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的街道黨工委書記、億萬富翁、新加坡海歸的故事(多圖)

來源: wxc2011 2012-05-22 06:57:0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693 bytes)

導讀:鄭年勝生於1965年,順德本地人,畢業於中山大學,後獲新加坡國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先後擔任順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順德區委副秘書長,在此還在 《南方經濟》等學術期刊發表《順德改革發展的曆史回顧和理論思考》等文章。而後鄭調任順德陳村鎮鎮長,在其治下,陳村花卉世界蓬勃發展,2006年國際盆 景賞石博覽會也在陳村舉辦。其後,鄭又調往禪城任職,先後擔任禪城區張槎街道黨工委書記、禪城區委常委兼秘書長、禪城區委辦主任兼秘書長、社工部部長等職 務。2010年12月,鄭年勝任“佛山名鎮”管委會主任、祖廟街道黨工委書記。2011年10月,鄭年勝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等,被佛山檢察院刑事拘留。

原禪城區委常委鄭年勝挪用1億受賄2510萬受審
2012-05-22 07:59   南方日報-南方報網

佛山街道書記受賄2510萬花200萬養情婦(圖)
鄭年勝形象大變

佛山街道書記受賄2510萬花200萬養情婦(圖)
昨天庭審現場,鄭年勝非常落魄

羊城晚報記者 黃曉晴 徐浪  通訊員 佛法宣 攝影報道

南方日報訊 (記者/唐夢通訊員/佛法宣)備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涉及“佛山名鎮”案件——原佛山市禪城區原區委常委、祖廟街道原黨工委書記鄭年勝因涉嫌挪用公款、受 賄案,昨日在高明法院開庭審理。據檢察機關指控,鄭年勝涉嫌挪用公款1億元、受賄2510萬元。昨日上午10時左右,身著黃色囚衣,神情黯然的鄭年勝戴著 手銬走進高明法院第一審判庭,在昨日整天的庭審中,鄭年勝在為自己辯護的過程中幾度哽咽落淚。

焦點一

    指控挪用“佛山名鎮”1億元動遷款

2011年5月,時任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黨工委書記兼名鎮管委會主任的被告人鄭 年勝與沿海公司佛山分公司總經理劉某兵合謀,決定將沿海公司與管委會下轄的佛山古鎮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共管賬戶中專項用於征地、動遷、安置等工作的1億元人 民幣的資金挪作它用,謀取非法利益。

而在這一過程中,鄭年勝因為職務之便,讓劉某兵獲得了3000萬資金的使用權。劉某兵許諾支付鄭年勝410萬元好處費,並按照鄭年勝的要求先後將160萬匯入鍾明琛、景德鎮甘林大酒店及景德鎮市海納林業開發有限公司的帳戶。

在此事件中,鄭年勝被控挪用公款和受賄兩項罪狀。

證人劉某兵、陳某鋒等人的證言均支持控方指控,鄭年勝本人也承認確有其事。但鄭年 勝在庭審中辯稱,首先提出挪用1億元的並非自己,而是劉某兵。另一方麵,鄭年勝認為對其指控的受賄數額上也有出入,他自己並沒得到410萬的好處費,實際 數額隻有160萬元。同時,鄭年勝仍然辯稱,此事是劉某兵首先以購買和贈送瓷器的名義提出,並非自己主動索取。

焦點二

    過渡800畝集體土地使用權受賄1200萬元

2005年,時任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鎮長的被告人鄭年勝,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使 鄭某茂順利得到陳村鎮莊頭村800餘畝集體用地的使用權,同時,鄭年勝還積極為鄭某茂招商引資。為此,2005年12月,被告人鄭年勝向鄭某茂索要 1200萬元好處費,鄭某茂按照鄭年勝的要求將錢匯入某旅行社的賬戶。

庭審中,鄭年勝一反在偵查機關作出的供述,一度漲紅著臉,情緒激動地否認自己曾從鄭某茂處索要1200萬元好處費,並稱該資金實為鄭某茂為“盤龍峽項目”而向廣東某旅行社入股的資金,自己隻是在2005年時任順德陳村鎮鎮長期間幫助促成入股而已。

對於1200萬元的指控,鄭年勝稱“沒有意見”。但在昨日的庭審中,鄭年勝依舊不遺餘力地為自己辯護著,他認為鄭某茂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並非自己一手造成,而自己也並沒幫助其招商。

焦點三

    三次受賄900萬元

2011年2月,時任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被告人鄭年勝,利用其職務 上的便利,向廣東星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某斌許諾,可幫助其將季華路旁的“順德公”地塊連片開發,並且提高該地塊的容積率。為此,2011年3月至5 月,鄭年勝先後三次向葉某斌索要共計900萬元好處費,葉某斌按照鄭年勝的要求先後將錢匯入佛山聖帝之翡翠珠寶有限公司、曹園花及陳某雲的賬戶。

辯解中,口幹舌燥的鄭年勝扶著黑框眼鏡請求法庭給自己一瓶礦泉水,並挺直腰杆側目 傾聽公訴人的指控。鄭年勝一一分辨稱,這900萬元中,有300萬元是嶺南新天地大股東給小股東的借款。而對另外的300萬元,他強調說,雖然自己曾挪用 過一部分,但大部分是他人用作購買名貴瓷器的資金,而最後的那筆300萬元則是葉某斌劃給他人籌備畫展的費用。鄭年勝當庭反複強調說,嶺南新天地南門樓項 目確有其事,自己一直是“一心一意”為項目籌劃,並未直接向葉某斌索要這900萬元作為好處費。

律師辯護意見鄭年勝全部退贓 請求依法從輕判決鄭年勝的辯護律師,廣東粵通律師事務所肖律師認為鄭年勝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其觀點一是涉案款項是沿海地產公司所有,不屬於公款,鄭年勝的 行為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中規定的情形,同意轉出款項是經街道集體決定的,而且權利人沿海地產公司審批同意,不應認定為犯罪。對於同一行為同時認 定為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是對於同一行為的重複評價。

觀點二是關於受賄罪中250萬元屬於犯罪未遂;第三是鄭年勝在被雙規前坦白了涉案情況;第四,其本人全部退贓,未造成經濟損失;第五是鄭本人認罪悔罪,據此請法院依法從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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