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南駐馬店女子被車撞遭二次碾壓無人救致死亡,充分說明南京彭宇案件的萬惡效應在中國繼續成長。
部分轉載:網易新聞,作者:胡博陽 劉登輝
的的確確,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是今天所有見死不救的開始與罪惡源泉一點不過分。
中國和世界華人許多社會學者、司法學者就有人直接指出,南京創造性孵化出華夏曆史錯案:彭宇案讓中國大陸的公共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幾百年都會有的!
在2017年4月21日一起河南駐馬店女子遭二次碾壓無人施救的視頻在社交網站刷屏,視頻中一位女子在過馬路時被車撞倒在地,其間多位路人從女子身邊經過卻沒有出手攙扶,一分鍾後女子遭到再次碾壓並最終身亡。與此同時網絡上再次掀起人性冷漠的道德聲討,路人成了千夫所指的的典型。
事實上此次事故並非首例,近年來見死不救的案例不在少數,不敢救、不想救的社會呼聲越來越高,見死不救之風愈演愈烈,而倘若刨根問底,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說什麽都難逃幹係。
一切都是因彭宇案而起!!!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壽蘭在公交車站摔倒,下車的彭宇扶起摔倒在地的徐壽蘭,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事後老人一口咬定彭宇將其撞倒並向其索賠,雙方因賠償治療費用問題發生糾紛,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而彭宇以“做好事被誣告為名”向媒體求救。
由於事發當日派出所將對彭宇的詢問筆錄不慎丟失,派出所向法院提交了由原告徐壽蘭兒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原始筆錄照片以及據此撰寫的材料。但由於其來自原告方,使得彭宇及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備受質疑。
最終法院判定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但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判處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判決一出,社會嘩然,有人直接形容彭宇案讓中國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輿論一邊倒地支持“幫扶者”彭宇,而法官成為眾矢之的。
一審判決中,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給出了足以在中國司法史上遺臭萬年的判決,法官聲稱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
此外,判決也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老人認為是彭宇撞了自己,那麽她必須在法庭上證明自己提出的這一主張,而不是被起訴的“扶人者”證明自己沒撞人。然而老人並未提出能夠有效彭宇撞人的證據,理應被判處敗訴,卻最終勝訴。
2007年9月彭宇因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該案社會影響惡劣,二審判決前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因此不了了之,但做好事反被誣告卻因為影響廣泛而被人銘記在心,給社會上留下負麵示範效應。自此,做好事需自證清白成了社會默契。
彭宇案之後,類似案件越來越多,江蘇的張黃立案,天津的許雲鶴案,西安的張衡案……單是維基百科列出的被媒體曝光並產生社會影響的案例就將近70起。在一項“如果遇到老人倒地,公眾的第一反應會是什麽”的調查中,55.6%的參與者選擇直接走開,僅有5.4%的人選擇毫不猶豫主動扶起來。
2011年8月22日下午,天津,跌倒老太王秀芝聲稱被許雲鶴撞倒。但是,幫助者“辯白”無濟於事。
在今天的社會,搞事情是最不受待見的一件事,尤其是涉及到公共倫理事件,出了麻煩就得有人擦屁股。承載辯白使命的大旗往往由具備一定話語權的輿論領袖統領,要麽證明案件是事故而非碰瓷,要麽說明公眾並未冷漠或之所以冷漠完全合情合理。
此次河南駐馬店二次碾壓事故曝光之後先有微博大號以“事發道路並無紅綠燈,行人上前救助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為名”為行人正名,後有擁有主動解釋權的駐馬店警方以“十多人打110、120”為路人辯護,卻掩蓋不了車並未停止、人並未攙扶的基本事實,遭到網友質疑強行辯解,不過是欲蓋彌彰。
2016年10月13日,湖南株洲,一男子鑽車底碰瓷稱“不拿3000元,不出來”。
2012年時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的劉誌偉公開為“彭宇案”站台,透露彭宇確實撞了人,就連彭宇本人也供認不諱。但其實,這也隻是一家之詞。劉誌偉接受《瞭望》雜誌的采訪,是“彭宇認錯”的唯一信源,我們有理由懷疑這一“真相”的可靠性。
事實上,“彭宇案”二審階段突然失聲,直到2008年3月,江蘇省最高法院院長答記者問時才透露,此案已通過調解,雙方和解撤訴。2008年到2012年,所謂的“真相”整整遲到了五年,這其中發生了什麽外界並不知情。但即便這一事實是真的,法院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做出的判決,依然是一次徹頭徹尾的錯誤。
除此之外,一些案例根本無從申辯,2011年10月13日,2歲的小悅悅在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相繼被兩車碾壓,7分鍾內18名路人路過但都視而不見,漠然而去,都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2011年10月24日,廣東增城,傷心欲絕的小悅悅父母。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84.9%公眾確實在扶不扶的問題上很糾結,不過這樣的糾結在施救行為麵前表現為精打細算。施救者和被救助者類似於市場的買賣雙方,作為賣方,被救助者為施救者提供了一個獲得道德上滿足的機會。
幫忙打個電話是低水平的出價,而正是由於價格低,相應的願意提供幫扶幫助的人就較多。而被誣告風險代表著最極端的出價行為,施救者要承擔的成本大大提升,也因此出價者越來越少。
“彭宇”案在事實無法查清的情形下強製幫扶者賠償醫藥費的判決提高了施救者的救助成本,使得救助他人成為了一種高消費行為,有能力參與的人大大減少。隨著彭宇案的示範效應不斷蔓延,道德滑坡就此形成。
“好人腰”難撐
資料顯示歐美發達國家公眾施救普及率相當高(美國85%、法國40%、新加坡為30%) ,而中國的普及率不到5%。也就是說,在中國,見死不救基本是常態。
法學家耶林認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當道德底線受到挑戰時,法律應該及時跟進。歐美國家之所以施救率高居不下,與其推崇的好人法密切相關。在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專門製定在緊急狀態下為救助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免除責任的法律條文,為施救者提供最大便利。
縱觀中國曆史,法律和道德自古以來就是兩種相輔相成的社會控製手段,道德在傳統社會中的地位甚至遠比法律高,見義勇為常常被視為道德的範疇,因此並未立法。而現有立法中有關論述顯得含糊其辭,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就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應當”兩個字再次把鍋甩給道德。
隨著公共倫理事件愈演愈烈,“見危施救立法”不僅達不到社會共識,而且立法的意願越來越低。研究顯示,2007年有49%的民眾讚成對見死不救行為科以立法懲治,同時有高達42%的反對者。2011年“小悅悅事件”發生後,反對立法懲治見死不救者的意見不但沒少反而占據了高達75%的投票比例。
短短4年間,民眾對中國“見死不救立法”的看法呈現出從最初的部分支持轉為了普遍反對趨勢。好人腰太難撐,以至於人們已經不願意再當好人。
作為道德滑坡的標杆性事件,彭宇案的教訓之一就是從中央到地方大量培育道德模範先進典型。從2007年開始,政府啟動全國道德模範評選表彰活動,迄今為止已出現278名全國道德模範。各地不同級別的道德模範更是數不勝數,彭宇案事發地南京從2007年到2012年短短5年就湧現出6600多名見義勇為的先進個人。
然而事與願違,越是強調就越難以讓人信服。調查顯示,58.5 %的學生表示會對媒體報道的榜樣事跡的真實性產生懷疑,56.9 %的大學生認為媒體對榜樣人物的過度宣傳反而適得其反。曾經《感動中國》被媒體譽為“中國人的年度精神史詩”,到如今就隻能淪落成高中生的作文素材。
一扇窗戶被打破,如果沒有修複,將會導致更多的窗戶被打破,甚至整棟樓被拆毀,這種破窗效應正在顯現。彭宇案正在續寫著破窗效應的傳說:天底下凡是摔倒的,一定都是碰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