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了!香港4名“辱國議員”被剝奪議員資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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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立法會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鬆炎四議員(資料圖)
此前,香港特區立法會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鬆炎4名議員在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褻瀆誓詞,被司法覆核其立法會議員資格,14日下午,主審法官區慶祥頒下書麵判決,四人議員全部敗訴,被取消議席。
2016年10月,香港特區新一屆立法會大會首次大會上,劉小麗用了十三分鍾時間龜速宣誓;姚鬆炎增加以及修改誓詞內容;羅冠聰則以反問音調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梁國雄高舉黃傘,宣誓後又撕毀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的“831決議”道具。四人宣誓時表現的不真誠和不莊嚴,引發全港憤怒,特區政府在全國人大釋法後入稟法院要求撤銷4人議員資格。
此前,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代表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入稟高等法院,就劉小麗、姚鬆炎、羅冠聰及梁國雄的立法會就任宣誓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4人宣誓時的表現,屬於“拒絕宣誓”,要求法院頒令有關議席懸空。
特區政府當時就入稟發出聲明,引用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亦列明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後果為“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此前在庭上陳詞時鄭重指出,議員宣誓須符合3項條件,即宣誓人必須莊嚴,客觀地讓人感到他是真誠地願意被誓詞約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減內容,而4人去年就任時的宣誓全部違反該3項條件。宣誓人不能以不知道拒絕宣誓的法律後果,作為開脫借口。他續指,議員就職宣誓時不得借機宣揚本身的政治訊息或主張,但4人仍在宣誓中加入內容表達其個人意見,與主動放棄議席無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