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北宋王安石,大家都知道他是一個改革家。王安石變法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青苗法》。這是一個怎樣的法令呢?原來北宋時期,高利貸盛行,富戶向窮人發放貸款,利息高達100%,甚至200%。結果農民還不了利息,就隻能破產。破產以後就隻能把自己的土地出讓給地主,從而造成大量的土地兼並。
王安石上台以後,他就想改變這個狀態。他就出了一部《青苗法》,說你們這些農民啊,碰到青黃不接的時候,你們就不要向那些私人銀行貸款了。你們可以向我們官家的銀行貸款。我們官家的這些銀行呢,全力支持你們這些小微農戶。給你們貸款,利息呢,隻收二分(20%)。比那個高利貸的十分利要低很多。王安石覺得,這個《青苗法》既照顧了農民,又讓政府有了一大筆利息的收入,自然是利國利民的大好事。
但是他沒有想到的是《青苗法》實施以後,民怨沸騰,人民苦不堪言。一部“利國利民”的法,居然成為了禍國殃民的源頭,這又是為什麽麽呢?
原來啊,青苗法的貸款一年發放兩次。每一次都要收二分利,於是年息就變成了40%,這無疑是很高的利息負擔。王安石呢,他又把這個發放貸款的成績,加進了地方官員年度考核的指標中去了。說你這個官做的好不好啊,和你這個地方的貸款額有直接的關係。於是官員們怎麽辦呢?他們是不是按照中央的精神,把貸款發放給哪些小微的農民呢?不是的。因為那些農民都接近於破產,還款能力低啊。萬一還不上怎麽辦?所以官員們傾向於把貸款發放給大戶,富戶,最好是國有戶。那些大戶富戶本來不需要貸款啊,現在你攤派下來了,不要也得要。要了呢,就得付年息4分利。於是乎,那些急需貸款的小微戶們沒有得到貸款。而那些本來經營不錯的富戶們,又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負擔。而這沉重的利息如果還不出來怎麽辦呢?就還得向民間高利貸去借。於是本來民間的十分利上,還得再加上政府的四分利。民間由此大亂。
如果說通脹是一種貨幣現象的話,那麽腐敗就一定是一種權力現象。一個政策,一旦加上了權力,就變成了禍亂之源。民間高利貸雖然有十分利。但是這種高利貸首先是自願借貸。高利對應的是那一小部分需要貸款的人的破產率,也就是說它做了一定的壞賬準備。而政府定的4分利則是不分對象,不分情況拍腦袋的結果。然後以權力進行強製推廣,那就一定會破壞社會。
民間高利如果還不起,農民賣地賣房,人生安全還有官府來保障。官府的錢若是還不上,那就強拆強打,什麽保障都沒有了。
所以青苗法的種種問題,注定了王安石的命運,也注定了大宋朝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