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點不同意

是的,美國在製定嚴格規則的同時為了避免出現某種stalemate情形,會為某些權力部門和個人一些超常規的權力。比如說,總統可以豁免某人刑法責任,大學校長可以特批某些cases等等。

任何國家和組織都是有凡人組成,在很多情形下,人會遇上觀點理念和現實的衝突,這個時候這些總統或校長就可以利用賦有的特殊權力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妥協。這個跟大麵積的腐敗和潛規則根本就是兩回事。無論從程度上還是最後從結果上看兩者不能同日而語,更不是什麽簡單的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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