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因言停職 中國法治的兩難選擇

來源: Twinlight 2017-03-01 06:21:41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811 bytes)

法官因言停職 中國法治的兩難選擇

 
 
 
2017-02-28 21:35:24
 

【編者按】雲南麗江中院法官李炳祥因微博質疑某民警雪中執勤被停職,一時引起廣泛關注。法官是否應該因言論而被停職?資深媒體人常紅曉撰文認為,法官李炳祥背後是中國法治的兩難選擇。現轉發該文,供參考。


中國法治現實狀況十分尷尬(圖源:網絡)

據澎湃新聞報道,雲南麗江中院法官李炳祥因微博質疑某民警雪中執勤被停職。2月26日9時許,李炳祥針對微博中一位“57歲的老民警在風雪中執勤”發表評論稱,這“有三種情況:一種是犯錯誤被罰,一種是作秀,還有一種也是作秀。”

2月26日11時45分,李炳祥刪除了上述微博,對自己的言論作出解釋並致歉。2月26日晚麗江中院官方微博稱,鑒於其錯誤言論性質,嚴重傷害了奮戰在冰雪一線的警察及廣大網民。經院黨組討論研究,決定對其停職檢查並調查處理。

此事引發中國公眾議論。有人認為,法官是中共黨員,質疑並調侃執勤警察,對其停職處理並無錯誤。有人則認為,這種處理讓法官職業獨立性受到侵犯,將使法官在未來更為噤若寒蟬,審判獨立難以實現,中國法治進程堪憂。

一位公務員朋友就對筆者說:“法官具有特殊身份,要受到規矩和紀律的約束。他對民警的言論可說是即興為之,起碼是一種對別人的妄議;他道歉己說明知錯。對他的處理,體現了‘紀挺法前’,是一種黨內的組織處理,並無不妥!”

對此,我想說的是,這位麗江法官的言論可能不嚴謹,帶有玩笑或調侃的成分,也可能傷害那位執勤警察的感情;但即便如此,也不能上綱上線,上升到傷害中國數百萬警察群體和網民感情的高度。任何事情都要就事論事,才能得到更好的處理。中國“文革”的教訓就是,凡事上升到政治高度,結果誰也不敢說話。

當前,中國正在強化執政黨的領導,強化紀律對黨員幹部的約束。這對提高治理效率、打擊黨政官員腐敗是必要的,也有可圈可點之處。但是,應該看到,法官作為特殊的職業群體,他首先應忠誠於憲法和法律;法律之外,其職業行為不應受到幹預。這是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

同時,法官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應有較常人更高的道德和行為標準。如果法官私德有問題,比如業餘時間發言不慎、涉入公共輿論和爭議,或私人生活領域存在問題,應在查明事實基礎上,結合其行為危害的輕重,給予適當處理。但這種處理,最好是由法官職業共同體如法官懲戒委員會等機構來做。

筆者認為,麗江中院對法官的上述處理的確過分了,當重新討論。理由如下:

首先,法官作為公民享有表達自由。這是憲法權利,任何人未經合法程序不得剝奪;中國憲法規定,執政黨應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麗江法院黨組在該法官發微博數小時後在缺乏嚴格調查和研究情況下,就做出停職決定。這不僅從程序上是粗暴的,而且涉嫌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其次,這位法官多大程度上傷害了執勤民警和網民,目前看並無明確證據。本人也是網民,不認為被傷害;他這種言論或有不妥,但不至於受到停職調查的處分。從法治建設的角度,對法官的處分,一定是因其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出了問題;否則,所有法官將謹小慎微,獨立審判無從談起。

再者,表達自由的核心是,應讓個人的思想、觀點在公開後接受意見市場的檢驗;也就是說,錯誤言論是表達自由的一個必要成本。每個人都有局限性,知識經驗不足,受情緒或他人蒙蔽,觀點都可能出錯。這是常識。從曆史上看,無論是聖人君子還是國家領導都會犯錯誤,遑論個人。如果不能寬容錯誤或可能出錯的言論,正確的觀點更無從談起。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對言論自由的限製,常規必須是該行為造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但是,這位法官的微博言論僅是質疑,並未造成任何即刻危險;即使該質疑對執勤的老警察有情感傷害,這種傷害也要由當事人確認並提出。


中國法治需要厘清黨紀國法關係(圖源:新華社)

我們看到,2月26日是周日。這位法官從發微博到被停職調查,僅僅隻有幾個小時。這如此短的時間內,麗江法院黨組顯然無法完成上述認定程序。從這個意義上看,麗江法院黨組對法官的停職很難稱得於法有據。

該事件恰恰凸顯了中國向法治國家轉型之難。中國現行《法官法》與“黨管幹部”原則存在內在的衝突:一方麵,中國憲法規定,法官隻應聽命於法律;一方麵,如果法官是中共黨員,還要遵守黨的紀律。當法官言行出錯時,該怎麽處分是個難題。如果按黨紀處分,停職調查,就會影響法官辦案;如果按《法官法》處分,僅就該案而言,似乎很難找到對應的法律條款。

記得2004年時,中國《公務員法》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有人大常委和法學家指出,不應把法官列入公務員法管轄範圍。這是因為,法官的職業與行政機關不同。法律要求法官獨立審判,他隻能服從法律;公務員法則要求,下級公務員必須服從上級。如果把法官納入公務員法管理,上級法院可能幹預法官判案。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法官具有獨立審判權。在某個案件中,即使法官因某種原因判錯了,經當事人上訴,上級法院可決定重審或改判,但不能直接幹預該法官的辦案過程。這是法治國家建設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看,中國法官還是被納入《公務員法》管理。這恰恰說明,中國法治現代化是個漫長的進化過程。

 

(華陽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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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公務員必須有比老百姓高的多的道德水平! -tellmetruth- 給 tellmetruth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3/01/2017 postreply 19: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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