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三個例子來看看方打假的問題。
1。自證清白
某到窩馬去,買了個小玩意,不到二十刀,用現金付了,收據順手丟了。第二天,又去同一窩馬,出門時被認為賊眉鼠眼,行動可疑,然後被發現身上昨天買的小東西,於是被要求證明不是偷的。但某無法證明,就被當成了賊。當然現實中窩馬不會幹這事,但自證清白是很荒謬的事。應該是“如果窩馬不能證明某是賊, 某就不是賊。” 而不是“如果某不能證明某不是賊, 某就是賊。”
2。謠言的力量
B女到A男的辦公室去, 辦公室的門關上了,就二人在內,過了半小時B女出來了。 C說A男和B女在裏麵搞那事了,因為B女的裙子出來皺了,不搞那事不會皺的。於是就傳開了, A男和B女也知道了,雖然他們沒搞,可欲辨乏力, 怎麽說也說不清。 後來A男和LP,B女和LG也就分手了。
謠言的力量,所謂“三人成虎”“眾口鑠金”。
3。學術評論的幌子
甲到乙家去參觀, 乙把他珍藏的一些書畫給甲看。 甲看後,逢人便說, 乙珍藏的書畫是乙偷的。 乙很憤怒,控告甲誣蔑,甲辨稱,這是對書畫的學術評論。
學術評論重點是評價作品,而不是重點評價作者或所有者。說作者或所有者偷竊,是指控,而不是學術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