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檢察長陳旭於3月1日被宣布接受調查,成為上海第二個落馬的“老虎”、也是上海政法界“首虎”。有傳言說,陳旭落馬,與他去年受到一名港商舉報涉四人連環命案有關。
官方並沒有詳細交待陳旭落馬的具體原因,但據傳媒及來自微博的消息稱,陳旭曾被人多番舉報,包括原財經雜誌首席記者楊海鵬,以及上海裕通的房地產公司老板任駿良。舉報中稱,陳旭等深度卷入了至少數十億資產掠奪。
去年1月20日,上海官媒突然披露,63歲的陳旭提出“辭職”;1月26日,上海市人代會通過了陳旭的“辭職請求”。
同年4月23日,新浪微博出現《港商上海裕通房地產公司法人任駿良舉報上海市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的圖文帖,帖子指陳旭是一個利用上海司法權力為惡勢力巧取豪奪充當保護傘的政法界高官。
帖子還披露,陳旭曾涉四人連環命案,這四人是上海裕通房地產公司拍賣舞弊案的四位證人,分別是:上海華星拍賣公司總經理王鑫明夫婦、上海一中院法官潘玉鳴,以及上海虹口法院法官範培俊。
2006年秋,最高檢反貪總局專案組進駐上海專門調查這起案件,案中的執行員範培俊和潘玉鳴分別在接受問話後,當天晚上接受私人宴請,第二天橫死家中。多名做過法醫的上海律師認為:這都是典型的毒殺,凶手就是同一人。
潘玉鳴、範培俊死亡一個月後,因此案接受最高檢反貪總局調查詢問的上海華星拍賣公司總經理王鑫明夫婦,在徐匯區上海南站附近的麥克花園別墅家中被殺害,家中壁櫥裏7,000萬元的存折和300萬現金分文未動。而王鑫明夫妻原來都是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的警察。
帖子還表示,王鑫明在遇難前,數度向法院、公安和政法圈的友人述說,因拍賣行股權糾紛、最高檢的調查受到人身威脅,還多次公開提醒上海高院並向公安報警稱有人想殺他,卻無人理會。
帖子根據各種線索判斷,上述四名最高檢專案組的證人被殺人滅口與陳旭有密切關係。
王鑫明受到港商舉報後有報導說,陳旭涉嫌的這些大案,可能牽動上海很多人,由此引發的上海官場地震要超過陳良宇案。已被抓的前上海市高級法院經濟審判庭庭長汪康武涉案。
上述實名舉報內容,未經官方證實,但流傳甚廣。上海裕通公司一位張姓負責人對自由亞洲電台證實了他們曾進行舉報,但不願意透露更多的資訊,隻是稱他們除了提供一些所知道的資訊。律師界也表示此前早在網上傳開,去年,陳旭及家人及已遭監控。
因上海寶山法院枉法裁判導致自己合法財產被判給他人並錯誤執行的李光健夫婦對中國政法大學院副教授吳法天稱,舉報內容屬實,自己的案件也是陳旭及其同夥在背後操縱,使其長久不能翻案。
迄今為止,上海警方都對此保持沉默。
另有知情人在網上披露,汪康武已供出其“老上司”,即那個“指使他人在2006年成功殺害上海一中院法官潘玉鳴、上海虹口法院法官範培俊、上海華星拍賣公司總經理王鑫明夫婦等四人的剛退休的副省級官員的大量腐敗問題”。
財新網3月2日報導說,多年來在上海,對陳旭的舉報一直不斷,包括指稱其插手幹預案件。當地消息人透露,陳旭有個弟弟在上海當律師,目前也已被帶走協查;陳旭與2016年3月落馬的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前副主任汪康武關係密切,汪康武咬出陳旭,兩人案子高度交叉。
在上海司法界,陳旭家族是隻手遮天。鄭恩寵披露,陳旭的兒子在一律師事務所工作,該律師事務所曾經為周正毅的辯護出了大力。而陳旭的同父異母的弟弟許雄,也是上海律師界的紅人,和官方關係密切,律師事務所一年至少賺2千萬。而周正毅曾在庭審時檢舉過陳旭,但該內容在一審宣判書文本上,都被刪除了。
3月1日傍晚,上海市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亦被宣布落馬。多年來,上海當地對陳旭的舉報一直不斷,包括指稱其插手幹預案件。滬上消息人士告訴財新記者,陳旭有個弟弟在上海當律師,目前也已被帶走協查;陳旭與2016年3月落馬的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原副主任汪康武關係密切,汪康武咬出陳旭,兩人案子高度交叉。上海市檢察院官方微信公號“上海檢察”稱,黨組一致認為,陳旭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是令人十分痛心的。作為黨的高級幹部,特別是檢察機關的高級幹部涉嫌嚴重違紀,對黨的形象、威信傷害嚴重,對上海檢察機關的形象、法治權威傷害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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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上海原檢察長陳旭傳涉四條命案,記者持續多年舉報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據公開資料顯示,現年65歲的陳旭現任上海市法學會黨組書記、會長,去年1月份辭去上海市檢察長一職。
陳旭2月28日還以上海市法學會會長名義主持召開該會理事會並講話,3月1日上午還在上海為全國法學會係統首個慈善法治研究會揭牌,未料下午就落馬被查。他也成為了十八大後,上海政法係統落馬的首個省部級官員。
2014年陳旭曾做客央廣,在訪談節目中談到自已青年時代的夢想是做一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官:
“1979年法院檢察院恢複重建的時候,當初有個電影叫《流浪者》。看了後,做一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官,成了我青年時代的夢想。”
(編者注:《流浪者》為印度電影,1954年上映,講述法院審理一件拉茲闖進拉貢納特的住宅的謀殺案件。)
並表示:“作為一個家長,我認為要理性對待孩子的未來。我並不要求他也要像我一樣當一名檢察官,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他謙虛低調,清清白白做人。”
傳涉四起命案
原檢察長的落馬也引起了法律圈的廣泛關注。
著名律師陳有西在微博上表示:【上海陳旭案】迄今為止,我仍然不敢相信上海灘四條命案真同他有關。這太驚悚了。一切看偵查、審判後的結論。
此前坊間多有傳聞,陳旭與上海灘四起命案有關,但目前仍未有官方消息可證實。
被老總、記者持續舉報
據傳,港商上海裕通房地產公司老板任俊良實名舉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舉報信中寫到:
2001年,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塘橋街坊地塊的上海萬邦中心大廈(上海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967-1971號,占地麵積6096平方米,總建築麵積4630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1992年至2042年11月15日,土地用途為綜合樓,5A標準。)因司法拍賣舞弊,時值8億元人民幣左右的大廈被以僅僅2億元人民幣的價格拍賣給了一家公司(該公司股東全部都是法院執行庭家屬)。
此後十年,該公司一直將上海萬邦中心大廈一直租給中信銀行。而中信銀行也是前述2億拍賣資金的提供者,上海裕通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任駿良長期控製該樓大產證,法院後行文房地產中心,另辦出產證,遂在2013年以20億元人民幣的價格將該樓轉讓給國泰君安,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文要求糾正,上海一中院竟以案卷丟失,相關辦案人調離或死亡回複。
2006年秋,最高檢反貪總局成立專案組進上海專門調查此案,此案的兩名證人——上海一中院法官潘玉鳴、上海虹口法院法官範培俊,都是在被專案組約談後當晚接受私人宴請,第二天橫死在家中。多名做過法醫的上海律師認為:這都是典型的毒殺。
潘玉鳴範培俊死亡一個月後,因此案接受最高檢反貪總局調查詢問的上海華星拍賣公司總經理王鑫明夫婦,在徐匯區上海南站附近的麥克花園別墅家中被殺害,家中壁櫥裏7000萬存折和300萬現金分文未動,王鑫明夫妻原來都是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警察。據悉,係列意外死亡事件發生後,至今未破。
財經雜誌原首席調查記者楊海鵬多年來也一直在網絡等各種渠道上揭發陳旭:
在上海檢察長陳旭落馬的背後,有一個人在默默地奮鬥。 ????
@楊海鵬:我走的這條路,太崎嶇艱險,人生不可能走第二遍。被他劫掠的上海富人,過埠商人,四雙手也數不過來。許多上海問題官員,被他下了符咒,隻能聽命於他,服從他那個利益集團的體係。他是上海地產黨的大護法。許多人不動腦,將他背後的力量,往上海老人那裏想。
這就是前幾年微博非常有名的蟹爸
@大浦西迦樓羅:財經雜誌原首席調查記者楊海鵬終於把陳旭整死了!陳旭將成為趙黎平之後第二位因涉嫌命案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副部級幹部!
新《上海灘》故事: 一位才華橫溢的上進青年,立誌要做伸長正義的司法精英。中年時走上邪路,貪圖巨大利益。為阻擾調查,竟謀殺兩位法官,兩位警官,最終被堅持正義不懼強權的記者告倒,走向死刑囚牢… 這就是陳旭的故事,遠比上海灘老故事更精彩。 真是“浪奔浪流”,精彩劇情。
從他身上查不出什麽的,上海的套路基本就是前台代理人充當利益保護傘,暗中一批人幫助前台的保駕護航,鏟除異己的。
上海灘司法教父,原上海檢察長陳旭落網。江湖也有天道。江湖的傳說也很準。 ?
上海市檢察長陳旭,連我這對上海政情基本一無所知的人,都聽說快兩年了——一位原來的同事講,至少有四年了。直到今兒,才終於宣布抓了…… ?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旭終於被查了,發生過法官集體嫖娼事件的上海高級法院的水不知道清不清? ?
魔都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接受調查,陳旭是雲耕秘書,幾年鬥法,太極虎終究還是木有護住十億檢察長,魔都要傷筋動骨了。 ?
陳旭還是落馬了,副部級政法高官呢,楊海鵬等人功不可沒的 ?
據悉,上海市前檢察長陳旭退休後依然被抓,源於上海兩名副部長級待遇離休幹部實名舉報上海市檢察長陳旭已超過十五年。 ?
上海市原檢察長陳旭被調查了,你們記不記得先前有一個名叫淞滬教父(他的號被滅了很多次,但每次新號的名字裏麵都會有淞滬教父這四個字)的博主,現在想來這個人真的是很厲害,他一直在舉報陳旭並預言陳的下場,現在果然靈驗了,不過現在他的號完全被滅掉了,在浪微就此絕跡,也算是個神秘人物了吧 ?
上海社保案時,陳旭已被吉林檢察院關過幾周,案發他助自已同父異母的弟弟上海華亭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強在某個案件中就收了八千萬。但因為他全麵出賣待他如親弟弟的同姓大哥(良宇曾保過陳旭),陳旭成了協助辦案的坐上賓,一年後升副部級。
魔都司法妖孽之殺人犯完全控製上海市鬆江區檢察院的全過程暗黑史:2008年,兩個華東政法大學畢業的女研究生想到鬆江區檢察院工作,該院負責人事工作的紀檢組長兼政治部主任陳某並不認識兩女生,但竟然在電話中肆無忌憚地直接向她們每人索賄10萬元。此人隨即被揭發,降級調到街道辦事處工作。此事成為當年官場尤其是檢察係統的一大醜聞,也應證了該院多年來關於主管領導賣官鬻爵的傳言。
2012年,鬆江區檢察院時任主管徐金貴作為康師傅的擁躉為康師傅造勢,讓華東政法大學一掛職教師組織學生和該機關人員,把周偶然講的一句有關社區治理的話擴編成一本書,成為係統理論,上升為康師傅法治思想,向上海社科院出版社購買書號出版,然後到處散發。該書出版不久康師傅倒台了,此事變成笑話的同時,該院主管在用人上的邪門標準——即票子黨、褲子黨、官富二代黨的多黨製標準成為新的醜聞。徐金貴在人事事項上的腐敗行為十分大膽。貪腐團夥安排到鬆江區檢察院的一個親友分子,在剛剛學會了一些基本的工作常識,並無任何突出成績的條件下,徐金貴就通過事跡造假,將他報送到最高檢評為國家級優秀偵查員,加入一級人才庫參加蘇榮專案組。事實上,此人在實際工作中碰到疑難複雜案件便束手無策。
魔都地產腐敗集團有很多條線和區域性貪腐骨幹,屬於魔都地產利益集團頭麵人物的兆億阿叔——陳士傑和他的內侄兆億副區長——陳國邦,就是與這個區關聯的重要人物。兆億阿叔陳士傑一度擔任閔行區區委書記,在閔行區大開發的時候,成為這個區房地產利益集團及其核心梅隴幫的老大。依靠其在閔行區積累的人脈資源,又升職擔任魔都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建委一把手。經兆億阿叔陳士傑提攜,內侄陳國邦官至鬆江區城建副區長。在鬆江區,兆億叔侄又打造了權傾一時的官場泗九幫,幾乎全控了鬆江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係統和檢察機關。
上世紀90年代末期,兆億阿叔陳士傑握有魔都人事權時,安排綽號四公車的馬仔阮榮富擔任鬆江區檢察院主管。阮榮富原來並不在司法體係工作,是個法盲,此人一貫腐敗,所到之處,不斷被群眾舉報,人稱老流氓,鬆江區檢察院一老檢察曾三次受理舉報材料後調查他,不料此人一路腐敗、一路被舉報、又一路被提拔,又竟然搖身一變成了檢察院主管,讓人跌破眼鏡。四公車之名,是此人到檢察院後,一人獨占四輛公車而得名,可見貪腐勢力當時到了完全肆無忌憚的程度。阮榮富上任後,勾結本已與兆億叔侄掛上鉤的地痞出身的副主管費丁(綽號洋釘),賣官鬻爵,徇私枉法,編織腐敗關係網,鬆江區檢察院從此變得腐敗不堪。前麵所講的那個索賄的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就是阮榮富的心腹。
2008年,阮榮富擔任主管屆滿後,上級調來與房地產利益集團沒有關係的楊金祥接任鬆江區檢察院主管。為誘使其加入腐敗團夥,利益集團讓阮榮富出麵,以100萬元的低價向他提供一棟獨體別墅,被楊金祥拒絕。由於和魔都房地產利益集團不合拍,楊金祥隨即遭到阮榮富利用人大權力和費丁等泗九幫骨幹和爪牙的百般刁難和挑釁。
2009年,經魔都貪腐集團運作,具有深厚房地產利益集團背景、身負重案的梅隴幫首惡陳旭調任魔都檢察院主管,他到任後立即著手全麵布置、擴大和加固貪腐體係的人事架構。由於鬆江區是魔都房地產利益集團以權謀私和綁架高層的最主要作案基地,對鬆江區檢察院的人事掌控成為重中之重。接任阮榮富的楊金祥便成為貪腐集團的眼中釘、絆腳石。為趕走他,貪腐勢力上下合作,反複設計構陷、挑起事端、製造惡性事件和醜聞。本文開頭列舉的向華政應聘學生索賄案,就發生在這段時間。期間,費丁等人又多次為人事安排、待遇分配等事尋釁滋事。其中有一次,楊金祥在費丁對他大吵時暈倒急送醫院。最後,一個看似偶然但卻有情治等多部門合作特征的某下屬被嫖娼事件,成了壓垮楊金祥的最後一根稻草。陳旭立刻下令將楊金祥調走,然後安排集團骨幹徐金貴接掌鬆江區檢察院大權,再經徐金貴大刀闊斧的人事調整,終使房地產利益集團實現對該院權力的全麵控製。
由於有了陳旭的撐腰,控製鬆江區檢察院的腐敗分子更加膽大妄為。
2009年,因泗九幫骨幹成員嚴重腐敗行為的敗露,經最高檢常務副檢察長張耕批示,魔都領導拍板,魔都紀委決定對鬆江兆億副區長陳國邦、和另一骨幹九亭鎮黨委書記錢光強實行雙規,但由於費丁等人從陳旭那裏提前獲知消息後通風報信,陳國邦和錢光強潛逃國外。半年後,陳國邦打通關係後返回,錢光強一直躲在國外。
2011年,原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長陶校興因巨額受賄被判無期徒刑,在對陶行賄的人員中,有鬆江區的原區長助理、工業區管委會主任錢智春,錢行賄百萬元,被上海檢察二分院逮捕。錢本身也是長期被群眾舉報的人,自身有重大貪腐嫌疑。讓人驚爆眼球的是,鬆江區檢察院時任主管徐金貴、費丁等人竟能將案件從市檢二分院轉到鬆江區檢察院,對錢作不訴處理,此事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徐金貴與阮榮富、費丁有共同的總背景和靠山,調到鬆區擔任檢察院主管後,又與阮榮富及泗九幫其它骨幹直接拉上關係,沆瀣一氣、為非作歹。
下麵鏈接中的那個案件陳旭下力很大。上海兩名法官(一中院潘玉鳴、虹口法院範培俊)、兩名警察(前虹口公安、華星拍賣公司總經理王鑫明夫婦)被殺滅口案二號嫌疑人上海一中院原院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潘福仁前幾天全家被抓,潘福仁被抓,還涉及一起涉及十數億資產的案件關鍵點一一簽名真實性的司法鑒定,終於獲得了法院的許可。此案一審二審,被告均要求法院對原告所謂轉讓協議上已方代表簽名進行司法鑒定,法院不理會。奇葩的一審二審法院案卷,居然找不到被告要求司法鑒定的申請一一他們不承認被告提出過要求鑒定並提交申請函。終審後被告一麵申訴,一麵調查,發現遊走上下,偷梁換柱,在案卷中動手腳的是老潘。而其理由之一,是一二審未鑒定,若許可鑒定,簽字有異,許多法院同事要受牽連,以此向合議庭施壓。原告已不止一次這樣做了,用冒充對方簽字,將完全不利的案子翻過來,將別人資產偷到自己名下。
一律師說起潘福仁,在位時常在富豪圈子混。對江浙來滬那些富人,不排斥到人家家中做客,謙恭如儀。對律師而言,你是望之彌高的大法官,高級法院副院長,中院院長,你這樣自貶身價,讓作為富豪的上海律師如何擺位置?老潘公認無架子,是上海縣鄉村衛生員出身,進入法院才讀華政業大,即所謂“黃埔一期”。八十年代中英香港問題談判不順,國家不排斥強行收回香港,他一度接受培訓,一旦強收香港,他會去香港當法官。 現在或為香港慶幸,像他和陳旭這種腳踏黑白兩道的,隻為禍上海司法,沒有汙染香江。 去年汪康武被執,旋即傳出他協查。其在法律圈子的親信,馬上在微信群指斥,言潘和退休支部的老幹部同遊井岡山。其實,潘是被帶到中央黨校井岡山分部,接受組織調查。在這次正式雙規前,他被協查兩段時間,一兩周不等。然而這一年間,他照舊在法院上下為陳國邦之流關說,試圖讓法官買麵子,幫陳國邦把對手摁下去。但他現在手中已無權力,遊說倍感吃力,高中院的人,不少見到過他在法院門口躑躅,進退兩難,傳說他有嚴重抑鬱症。在位的時候,他幫人太爽快,一旦下位,這種爽快背後製造的冤主,即成討債的。“帝景苑案”在一中院審理,數個合議庭公開造假案。時任高院院長也數度親任審判長,將案子發回重審,但重審結果照舊。宋濂溥律師公開指責潘組織做假案,那時他已經在政協,驚慌甚,托人說這些案子是根據上邊指示做,與他關係不大。誰的指示?他不說。 他曾經欺騙過高院老院長胡瑞邦,案子是他操縱的,他把問題推到下邊。沒有兩年,胡就去世了。去世前,胡瑞邦清楚他關注的案子,是潘和借觀看國際網聯ATP總決賽名義,到上海的鄭少東與他商定的。地點是永嘉路大可堂。還有上海經偵的人,香港千王。在我發文後,他甚關心的是榮克敏與榮氏家族關係,或想以此評估將麵對風險的大小。我問他如果與榮家沒有關係,是不是可以更放手些。我跟他說出一個他手下法官的名字。這個人一度一月飛幾次東莞附近的機場,去東莞常平鎮接受千王的款待。這個法官在盧灣工作時,一度是紀委目標,但被他保護,調到中院工作。他問我如何查到那法官的飛行記錄,“我們法院都調不到”?我繞彎說,自己新聞生涯,助人無數,有內部人肯為我調取資料。一中院這裏遂對我無動作,而千王則在東莞起訴《財經雜誌》及我與助手淩馨。千王是當時東莞書記劉誌庚密友,但案子我們是完勝。為免法院難做,我在法庭上故意提供一個“失實的地方”,讓法院可在判決書中稍加指責。最後榮先生恢複出入境自由,香港廉署和MIT介入。
去年秋天,一個雨夜,陳旭的人找過楊海鵬談判,在浦東,他們指定飯店用膳。來人希望我停止公開指斥陳旭,如果照辦,他會夠兄弟。我道:如果陳旭入獄,你繼續忠實你們的友誼,照顧他家人,我們會佩服你。如果讓我放棄,涉及我的個人尊嚴,生不如死。這場決鬥,是他的命,也是我的命。那天去,我很安全,同去的是幾位退休警察,他們都是十年前被謀殺的王鑫明夫婦的警校同學和以前同事。十一年前社保案時,陳旭已被吉林檢察院人馬關過幾周時間,為的是一個案子,他助自已當律師的同母異父的弟弟上海華亭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強掙了八千萬。但中途風雲突變,"階下囚"變"座上賓",他成了協助辦案的人,一幹與他圈子無關的幹部落馬,陳旭一年後成為副部大員。
幾年來動輒指斥我的披露是"儂瞎講"的幾位法律精英,現在積極投入批鬥陳旭檢察長的行列中,現在下瞠目:中國專業界之無恥之市儈,看來幾代改變不了。
2008年,浦東法院某執行法官辭職,銀行卡中忽來20萬,檢察院查,某拍賣行老總同 拘。未幾日,即咬出上海拍賣行之大半,及法院執行官數十人,拍賣行之予執行法官年金,以為行業之陋規也。新任上海市檢察長陳旭為網羅黨羽,即令此案僅處理兩人,拿住其餘人之把柄
前天消息:這次陳旭潘福仁之外,上海另有兩名高中院資深法官落馬。
昨天消息:因涉陳旭、潘福仁案,上海一百多人落馬。
今天消息:這幾天因涉陳旭、潘福仁案而實際已落馬的政商法界人數,已超出公開的二十倍以上。
上海花旗大廈背後 豪門姐弟“相煎”急
相互關聯的3起案件
丁小紅、丁蔚、丁育和丁鋼是一奶同胞的姐弟,丁小紅是姐姐,丁育和丁鋼是弟弟。為爭財產,丁氏手足之間上演了一場涉及3場訴訟的法律爭鬥。
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詐騙案提起公訴。案件起訴書中記載——2010年4月,丁育為騙取錢款,以對外投資為由向上海順通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通公司)的“實際經營人”丁鋼提出借款1000萬元,遭到丁鋼拒絕。經丁小紅遊說,丁育所借款項將由她償還時,丁鋼才將1000萬元匯入丁育的賬戶。為此,丁小紅還給順通公司出具了經過公證的《支付申請書》,再次表示由她承擔清償責任。
2012年2月,丁鋼以順通公司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丁小紅歸還上述款項。丁小紅向法院提供了《股東會決議書》和《支付指定書》,否認丁育在其擔保下向順通公司借款且收到“借款”。但是,丁鋼認為這兩份文書係丁小紅與丁育共同偽造,認為他們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
公訴中不可能提到的一個事實是:丁小紅在“詐騙”1000萬元的同時,為了讓丁鋼和丁育摒棄前嫌重歸於好,贈與丁鋼市值7000萬元的6套房產,並做了公證。一個詐騙犯向被詐騙人付出相當於詐騙數額7倍的資產的做法,是常人難以想象的。
除了上麵一起涉及合同詐騙的刑事案件和丁鋼提起的民事訴訟外,還有一起正在香港進行的牽涉順通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所有權以及上海花旗集團大廈(除了賣給花旗銀行的8層樓層)產權的一場民事訴訟。2014年8月,法院對該案初審判決,確認順通公司的所有關聯公司均係丁育投資。但法院沒有認定“丁育收回丁鋼等家族成員代持的股權無須支付任何代價”的事實,也把丁育授予丁鋼的管理權當做所有權來認定。因此,丁育提起上訴。這起在香港審理的案件將決定60多億元的財產屬於丁育還是屬於丁鋼。但在香港的訴訟尚無最終結果時,2012年7月,寶山區警方立案並逮捕了丁小紅,還以國際通緝令通緝了丁育。
丁氏姐弟不僅身份顯赫,雙方的律師陣營也堪稱豪華,原告丁鋼的律師中有叱吒上海灘的律師翟建,被告丁小紅的辯護律師則有揚威全國的楊金柱、陳光武、李肖霖等人。
丁氏姐弟緣何反目
丁育、丁小紅是否為合夥詐騙關乎順通公司的所有權問題,而厘清順通公司的所有權問題則必須追溯它諸多關聯公司的演變曆程。
1993年4月,丁育靠做鋼材生意完成了原始積累。之後,他掛靠江西上饒一家國營性質的糧油公司成立了上海浦饒物產工貿公司(以下簡稱浦饒公司)。由於糧油公司方提出必須由本公司人員擔任法人代表,恰好丁鋼的工作關係在糧油公司,丁鋼便當了掛名的法人代表。
同年11月,丁育又成立了浦饒公司的掛靠公司——上海鼎泰物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泰公司)。不久,他再次成立鼎泰公司的掛靠公司——上海鼎興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興公司)。
1997年上半年,鼎泰公司受讓陸家嘴國際金融貿易區X1-7地塊,與香港巴林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巴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鼎公司),專事開發上海花旗大廈項目,其中鼎泰公司占40%股份。巴鼎公司由巴林公司的陳躍進出任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丁育出任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後來,丁鋼也成為巴鼎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承包的上海花旗集團大廈項目。
1997年12月,丁鋼成立上海浦鼎房地產谘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鼎公司)。這是專為丁育的資金流轉而成立的“過橋公司”。浦鼎公司沒有自己的業務、賬目和稅收,其50萬元的注冊資金由丁育出資。
2002年5月,上海花旗集團大廈項目工程獲批開工。同年12月,丁育全額投資成立引發上述刑事案件的順通公司,其股份由姐姐丁小紅和嶽母周嘉珍代持。
一年後,丁育獲得大額貸款,收購了巴鼎公司的全部股份,成為巴鼎公司唯一的股東。
2004年9月,丁育在香港成立香港第一大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公司),注冊資金10萬元港幣,指定丁小紅代持股份並任總經理。之後,經上海外資委批準,巴鼎公司成為香港公司的下屬公司,轉型為外資企業。上海花旗集團大廈也順理成章地成為外資項目。
2005年,上海花旗集團大廈建成,時值60多億元人民幣,月租金2000多萬元,成為丁氏家族財富的集大成產業。因此,在許多知情者看來,丁氏姐弟之爭歸根結底就是上海花旗集團大廈及關聯公司之爭。
2006年1月,丁鋼在澳門成立澳門第一環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公司)。其中,丁鋼占99%,丁小紅占%。從表麵看,在注冊資金方麵,丁鋼的澳門公司比丁育的香港公司大得多。
從上海花旗集團大廈開建起,丁育就陪同妻兒長住澳洲。巴鼎公司的法人代表改由丁育同父異母的兄弟餘霞安擔任,該公司實際處於丁鋼控製下。香港公司交給丁小紅管理,丁育做起了甩手掌櫃。
2006年10月,丁鋼邁出關鍵一步,利用澳門當地特殊的公司製度,經丁小紅同意,通過其澳門公司為丁育的香港公司虛擬擴股至410萬港幣(原先隻有10萬港幣),使自己一躍成為香港公司的大股東,同時成為巴鼎公司和上海花旗集團大廈的大股東,將上海花旗集團大廈建成後產生的巨大收益納入囊中。丁鋼向丁小紅給出的理由是:“我不是上海花旗集團大廈項目公司的股東,員工不服我管。”
2010年年初,丁育回國,發現香港公司“擴股”並被丁鋼控製。他雷霆震怒,馬上采取法律措施將香港公司還原。丁氏兄弟公司權屬之爭以及香港公司之訴由此拉開帷幕。
2012年5月,丁鋼將順通公司的注冊地從上海市浦東新區遷到上海市寶山區,並以丁育、丁小紅聯手實施合同詐騙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區公安分局報案,導致丁小紅被捕、丁育被通緝。
這個曆史脈絡整理於丁家所有人(除了丁鋼)的敘述和上海、香港的訴訟資料。雖然在丁鋼口裏存在迥然不同的第二個版本,但是,即便是丁鋼的版本,也無法排除這個事實:香港正在進行的訴訟,並沒有否認所有關聯公司的投資人都是丁育,上海的刑事法庭也無權對公司進行確權。
刑事案件的蹊蹺之處
2014年11月3日,案件在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被告丁小紅的辯護律師道破本案以及香港之訴的背景,更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麵提出異議。
從實體方麵看,順通公司是丁育的公司,丁鋼並無股份,僅是丁育授權委托的“實際經營人”(起訴書語)。丁育的股份由姐姐丁小紅代持51%、嶽母周嘉珍代持49%。丁鋼辯稱此二人實為他代持股份。可這一說法遭到丁小紅、周嘉珍的否認,且丁鋼無其他證據證明股份是他的。雖然後來丁鋼憑浦鼎公司的匯款憑證欲證明順通公司的注冊資金是他自己的,但是這份銀行匯款憑據表明,順通公司的注冊資金是2002年 12月3日從丁育的鼎興公司匯入浦鼎公司。兩天後,再從浦鼎公司轉入順通公司,而鼎興公司的資金又來自於丁育的鼎泰公司。由此可見,順通公司屬於丁育,丁育與丁小紅合夥詐騙自己公司的錢財從邏輯上說不通。
此外,一份於2008年5月30日製作的順通公司《股東會決議書》證明,順通公司必須向實際投資人丁育支付投資回報。這份文件進而證明,刑事案件中所涉1000萬元不是借款,更不是詐騙款,而是投資回報款。此外,其他相關證據還有:《股東會決議書》是執行股東會決議,所以沒有任何審批手續;財務的匯款憑證底聯寫著“代還款”;丁育收款出具的憑證不是借條,而是收條。
實際上,《支付申請書》申請的1000萬元借款才是借款,但它與支付給丁育的1000萬元投資回報款毫無關係:首先,《支付申請書》的借款人是丁小紅,不是丁育;《支付申請書》是2010年4月29日,即順通公司將1000萬元投資回報款匯給丁育的第二天,由丁小紅出具給順通公司的;其次,《支付申請書》要求將借款匯到境外;最後,《支付申請書》的借款沒有發生,僅僅停留在申請階段。
還有兩個相關的案件與本案衝突。第一,圍繞1000萬元究竟是丁育的借款還是丁育的投資回報款這一問題,丁鋼與丁育發生爭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已經將該案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且在審理中。第二,香港法院關於順通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權屬之爭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這意味著順通公司權屬未定。
此外,順通公司的注冊地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丁鋼將公司遷到上海市寶山區一個居民區,公司人員卻還在原址上班。對此,律師不斷向上海市寶山區公安局、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管轄異議,並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丁小紅的辯護律師李肖霖律師說,本案涉及的股權爭議是民事法庭審理的內容,刑事法庭不能越權審理民事確權案件,不能引用民事法庭使用的優勢證據規則來確認登記公示的股權無效。因為這涉及股東權利自治的問題和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而刑事法律必須保護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關係。
2012年8月7日,丁氏姐弟的82歲老母親方美華親赴香港法庭作證。她的證詞支持了丁氏企業發展脈絡的第一個版本,並證實了丁育是上海花旗集團大廈及關聯公司唯一的投資人,丁鋼隻是靠家族的發展而擁有部分公司的管轄權,但從未投資過任何一個公司。方老太太對於三個子女鬧到如今的局麵感到十分意外和痛心,並希望法律能給出公正的結論,讓手足相殘的局麵因為法律和人道而終結。
另外,個別公安人員也應該知曉這起刑事案件與巴鼎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以及上海花旗大廈的確權之訴有著內在的關聯性。一個佐證就是,丁鋼還沒有報案,就有公安人員委托上海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順通公司、巴鼎公司的關聯公司鼎泰公司的資金情況進行鑒定。這不得不讓人有“用刑事案件突破丁氏兄弟的財產爭端”的想法可能已經成為丁鋼和個別公安人員的合意。而且案子到法院後,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
請相關部門重新調查一下上海高院副院長鄒碧華的死因,因為鄒碧華分管負責長寧區法院在上海高院指導下審理的上海閔行私人博物館強拆搶劫數億藏品案,成了陳旭必需除掉無法繞開的障礙,鄒碧華作為廳級幹部,根據規定廳級以上幹部突然死亡的,不管死因如何,都必需提取保存其血液樣本,不知當時保存了沒?
上海司法界七人幫季剛、汪康武、陳泓、潘福仁、傅強國、陳旭、許強在這一輪反腐行動中已全部落網,淞滬七截陣已被徹底攻破!
上海優比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拍買“馳馬大廈”成交,但是後來莫名其妙被上海一中院聯合浦東法院撤銷,同樣是一起典型的司法拍賣舞弊案,與隱藏在幕後的“黑手”陳旭、潘福仁閔行幫不無關係。
到底是誰導演了這場“拍賣圍獵”?
——優比諾合法拍賣被撤銷案
2011年8月2日,段春田依據浦勞人仲(2011)辦字帝2930號勞動仲裁裁決書向浦東法院申請執行,要求鎏毅力公司支付其勞動工資等共計59404.74元。浦東法院立(2011)浦執字第12685號案執行。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浦東法院於同年11月10日對被執行人鎏毅公司名下的係爭房地產予以查封。
2012年5月21日,泰州市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州二建)依據浦東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7555號生效民事判決,向浦東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查封涉案建築物,並就該工程項目(馳馬大廈)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浦東法院立(2012)浦執字第9743號案執行。
2012年6月28日,上海市銀都律師事務所依據(2012)浦民督字第7號支付令申請執行,浦東法院立(2012)浦執字第11343號案執行。
2013年1月31日,上海市房地產拍賣行接受上海高院委托後,發布公告,對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日京路181號三層工業房地產在建工程1幢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執行標的物”)依法公開拍賣。
2013年3月11日,優比諾公司與上海市房地產拍賣行簽訂《競買協議書》,進行競買登記,優比諾公司並向拍賣行支付了保證金人民幣700萬元;
2013年3月14日下午15時公開拍賣,優比諾公司競買成功,並與拍賣行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後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競拍款(51,058,400.00元)付清。拍賣成交後,上海市房地產拍賣行即著手辦理與房地產過戶相關手續。
2013年4月16日,浦東法院向拍賣行發函通知拍賣行撤銷此次拍賣。
優比諾公司對法院違法執行不服,屢次要求浦東法院作出確認拍賣成交的裁定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均被擱置不理。優比諾公司為此於2014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26日向優比諾公司作出了(2014)執監字第307號通知書,要求上海高院督促執行。
2015年8月18日,上海高院作出《執行案件監督函》,要求浦東法院依照民訴法225條處理優比諾公司提出的異議。2015年9月11日,浦東法院作出(2015)浦執異字第206號裁定書駁回了優比諾公司的異議。
2015年9月20日,優比諾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請複議。2015年12月29日,上海一中院作出(2015)滬一中執複字第36號裁定書,駁回了優比諾公司的複議。
優比諾公司不服(2015)滬一中執複字第36號裁定書,向上海高院申請執行監督。2016年8月8日,上海高院作出(2016)滬執監5號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優比諾公司的申訴。
據2015年10月26日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簿“日京路181號全幢”房地產權利限製狀況信息反映,浦東法院自2011年11月10日對該涉案房產采取查封措施,此後又於2013年11月7日、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0月23日續封,預計結束日期為2018年11月10日。
優比諾公司認為,上海法院撤銷合法拍賣,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一、浦東法院、上海一中院與杭州中院協調處理執行爭議嚴重違反程序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為明確執行爭議的協調職權層級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高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下,對本轄區執行工作的整體部署、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協調、執行力量的調度以及執行裝備的使用等,實行統一管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協調處理本轄區內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法院與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案件。對跨高級人民法院轄區的法院與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案件,由爭議雙方所在地的兩地高級人民法院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所以,浦東法院與杭州中院發生執行異議,應當逐級提請,交由上海高院與浙江高院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可見,浦東法院、上海一中院與杭州中院如此協調處理執行爭議案件,嚴重違反程序規定,屬於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二、浦東法院撤銷拍賣無撤銷拍賣裁定書確認
執行法院決定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作出拍賣裁定後,而後涉案財產進入拍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涉案財產拍賣成交後,浦東法院當作出拍賣成交的裁定。但是,浦東法院確違反法律規定,推脫責任,於2013年4月16日向上海房地產拍賣行發出《撤銷拍賣函》,告知拍賣行對係爭的房地產的拍賣予以撤銷。可見,浦東法院所謂的撤銷拍賣無合法生效的撤銷拍賣裁定書予以確認。
三、浦東法院依據《競買協議書》第八條第3項撤銷拍賣,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上海市房地產拍賣行與優比諾公司簽訂的《競買協議書》第六條第3項約定,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出具《拍賣成交確認書》,乙方須待委托人出具相關法律文書並解除所有查封(包括本市及外省市法院)等相關手續後,憑上述材料自行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等相關手續。拍賣人對本拍賣標的的權屬轉移登記完成不做任何擔保。同時,該《競買協議書》第八條第3項約定,拍賣人對本拍賣標的的權屬轉移登記完成期限不作任何擔保。拍賣成交後,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對拍賣標的進行權屬轉移登記或交付的,則無條件撤銷本次拍賣。委托人和甲方僅退還已支付的拍賣成交價款和拍賣傭金,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約定,可以知悉:
其一、《競買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是上海市房地產拍賣行與優比諾公司,所以,《競買協議書》權利義務的對象是上海市房地產拍賣行和優比諾公司,與浦東法院無關。
其二、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的完成義務在優比諾公司,而非委托法院。
其三、《競買協議書》約定“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對拍賣標的進行全書轉移登記或者交付的,則無條件撤銷本次拍賣。委托人和甲方僅退還已支付的拍賣成交價款和拍賣傭金,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內容可知,拍賣人無條件撤銷拍賣的前提是本拍賣的標的物的權屬不能轉移登記且拍賣行接到委托人上海高院的通知。
其四、該約定屬於拍賣機構撤銷拍賣的情形,而非法院撤銷拍賣的情形。
本案中,拍賣標的物權屬根本不存在不能辦理轉移登記的情形,浦東法院更沒有接到委托人上海高院的通知。上海各級法院引用該約定撤銷合法拍賣,證明法院“選擇性執法”、“任意性執法”。
法院的執行係為履行執行義務而為的職權行為,而非基於當事人的授權和約定。誠然,浦東法院作為執行法院,有權對拍賣的程序和結果進行監督,但是,撤銷合法拍賣,必須依法,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否則,就是違法撤銷拍賣,錯誤執行。
四、浦東法院撤銷拍賣移交杭州中院錯誤
執行爭議不是法院撤銷合法拍賣的依據。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浦東法院對拍賣房地產采取的查封、扣押的時間在2012年11月份,而杭州中院對該拍賣房地產采取查封、扣押的時間在2012年12月份。可見,首封法院是浦東法院、輪候法院是杭州中院。杭州中院認為被執行人鎏毅公司償還了執行優比諾公司的部分債務後獲得了首封法院的資格與浦東法院發生爭議。根據最高院的答複,輪候法院獲得首封法院的資格不在於被執行人履行了部分債務,而在於首封法院解除查封、扣押之日。從浦東法院持續查封、扣押該拍賣房地產的行為看,浦東法院確屬首封法院無疑。
同時,浦東法院對拍賣房地產查封、扣押後,優先債權人泰州二建和一般債權人上海銀都律師事務所,作為執行優比諾公司也均申請浦東法院拍賣該查封、扣押的房地產,要求鎏毅公司償還債務。可見,浦東法院為履行職責,沒有必要根據泰州二建和上海銀都律師事務所的申請對查封、扣押的房地產重複采取查封、扣押的強製措施,續封即可。所以,浦東法院不但是首封法院,而且是具有優先受償債權的法院。
浦東法院“由於被執行人鎏毅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文書確定的義務,導致相關法院(浦東法院和杭州中院)產生執行爭議”和杭州中院認為該院執行的債權數額大,由其處理分配財產更合理,進而撤銷合法拍賣,浦東法院移送杭州中院執行,不但於法無據,而且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因為,這本是拍賣財產是否由首封法院的分配問題,與被執行鎏毅公司財產是否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與執行法院是否數額大和合理,風馬牛不相及。
五、溫州法院、麗水法院所謂“債權人”參與杭州中院的財產分配的行為屬於鎏毅公司規避執行,目的在於使得鎏毅公司間接繼續控製馳馬大廈等拍賣標的物
(一)虛假訴訟,規避執行
根據杭州中院(2012)浙杭民執字第47號函,截至2012年12月17日,鎏毅公司的債務額度為107038777.50元。此後,在執行過程中,鎏毅公司新發生債務將近500000000.00元。
但是,鎏毅公司在上海僅投資建設爛尾樓馳馬大廈一座,並未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且,馳馬大廈的建設資金主要來自於泰州二建的墊資。
根據鎏毅公司與所謂的債權人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來看,鎏毅公司的大量債務均係與他人虛構而成:小部分債務發生在泰州二建上海分公司申請執行的前期;大部分債務發生在杭州中院征求麗水法院、溫州法院、浦東法院等參與分配意見之後。調解書的債務,並無實際交易;無任何理由,對外提供大額擔保。鎏毅公司的巨額債務下落不明。
(二)撤銷合法拍賣的目的在於幫助鎏毅公司繼續間接控製馳馬大廈等拍賣標的物
稍微具備常識的人都清楚,鎏毅公司大量製造虛假的巨額債務,“葫蘆裏的藥”-很明顯,無非是通過做大債務“蛋糕”的非法方式,繼續間接控製馳馬大廈等拍賣標的物。而且,拍賣成交後,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的建立和房地產增值的客觀現實,使得其違法的衝動更加非常直白而赤裸。
六、上海各級法院置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無視優比諾公司在此次拍賣案件中法律地位與正當利益。
優比諾公司係競拍人,對於三級法院在裁定書中提到的執行案件而言,優比諾公司又屬於案外人,與每起案件均無任何利害關係。優比諾公司在整個拍賣活動中既無違反拍賣法的相關規定也無違反拍賣協議約定的事項,更不存在與拍賣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無任何過錯無任何違約!《拍賣成交確認書》簽訂後,執行法院理應按照規定,依法作出拍賣成交的裁定書向優比諾公司交付拍買的房地產,依法保護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可見,法院的撤銷合法拍賣明顯屬於故意枉法裁判。
法院明目張膽撤銷優比諾公司優比諾公司的合法拍賣,其根源在於主辦法官受到各級領導和法院外部勢力的非法幹預,其實質的目的在於通過法院所謂的合法方式去謀取非法的巨額經濟利益,一旦這些“掮客”和腐敗分子得手,將給優比諾公司優比諾公司造成幾億元的經濟損失。
請問:到底是誰導演了這場“拍賣圍獵”案件?究竟誰是該案的“幕後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