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封為真理化身的“權威”至今仍然頑固地宣稱,三權分立是資本主義的產物 。真的如此嗎?隻要回顧一下,
偉大的革命家孫中山先生十分重視憲法的作用,他曾指出一個國家的強弱皆取決於憲法。1924年孫中山在《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提出了解決中國政治體製的方案,即五權憲法。所謂五權,即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權。這是孫中山先生在總結世界各先進國家政體,尤其是在總結了美國的三權分立憲法後,對西方政體的本土化,監察亦稱彈劾權,來源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書,在該書中,他曾提出與美國三權分立不同的四權分立模式,即在三權之上又加上了彈劾權。孫中山先生在中國過去執行監察權力的禦史製度基礎上,吸收了希斯洛教授的思想,再加上中國本土的考試製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的五權憲法。五權憲法是一部有限的中央集權製的憲法,實際上,它是一部行政法。
孫中山先生認為,貫徹實施五權憲法要分三個時期:即軍政、訓政、憲政時期。孫中山先生吸收了美國的自治聯邦和縱向分權模式,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以縣為一個政治實體單位。他所說的軍政時期,是指全國尚未統一而需要使用武力統一和由政府官員宣傳三民主義、統一全國民眾思想的時期。他所講的訓政時期,實際上是一個過渡時期,要全麵落實三民主義政策,有部分地區或縣可以直接選舉地方官員、或罷免地方官員。所以,此時民眾亦有了部分的選舉權,如可選舉一名國民代表參加中央的政事。第三時期為憲政階段,要製定憲法,選舉總統,以及舊政府離職等。這時,一切權力都歸於國民大會。他的思想是國民直選和國會即代議製相結合的方案。而治權則歸政府,在政府中設立5院,即司法、立法、行政、考試、監察院。
憲法等同“遮羞布”?
從1924年至今,在中華大地上,除了台灣已經實現了孫中山先生的政治遺產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且早已進入憲政階段,大陸的萬裏河山,仍然是共產黨一黨獨大、一黨專政,黨大於一切、高於一切,實為黨天下、黨社會、黨文化。這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修訂的四部憲法(加上共同綱領一共五部憲法)中可以找到答案。這五部憲法是:1949年的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1975 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 年憲法。現在,從下列三個方麵加以分析:
第一、共同綱領與1954年憲法均未明確提出"以中共領導為核心和馬列主義為指導思想",不過字裏行間卻貫徹著上述兩項原則。但不管怎麽說,憲法起草者也意識到法與黨的關係問題。上述兩部憲法作如此處理起碼在形式邏輯上還可以說得通。以後的1975年和1978年兩部憲法中則明確地提出中共是領導核心和以馬列主義為指導。顯然,這是在文革期間受極左思潮的影響,連起碼的形式邏輯也不要了,赤裸裸地鼓吹一黨獨大和黨大於法的謬論。而在1982年的憲法中則又刪去了1975年和19/78年憲法中的關於中共為領導核心和馬列主義作為指導思想的提法,顯然這是改革開放路線的積極成果。體現共產黨雖然是中國的執政黨,但也要通過憲法和各種法律來領導。
第二、這五部憲法的共同特點是立法、司法不獨立,缺少監督機製。而黨對政府的垂直領導和行政大權的不受製約是其最大的特點。雖然,在有關章節中也曾提到法院和檢察院的作用問題,但那不是司法獨立而是分工。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言,中國的君權也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孫中山說,就是要把君權去掉,讓五權分立,這就叫做限權。
第三、在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方麵,五部憲法均不同程度、提法各異地籠統講了公民有言論、集會、結社、出版和遊行的自由,甚至有的憲法中還提出,政府要提供物質條件加以實現雲雲。其實,除了文革中的無政府主義以外,建國後就從來沒有落實過人權和政治自由民主。這說明,中共的領導人是不遵守自己起草的憲法的。憲法的規定成了遮羞布。
中國至今有人仍然頑固地宣稱,三權分立是資本主義的產物,不適合中國的國情雲雲。試問,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斯大林主義不也是舶來品嗎?1919年"五四"運動時,不是也有人提出馬列主義不適合中國國情的謬論嗎!但是,中國共產黨仍然在毛澤東等人的領導下,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國。這都是曆史事實。外國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不適合中國的謬論雖然早已被駁得體無完膚,但是現在還是有人在喊叫,這究竟是為什麽?原因有二:一是思想僵化,形而上學作祟;二是為了維護既得權力者和既得利益者。
總之,從憲法的角度看我們中國比美國起碼要落後200年,比孫中山先生的思想落後80多年。如果現在國人仍不覺悟的話,或者像魯迅先生所講的奴性十足、無完善人格的話,中國還將長期遭受新的奴役。
——作者為北京大學教授(11/13/2006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