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這是最顯然的。工廠以流程式的規模生產帶毒的食品或藥品,那麽生產、管理、供銷環節的負責主管,就沒有不知情的,所以是團夥下毒。這些廠家的主管應該都是懷疑對象,公安機關把他們全部請去談話時必然的。另一條線,就是醫藥衛生部門,對這些食品藥品負責監督檢測的有關經手人員,負責人員,對他們的瀆職行為先要立案調查,同時調查有沒有受賄,協助這樣的團體下毒。再一條線,就是公檢法係統,對於這樣的案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反應,失職是最起碼的。
這些道理是很簡單的,但是從各種毒食品、毒酒、或者膠州路的火災,有過這樣一條龍的追責麽?從來沒有過。為什麽這樣的事件,腐敗或者犯罪層出不窮?無非是從沒有真正打擊過,都是地方稅款大戶,都是同地方政府有各種藕斷絲連的或者直接的聯係。這樣的犯罪,成本太低,利潤太高,了不得拋幾個民工出來,所以前赴後繼,製毒的隊伍越來越壯大。
怎樣處理?很顯然,像你說的,先把那幾個老總抓起來再說。但是,為什麽不抓?為什麽以前類似的情況也不抓?這就不得不從製度上看看根源了。沒有監督製衡的權利,就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