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在這個方麵也殊途同歸。

來源: 有些話不得不說 2012-06-14 05:33:2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174 bytes)

英美法係國家主要采用“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來保障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所謂“禁止雙重危險規則”,即國家不得對任何人的同一行為進行再次追訴或懲罰。一般認為,該規則乃英美法係國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基本原則。

《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則明確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受到生命或身體上的危險。事實上,該規則適用在所有犯罪中,而不僅限於被判處死刑或身體刑的犯罪,它與“獲得陪審團審判之權利”一起成為美國憲法傳統中的基本精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布萊克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價值理念作了如下經典表述:“擁有各種資源和權力的國家不應被允許因為一個公民一項被指控的犯罪,而反複作出試圖使他得到定罪的努力,以致把他置於尷尬、消耗和使其意誌遭受痛苦磨難的狀態之中,迫使他生活在一種持續的焦灼和不安全狀態之中,同時增加即便他無罪,但也會被判定有罪的可能性。”因此美國傳統上把上訴權和非常救濟申請權即所謂的人身保護令,視為被告人的特權,檢察官隻有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才可以提出有限的上訴,比如針對法官出現在審判過程中的法律適用錯誤的上訴。

但是,近年來陸續出現以違反《1964民權法案》或陪審團組成不當為由,對已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重新開啟對被告人不利的再審的判例。如19925月,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已由加州地方法院於19924月作出無罪判決的羅德尼·金案件以新的罪名—“侵犯民權”進行了再審,並於次年4月再審改判4名被告人中的2名有罪,不僅如此,美國聯邦第9巡回上訴法院還於19951月受理了以量刑過輕為由而對本案再審判決提出的上訴。再如,20056月,美國密西西比州法院對1964年埃德加·雷·基倫謀殺案重新遴選陪審團,對其進行了再審,由當年12名當地白人組成的陪審團作出的無罪判決被推翻,並且,原19名被告人中仍然在世的其餘7人也將陸續接受再審,類似的再審案例還包括195514歲黑人少年蒂爾被害案、1963年黑人民權領袖梅德加·埃文思被害案等等。

雖然在英國沒有“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憲法性規定,但英國在前經開釋和前經定罪原則思想的影響下,有關針對再次審判的製度設計表現出對起訴方極為苛刻的特點,起訴方的上訴權被限製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極少數情況之下,而針對生效判決的所謂非常救濟程序以及上訴程序則被規定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英國限製起訴方繼續追究被告人的大體思路是這樣的,對無罪判決的再次審判嚴格限製,對有罪判決中涉及定罪問題的再次審判嚴格限製,對有罪判決量刑問題中影響到被告人實際科刑問題的再次審判嚴格限製。但是,我們同時注意到,英國200311月通過的《刑事司法法》在一定程度上對再次審判的限製有所放寬,它規定,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對29種非常嚴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對被害人或整個社會的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強奸、販毒等,在發現新的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原無罪判決確實存在錯誤時,被判決人會受到再次追究。

大陸法係國家用來維護生效判決既判力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即“案件經裁判並發生法律效力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再行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這一原則被表述為: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德國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影響下,其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編“對以確定判決結束的程序再審”,明確區分了“有利於受有罪判決人的再審”和“對被告人不利的再審”。其中對於後者的提起條件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定,另外,《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73條還明確規定,僅由受有罪判決人,或者為了他的利益由檢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請再審的時候,對於原判決在法律對行為的處分種類、刑度方麵,不允許作不利於受有罪判決人的變更。

原本,俄羅斯刑事訴訟中對已生效判決依照監督審程序審理時,隻允許減輕對被判刑人的刑罰或適用關於較輕犯罪的刑事法律,而不允許為了適用關於更重犯罪的刑事法律,以量刑過輕為由、或依照導致被判刑人狀況惡化的其他根據,通過監督審程序對有罪判決以及法院裁定和裁決進行再審,也不允許對無罪判決或法院關於終止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裁決進行再審;對可能對被判刑人適用關於更重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或從重量刑的第二種再審程序形式—因新的情況或新發現的情況而恢複刑事案件的訴訟,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隻有在極嚴苛的條件下才可能被提起。但是,俄羅斯2009314日頒布第39號聯邦法律,它根據2005511日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第5號裁定,允許了在特定條件下依照監督程序啟動不利於被告人的再審,法律規定,如果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並由此影響到法院判決、裁定或裁決的合法性時,則在判決、裁定或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一年期限內,允許按照會導致惡化被判刑人狀況的根據,通過監督程序對有罪判決、因上訴或抗訴作出的後續法院裁判以及無罪判決或法院關於終止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裁決進行再審,所謂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情形包括:作出刑事判決的法庭組成不合法;作出陪審團判決的陪審團組成不合法;剝奪了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所保障的刑事訴訟參加人在辯論和平等原則基礎上獲得公正審判權利的可能性,或嚴重限製了這些權利,並且這些剝奪和限製影響了法院判決、裁定或裁決的合法性。

所有跟帖: 

美國電影裏還有一個情節,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大蜜蜂- 給 大蜜蜂 發送悄悄話 大蜜蜂 的博客首頁 (187 bytes) () 06/14/2012 postreply 05:40:43

好像非法取得的證據也是可以當證據的。辛普森案是因為警察做假證據吧。 -蒙得- 給 蒙得 發送悄悄話 蒙得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14/2012 postreply 05:44:14

這個問題和不得刑訊逼供是一樣的。 -有些話不得不說- 給 有些話不得不說 發送悄悄話 有些話不得不說 的博客首頁 (427 bytes) () 06/14/2012 postreply 05: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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