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萬元,一場官司,一個神經科學家的深淵
周澤致薑異康:陳哲宇案是山東乃至國家不能承受之重!
新客棧發布時間: 2017-02-15 19:16:34
石按:
下麵這篇,是周澤律師給山東省委書記薑異康寫的一封信。
周澤是高我兩屆的師兄,畢業後在法製日報社擔任記者,後來調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
聞係做副教授,兼做律師。
周師兄做的案件,可能是我十五年媒體生涯中報道次數最多的。
我們之間,從無律媒之間的蠅營狗苟,我總是主動入他彀中——他在遴選代理案件的可
傳播性上,有著天生的敏感,也有著常人難以企及的執拗和負責。
這十五年來,我親眼看他在朱文娜案上怒發衝冠,在傅樺案上百轉千回,在小河案中一
夜白頭,在褚健案上鍥而不舍。
特別是2011年持續到2012年的小河案,已經成為中國律師發展史上繞不過去的經典標杆。
這七八年以來,從大學教授兼職做律師到辭職做專職律師,直到自己開了個北京澤博所
,這個倔強的貴州人已經毫無爭議地屬於全國範圍內中青年律師中,站著就把錢掙了的
翹楚。
這四年多以來,律師界和媒體界正在經曆一波接一波的狂風暴雨。風雨如晦,未有停息
。多少故事,多少遭遇,是人生的曆練,也是上帝的揀選,還是最為磨礪人的時候。
陳哲宇案,是周澤在代理完浙大褚健案之後,義務代理的一起案件。
透過這封寫給山東省委書記薑異康的陳情信,我相信他對陳哲宇案的專業判斷,更理解
他曾為高校教師對陳哲宇的同類同情之理解。
蒙他授權,將這篇文章轉來新客棧發布。
陳哲宇案,山東乃至國家不能承受之重
——就陳哲宇案致山東省委書記的信
尊敬的薑異康書記:
本人周澤,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現向您反映一個事涉山東大學,甚至山東省,乃
至整個國家重大利益的問題。這個問題與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陳哲宇
案有關。希望引起您的重視。
【陳哲宇其人】
陳哲宇,男,1974年2月出生,醫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內外知名醫學專家。
2005年作為山東省政府“泰山學者”工程的特聘教授,被山東大學從美國康奈爾大學引
進,回國創建了山東大學神經生物學研究所,現任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係主任、
山東省精神疾病基礎與臨床重點實驗實主任。
陳哲宇教授是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入選者、“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
院政府特殊津貼,是國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
得者、山東省政府首批“泰山學者”工程特聘教授。
陳哲宇教授曾榮獲第十屆中國青年科技獎、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全國百篇優秀博士
學位論文獎、上海市青年科技啟明星、美國NARSADYoung Investigator Award、山東省
五四青年獎章標兵、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獲得者、山東省優秀科技工作者。
在陳哲宇教授的帶領下,山東大學神經生物學學科,經十多年的努力,已進入ESI(基本
科學指標數據庫)全球排名前1%,研究成果在《科學》等國際著名期刊發表,具有極重
要的理論和應用價值,擁有多項發明專利,為抑鬱症、老年癡呆等研究做出重大貢獻,
填補了國內外多項理論空白,是一支頂級的科研隊伍。
陳哲宇教授作為國內著名的神經科學專家,現承擔國家973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
點項目等多項國家及省部級科研項目。
就是這樣一個傑出的醫學科技人才,目前卻正因為五十萬元科研經費的使用和分配問題
,被司法機關以涉嫌貪汙犯罪進行刑事追訴。
對此,陳哲宇教授堅稱自己無罪,其一審辯護律師也為其作了無罪辯護。遺憾的是,司
法人員由於對科研項目的運作情況缺乏必要的了解,對國家重大利益缺乏應有的關切,
簡單粗暴地判了陳哲宇教授有罪。由此可能給山東大學、山東省乃至整個國家的利益造
成的損害,都是難以估量的!
【陳哲宇案基本情況】
由於陳哲宇教授領導的神經生物實驗室運行(每年需要一二百萬元)主要靠課題組的課
題經費維持,而科研課題總是通過申報,競爭獲取的,並不能確保每年都能夠獲得,也
就存在課題經費的“大小年”現象。而科學研究是個持續的過程,需要持續的資金支持
和保障。
為了保證在課題經費少的時候,實驗室也能正常運轉,陳哲宇教授領導的實驗室相關課
題人員,在保證既有科研項目良好運作的前提下,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將課題節餘經
費中的部分資金套現後轉入實驗室的“小金庫”,並由專人保管,供實驗室使用。
2012年左右,由於海關進口限製,陳哲宇所在實驗室所需的胎牛血清等實驗試劑價格畸
高,但通過公司名義購買則可以降低價格。為節約科研活動成本,陳哲宇決定與實驗室
其他三位同事共同設立一家公司,並決定從“小金庫”中支取50萬元用於公司注冊驗資
,由實驗室兩名同事持股;驗資完成後該款項如數返回實驗室“小金庫”賬戶。
2014年底,血清價格下降後,無需以公司名義購買,加上負責打理公司的同事嫌麻煩,
不願再打理公司,陳哲宇等人遂決定將公司注銷。2015年2月公司正式注銷。
2015年7月,陳哲宇與共同成立公司的實驗室三名同事,按對實驗室的科研貢獻大小,
分掉了“小金庫”內的50萬元(其中陳哲宇30萬元,王越、黃淑紅各8萬元,耿昭4萬元
)。
據此,檢察機關認定陳哲宇等四人套取50萬元科研經費用於注冊公司,公司注銷後將注
冊資金私分,構成貪汙犯罪,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目前,濟南市天橋區法院一審已判決四人構成貪汙罪,其中,陳哲宇教授被判處有期徒
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作為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係副主任的王越副教授(博
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作為山東大學神經生物學係副教授的黃淑紅被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實驗師耿昭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
金十六萬元。
【對陳哲宇教授治罪存在重大爭議】
對於被以貪汙罪追訴,陳哲宇教授一直不服,認為自己與三名同事所分50萬元“小金庫
”資金,係他們應得的正當收入,因而堅持做無罪辯解。在一審判決其有罪後,陳哲宇
教授也以自己不構成犯罪而提起上訴。陳哲宇教授的一審辯護人、現正擔任其二審辯護
人的山東省濟南市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董憲鴻律師,也堅持為陳哲宇教授作無罪辯護。
同為陳哲宇的二審辯護人,本人認為,陳哲宇的辯解及其一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有
道理的;而一審判決對陳哲宇教授及其一審辯護人辯解、辯護意見一律不予采納,理由
是牽強的。
陳哲宇認為其與三名同事所分50萬元係正當收入的理由是:
1、自己為實驗室投入的大量試劑、設備、細胞株、轉基因小鼠等(陳哲宇從國外采購
帶回,有證據證實)購置費用應該報銷,因發票問題未能報銷;
2、自己應得的每年10萬元的“長江學者”獎金山東大學未予支付;
3、自己可以從科研經費(其主持的多個課題,經費達3000多萬元)中提取加班費等費
用(陳哲宇稱,其與實驗室同事都是“五加二,白加黑”,一年四季幾乎天天加班,每
天工作12小時以上,實驗室的例會都是在周日召開,但他們卻從未領取過加班費)。
4、以上費用均應從科研經費中支出,其課題組分配的50萬元未超出支出範圍。
陳哲宇教授稱,在實驗室建立的初期,科研經費到賬滯後造成科研活動無法正常開展。
為了加快科研進度,其個人墊資購置儀器、試劑,據不完全統計共投入超過100萬元。
由於國內的報銷規定問題,這些費用一直未能報銷。
同時根據山東大學相關規定,陳哲宇可從科研經費中獲得的人員費、個人獎勵約110萬
元,可從課題結餘經費中計提超過50萬元的個人績效獎勵,而對於這些應得的酬勞他也
未提取。
從陳哲宇領導的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實驗室其他人員證言及同案被告人王越、耿
昭、黃淑紅等人的陳述來看,該實驗室確實是陳哲宇教授一手建立起來的,其確實從國
外為實驗室采購了大量儀器、試劑等物品供實驗室公用,而因財務製度的原因未能從學
校報銷。作為“泰山學者”和“長江學者”的陳哲宇教授,應獲得的“長江學者”獎金
,山東大學確實未向其發放;其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同時,長期加班加點進行科研,從未
領取過加班費。
陳哲宇在接受本律師會見時表示,其有一個樸素的觀念,就是其根本沒有想過要占國家
便宜。司法機關的調查也證實,陳哲宇教授自2006年以來經手的科研經費累積達3000多
萬元,十來年共套現轉入“小金庫”的資金也多達400餘萬元。但除了2015年與實驗室
同事對50萬元資金的分配外,陳哲宇教授沒有其他存在爭議的資金使用行為。
實際上,如果陳哲宇教授想要貪汙科研經費,其根本不會讓實驗室其他人員通過虛假發
票將課題經費套現後存入實驗室“小金庫”,並由同事進行保管,其自己用虛假發票直
接套現後據為已有就是了。但陳哲宇教授並沒有這樣做。
這表明,陳哲宇教授根本沒有貪汙犯罪的主觀故意。
實際上,陳哲宇教授與同事分配的50萬元,不過是實驗室長期積累的400多萬元課題節
餘經費資金形成的“小金庫”資金中的一部分。作為實驗室及課題組負責人,陳哲宇決
定根據大家對實驗室的科研貢獻,將該50萬元進行分配,並分得其中30萬元,是完全合
理的。
相對於陳哲宇教授對實驗室的付出,對學校和國家的付出,尤其是相對於其取得的研究
成果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陳哲宇與同事對50萬元的分配(個人分得30萬元),是微不
足道的。
嚴格地說,陳哲宇教授的行為確有不規範,但按貪汙犯罪處理,顯然有失公允。
對於套取科研經費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肖中華發表在《法治
研究》2014年第9期的《科研人員不當套取國家科研經費不應認定為貪汙罪》一文指出:
科研人員采取不正當手段套取科研經費的行為,具有可譴責性,但不應認定為貪汙罪。
這主要是因為從事科研活動並非從事公務,此時科研人員並非國家工作人員。隻要科研
人員真實地從事了科研活動、按照項目合同書的要求進行和完成課題研究,就有權利獲
得相關資助經費;
即使經費的取得采用使用虛假發票、冒名套取等不正當手段,也不影響獲取經費本身的
合法性。對於虛構項目、沒有進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經費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責任
。對於科研人員違約拒不退還相關科研經費,數額較大的,可以侵占罪定罪處罰。
科研經費實際上是國家有關部門與項目負責人或課題主持人之間通過合同所約定的,國
家有關部門提供給科研人員的、用於購買科研人員智力成果(科研成果)及補助相關支
出的費用。
在這種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主要科研人員隻要真實地從事了科研活動,其即便采取
不正當手段套取科研經費,也不屬於侵害國家財產的行為,更不成立貪汙犯罪。
這與陳哲宇教授的辯解及其律師的辯護意見,道理是相通的。
從檢察機關指控陳哲宇等人套取科研經費涉及的科研項目完成的情況來看,這些科研項
目均已結題,並以優秀等級完成。這與課題經費使用不當,導致課題無法完成,或者虛
構項目、沒有進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經費,顯然有本質的區別。在此情況下,以課題經費
被貪汙而追究陳哲宇教授等人的刑事責任,顯然是不公正的!
【對陳哲宇等人治罪將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有悖刑法規定的任務要求】
“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是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基
本任務之一。
司法機關對陳哲宇、王越、黃淑紅、耿昭等人的追訴,使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係
科研骨幹全軍覆沒。這不僅使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係及陳哲宇教授領導的實驗室
陷於了滅頂之災,也使國家的很多科研項目遭受重創。
在陳哲宇教授於2015年11月被采取強製措施後,其承擔國家973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
金重點項目等多項國家及省部級科研項目受到嚴重影響難以順利進行,多項課題無法有
效開展。
因山東大學神經生物學科僅有陳哲宇一名博導,故此事發後其名下所有的博士生、碩士
生被迫全部轉導師、轉專業,造成實驗室技術、學術、課題的傳承中斷,之前對於這些
學生的培養也全部付諸東流,未來可能成為國家新一代醫學人才的他們將再也無法實現
理想。
顯然,對陳哲宇教授等人的追訴,有悖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關於“保障社會
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這一根本任務要求。
山東大學為拯救陳哲宇領導的神經生物學學科,避免國家科技事業遭受損失,曾致函法
院,希望法院考慮陳哲宇、王越、黃淑紅等科研人員對國家的貢獻,對他們從寬處理,
使他們能夠繼續為國家做貢獻。
讓人遺憾的是,陳哲宇案一審法院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對此並未予以重視。
【陳哲宇案應放到科研政策變化大背景下審視】
目前,全國已發生大量科研人員因科研經費使用問題被追訴的案件。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曾任中央第十巡視組組長的令狐安在接受《中國青年報》
采訪時曾痛心地指出,普遍存在的科研經費報銷問題,大部分屬於現行規定及製度不合
理造成的“逼良為娼”的現象。
陳哲宇案涉及的50萬元科研經費使用和分配問題,也屬於普遍存在的科研經費報銷問題
,也與現行規定及製度的不合理有關。正是繁瑣而嚴苛的科研經費報銷、領用手續,讓
科研人員不願通過繁瑣的程序去報銷和領用科研經費,結轉節餘課題經費,而寧願采用
虛假發票套出課題經費由課題組“自由”支配,調劑使用。
對學術腐敗向來持嚴厲譴責態度的媒體也刊文指出:學者的學術能力是勞動技能,不是
公共權力,不存在以權謀私的問題,應該擺正對學術的道德激勵和利益激勵的關係,根
據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以及《勞動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確保科研經費得到
合法合規合理的利用,最大限度地體現對知識和勞動的尊重。
為了解決此前我國存在的科研經費管理製度滯後、與實際科研工作情況嚴重脫節、使得
一些科研人員的行為合情合理卻被認定違規、違法、犯罪的問題,習總書記在2016年5
月30日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強調:
要讓領銜科技專家有職有權,有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更大的經費支配權、更大的資
源調動權。要完善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資源配置方式,解決簡單套用行政預算和財物管
理方式管理科技資源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中也指出:
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對於法律和
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要區分突破現有規章製度,按照科技創新需求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汙、挪用、私分科研經
費的界限;
在科研項目實施中突破現有製度,但有利於實現創新預期成果的,應當予以寬容。在創
新過程中發生輕微犯罪、過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創新任務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這無一不是針對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對於各級檢察機關提出的要求。
讓人遺憾的是,雖然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已經發生了極大的變革,不少地方的檢察機
關和人民法院好像都還停留在之前的時代。
【陳哲宇案是山東乃至國家的不可承受之重】
目前,陳哲宇案正在二審期間。
已被一審判罪的陳哲宇,如果二審仍被定罪,這個榮譽等身的優秀醫學科技人才,將就
此失去為山東大學,為山東省,為國家的教育、科研,貢獻自己的傑出智慧的機會。
已進入ESI(基本科學指標數據庫)全球排名前1%的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學科,將
不複其影響和貢獻。
陳哲宇教授正在承擔的國家973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等多項國家及省部級
科研項目,將難以繼續進行。
薑異康書記,您出生在齊魯大地,在山東擔任省委書記更是近十年之久,此前也長期在
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擔任重要職務,深諳國情省情世情。
我記得,您在2016年底的山東省經濟工作會議上曾反複提出,山東要突出創新引領質量
提升,突出應用導向,突出創新人才保障,使各類人才的創新智慧和潛能競相迸發。
我還記得,在2016年5月召開的山東全省科技獎勵大會上,您親自為獲得2015年度省科
技最高獎的李術才、陳子江教授頒獎。在這次會上,郭樹清省長特別強調:
當前山東經濟正處在新舊發展動能接續轉換的關鍵時期,要大力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
的全麵創新,加快推動“山東製造”向“山東創造”轉型。
要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全麵深化科技體製改革,簡化項目申報評審程序,完善科技評價體
係,製定更加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提高科研人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收益,
形成以品德、能力、業績、貢獻為主要標準的人才評價導向,激發全社會創業創新熱情。
在去年9月,您在山東大學調研時還指出:
山東大學要進一步創新辦學理念和辦學模式,在工科實驗室建設以及與大型企業開展產
學研合作等方麵做出積極努力。
山東大學不僅要在山東繼續領跑,還要走在國內大學前列,爭創世界一流大學。
我不知道,陳哲宇團隊這樣全軍覆沒,山東大學能否承受?山東省能否承受?整個國家
能否承受?
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5月30日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強調:“一切科技創新活動都是人
做出來的”、“要大興識才愛才敬才用才之風”。陳哲宇教授一案,正需要本著對科技
人才的愛護去妥善解決!
為了山東大學、山東省及社會和國家利益,陳哲宇案的處理,需要慎重,再慎重!
薑異康書記,向您反映上述問題,乃因本人在擔任同為“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
的著名科學家、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教授一案辯護人過程中,深感科學家遭受不當追
訴給教育發展、科技進步及社會和國家利益帶來的巨大損害,希望陳哲宇教授案能到妥
善處理。
這既為維護陳哲宇教授的合法權益,更是出於維護國家重大利益的考量。盼領導明鑒。
此致
敬禮
陳哲宇的辯護人:
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 周澤律師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