但是隨著生活條件提高,我覺得這些會有改觀的。但是,外人強製引產這個大的胎兒,性質就更嚴重了,更何況是一個沒有 law enforcement 的權利的機構,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持的行為,絕對是連GCD也要回避的行為。你們這樣大張旗鼓地支持,真的在領會精神上做得比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