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不構成誹謗罪

關於方韓之戰的法律分析

韓將訴方的罪名是誹謗罪(link),而不是教輕的侵犯名譽罪。按照中國法律,侵犯名譽罪(link)是民法101條規定的。屬於民事案件。誹謗罪是刑法第246條規定的,屬於刑事案件。


誹謗罪的一個要素是,捏造事實。這裏有兩個重要的關鍵:

  1. 方的言論必須不是事實,既韓有證據顯示不是代筆。
  2. 方必須自己知道他的言論不是事實。

這兩點都很重要,缺一不可,刑法還特別強調(link)“...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方舟子已經列舉了很多理由使得他相信韓的文章是代筆的,這裏我就不一一列舉了。他完全可以說,不管你信不信,反正他是信了。大不了是個“誤認為是事實”,還是不構成誹謗罪。

所有跟帖: 

這麽看老方凶多吉少阿。 -趙飛燕- 給 趙飛燕 發送悄悄話 趙飛燕 的博客首頁 (152 bytes) () 02/02/2012 postreply 04:49:20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