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是公共事件,你不能說為為打假服務的基金卻與公眾毫無關係。
凡是基金,就要服從基金管理條例。老方本身就是搞打假的,而基金也是為打假服務的。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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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監督的,一般都是納稅人的錢。其它的私人基金會的錢,有管理人員,不一定要報給大眾。
-Déjà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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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2012 postreply
14: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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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總有所不知。當初他們想辦成“基金”, 符合基金管理條例。
-xi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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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2012 postreply
14: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