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華盛頓旅遊的時候,一個人離開了大部隊,去了一個一般旅遊的人都不會去的地方——美國國家檔案館。排了差不多一個半小時的隊,就為了看一看那篇讓我心潮澎湃的《獨立宣言》。想當年,麵對全球最強大的日不落帝國(今日之美國尚無法與之相比),一小撮生活安康的英國移民居然有膽量寫下這麽一篇宣言,真是讓今天的人們真正體會到“不自由毋寧死”這句話的意義。在我看來,這簡直是一種“終極偉大”。
不過當我走進大廳的時候,出乎我意料的是,在大廳正中擺在最為莊嚴神聖之處的,並非是《獨立宣言》,而是美國憲法。在一瞬間我忽然明白,原來在美國人民的心目中,立國固然偉大,立法則是更加神聖和偉大的事業。
法律之所以神聖,在於它得到了人心,是每一個來到這片土地上紮根的人們願意也必須遵從的準則。因為得人心,所以法律不會輕易動搖。也是因為得人心,所以法律可以被嚴格地執行。法律一旦形成,就開始了一種邏輯上的自由意誌。一部好的法律,不但體現了民意,反過來,它也可以指導民意,通過思辨和邏輯來規範人民的意誌。18世紀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在他著名的《論法的精神》中說,“啟迪人民不是無關緊要的事。當蒙昧時代,人們就是做了極壞的事也毫無疑懼。在開明之世,即使做了最大的好事也還是要戰栗的。”聯想到今天發生在中國土地上無所不在的邪惡之事,我想,大家一定會對這位18世紀古人的智慧充滿敬意。
中國沒有民主,中國的法律是領導人意誌的體現。正因為於此,中國的憲法自建國以來,已經有了四個版本。而且,一旦你認真去讀一讀最新版本的中國憲法,你一定會發笑。不信?我給你看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工人階級領導?哈哈)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哈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哦,民主,哈哈)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高考不加分?哈哈)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看看今天討論的題目?哈哈)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哈哈哈哈)
由此開始到第一百三十八條,本人就不一一例舉了。
一百三十八條充滿哈哈之聲的憲法,就是中國“法治社會”的立法根本。這樣的法律,洋洋灑灑,空洞羅嗦,即沒有神聖的地位,也不受人們的尊重。
中國ZF是一個軍ZF,中國的治國之本,在於官僚集團。軍隊通過暴力維持著統治,官僚集團負責日常的實際操作。而法律隻是一種對西方政治的拙劣模仿,隨時可以被扔進垃圾桶。
法律要立威,從曆史上看,隻有兩條路可以走。第一是立法於民,得人心,人人都願意遵守。第二條是依靠權威,通過鐵腕人物進行立法。在曆史的實踐中,這兩種方式逐漸演變成為兩條法係,一個是大陸法係,一個是海洋法係。法國拿破侖,德國鐵血宰相卑斯麥,日本明治天皇的立法,都是以法律條文為主的大陸法係。因為是權威的法係,因此隻能通過條文進行約束。而英美之海洋法係,引入陪審團和案例法體製,屬於最貼近民主的法律體係。而中國,即沒有一個權威的領導人(沒有拿破侖皇帝,明治皇帝),又不肯施行民主,如何去建立有效的法律呢?而建立有效的法律,必定會影響到ZG的法統,這或許是當局最不願意看到的。
一部法律要立威,首先就要管政府。美國憲法的第一到第六章全部用來規定了政府的結構,定義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後麵27個修正案全部是規定了人民的權力和限製政府。我認為一個國家政治要昌明,首先就在於上層的管理。所謂治國就是治吏。一個吏治混亂的國家,從曆史上看,從來就沒有真正強大的基礎。唐李世民開貞觀之治,規定皇帝的詔書必須由門下省審查通過方可發布。連皇帝都被法律管上了,那麽唐朝的法效果如何呢?貞觀三年,全國判處死刑的囚犯隻有二十九人。六三二年,死刑犯增至二百九十人。這一年的歲末,李世民準許他們回家辦理後事,明年秋天再回來就死(古時秋天行刑)。次年九月,二百九十個囚犯全部回還,無一逃亡。那時的中國政治修明,官吏各司其職,人民安居樂業,不公平的現象少之又少,國人心中沒有多少怨氣。
一部法律能夠把皇帝管了,它才能管得住官僚,能管得住官僚,就必定能管得住人民。當然,民主不是施行法律的必要條件,民主是降低法律的執法成本,通過公民意識自覺維護法律的手段。
中國首先是上層不願意被法律管,不願意受法律的限製。而上層又沒有絕對的權威,受官僚集團製約。官僚集團更不願意受法律限製。所以中央設信訪辦,各地可以派員去北京攔截。真乃天下奇聞也。在這種形勢下,建立法治社會無異於與虎謀皮。而中國強盛之夢,也必將是黃梁一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