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兒童拐賣,你不知道的九個事實

來源: Twinlight 2017-02-17 06:58:5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2586 bytes)

有誰希望自己的孩子被拐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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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童拐賣,你不知道的九個事實

2016-07-04
導讀

比起暴力綁架拐賣,超過一半的小孩,是被自己的父母或親人賣掉的。而王錫章對山東省近年偵破的拐賣兒童案件的統計中,有高達72%是被親人賣的,而以暴力手段偷搶小孩來拐賣的人販子僅僅隻占了1%。

這是一篇對兒童拐賣問題的主要環節進行梳理和科普的文章。討論兒童拐賣話題的文章已經很多,這篇文章更多的隻是梳理事實,基於相關的數據和研究,來對這個話題進行一些科普性質的探討和分析,供後來者參考。這個問題的複雜性決定了這篇文章會比較長,但是讀完之後,也許你對兒童拐賣這個問題的看法,能夠被刷新。

1.為什麽會有兒童拐賣:兒童作為商品的市場

對非親生兒童的需求是一直存在的,而且也不會消失。已經有很多針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判死刑”這個說法的批判了,這裏不再贅述。實際上隻要討論國內兒童拐賣問題的人,都必定會指出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買方市場龐大”。如果不能摧毀旺盛的買方市場,也當然無法斬斷兒童拐賣的利益之源,“願天下無拐”也終將淪為一句空話。表象之下,到底是什麽人需要買孩子?

1.1為什麽需要買兒童

中國傳統上很少有西方和伊斯蘭世界那種嚴格的奴隸製,但在農業社會中,對體力勞動者勞動力的需求較大,對人身、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買賣在很長的曆史時期內一直存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生產力的提高,無論在中西社會童工基本上都已經絕跡,很少再有因出於對未成年人勞動能力而形成的兒童買賣了。相對的,兒童買賣中的需求,主要還是來自於收養需求。

事實上,幾乎絕大部分深入研究過國內兒童拐賣現象的人,都會告訴你,遭遇拐賣的小孩,大部分最後的歸宿都是被買家非法收養。巨大的買方市場後麵,既有國家在兒童收養渠道和安置製度上的欠缺和不完善,也有社保製度不足造成的“養兒防老”“多子多福”等傳統觀念,和計劃生育政策“隻生一個好”的衝突。以非正常渠道收養這些被拐兒童的買主,既包括失獨家庭、未生育家庭,也包括已經生育和有子女的家庭,乃至未婚未育的個人。買家的需求一直都有各種變化,理由也遠遠比想象得更為錯綜複雜。

正因為絕大多數被拐小孩的買家,都懷著想要收養的目的,這也解釋了為什麽被拐孩子的年齡越小則價格越高。收養人一般傾向於認為越小的孩子越容易“養熟”。想要個男孩“延續香火”“傳宗接代”,這當然是最常見的理由,這也是為什麽男童的價格要大大高於女童。養老機構缺失、醫療保障不夠、無法滿足養老生活需要,所謂的“養兒防老”最後在實踐中變成了“買兒防老”,背後是不夠健全的社會保障製度。

不過,非法收養的原因和性別選擇倒也並不一定掛鉤。除了續後和養老,買孩子常見的理由還有:想要增加人數壯大家族勢力的(比如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中常常會重男輕女,因此買男童來保障家庭的土地分配利益)、想要兒女雙全或者平衡家族人口性別比的(擔心男孩子太多或者嫌棄女孩子太多),或者是想要個孩子在年紀大以後幫做家務或者幫幹活照顧自己(可能更傾向女孩,所謂“養女伺服”),以及通過“引進”收養的子女來鞏固婚姻關係(或者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等等。

另外還有一種收養目的,姑且稱之為給自己的親生子找“備份”吧。以被拐賣兒童最主要流入地的福建省為例,曆史上如閩南地區,一直都有收養、交換養子養女的習俗,來規避或者降低親生孩子可能遇到的風險。養子要承擔起征兵服役、出海打魚等高風險和繁重的任務,養女則作為“童養媳”,或者被買賣婚姻來換取彩禮錢以彌補親生子的結婚開支,甚至被安排“換婚”(說得好聽點叫“親上加親”),即嫁入對方家庭作為交換,讓對方家庭的女兒嫁過來做媳婦,解決親生子的婚姻大事。這種性質的收養行為在八十年代以前的某些地區,不但常見而且公開化。直到今天,學者在田野調查時候仍然會發現這種風俗的少數殘留。

雖然並非本意,計劃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兒童拐賣的市場。非法收養作為一種民間對限製生育政策進行調適的手段,滿足了包括失獨家庭在內的對孩子的需求。在計劃生育未全麵推行的時候,家庭之間的收養和送養一般是自願互換或送子。等到九十年代中期計劃生育政策開始在地方上被嚴厲執行時,“隻準生一個”無法滿足很多家庭對多個孩子的需求,導致了民間非法收養兒童現象變多。

以被拐兒童的主要流入省份山東和福建的調查研究為例,“超生受罰”的政策,加上重男輕女的性別選擇,在當地變成了:如果超生時生下的是男孩,就留下;是女孩,則送養掉。因此當地家庭非法收養的女孩,基本是本地居民超生未上戶的“黑戶”兒童,而且大部分也並不好稱為“買賣”,倒幾乎都是送掉的。而收養的是男孩的話,則大多是外地拐賣而來後購買收養的。而且收買外地拐賣而來的小孩,這個趨勢從九十年代開始,越來越明顯。學者的調查也都證明了這一點(王錫章,2015;王金玲,2014)。這種非法的收養行為,通常都較為隱蔽,鄰裏親朋也都會相互幫忙隱瞞收養事實,加上親養親賣的情況一般不會報案,都給辦案追查造成了困難。

1.2“帶孩子乞討”背後的利益鏈

與社會上普遍的認知不同,“帶孩子乞討”的一般不是拐賣來的孩子。早在2011年前後,聲勢浩大的“微博打拐”在運動後期,就已經有人指出了這個活動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人並沒有分清,流浪和乞討的兒童,不等於就是被拐賣的兒童。特別是其中在地鐵上乞討的小孩常常是由一到兩名大人帶著的,他們通常能拿出證明,以應對民警和站務人員的盤問。個別不服氣者甚至帶他們去做了DNA檢測——目前公開的絕大部分結果都能表明,他們確確實實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和直係家屬。

為什麽說地鐵上帶孩子乞討的大多數不是人販子?這要先講一講職業乞丐這件事。

一般人的認知裏,成為乞丐是失去生活保障不得已尋求社會救助的方式,一般以老年人和小孩居多。劉紹華在對四川涼山這一流浪人口較多的地方的研究表明,相當多的貧困地區的諾蘇人“流浪者”最初隻是懷著去外麵的世界闖蕩冒險的心理。進入了城市,卻並沒有出路,缺乏相應的技能,淪為了乞丐、小偷和扒手。救助站的設置當然是有必要也是有用的。

然而如今,職業乞丐已經占據了城市乞丐的八成左右,早在八十年代末開始就已經是乞丐群體的大多數。青壯年乞丐也越來越常見。他們一般是貧困農村來的流動人口,有建立在地緣和親屬關係上的網絡,同村同鄉彼此照應,也有著相應的乞討技巧的培訓(比如:選擇什麽地段,什麽時間,哪些人更容易掏錢,等等)。

成為職業乞丐,與其說是迫不得已,倒更不如說這是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下,產生的一種理性的經濟行為。在孫誌剛事件廢除收容製度之前,“屢遣屢返”的現象一直令救助站為之頭疼:隻要進城乞討遠比留在貧困農村種田的收入更為豐厚,職業乞丐就會一直存在。而無論是這些職業乞丐本人還是村裏幹部,大多都一視同仁地稱此為“外出打工”。

而這些職業乞丐,往往會捎帶上自己或租用的孩子。有些村每年都有數百人領著孩子去外地乞討。比如曾被各大媒體報道的“千人外出乞討”的甘肅岷縣小寨村和虎龍村,或者貴州凱裏“乞丐鄉”,雖不能說是“全民皆乞”,但是數量確實驚人。一個小學大約六成的學生會在假期(尤其是春節),去外出“討學費”。有些小孩十一二歲才念小學,有時也並不是因為窮,而是從小隨父母出去乞討了。然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這種情況下孩子的權益保護,又極其欠缺。隻提禁止兒童乞討,卻不提相應的社會救助,對改善這樣的情況,並無任何好處。

1.3 乞討的殘疾小孩都是拐賣後被打殘廢的嗎

那麽,為何經常會看到各種殘疾小孩乞討呢?他們是被拐賣後給特意打殘廢的嗎?

這裏以有名的“乞丐村”安徽阜陽集鎮宮小村為例。當地人管殘疾小孩叫“癱子”,帶殘疾小孩行乞則被稱為“帶癱”或“帶香”(意思是手腳殘疾者特別賺錢所以很吃香),丐頭則相應被叫成“香主”。當地日常問候的一種,就是“帶癱子了沒有”。

可是,這麽多的殘疾小孩上哪找呢?以宮小村為例,他們的“癱子”是去阜陽當地甚至其他省份的貧窮地區找的,必要時還會出一點介紹費,甚至想各種辦法,通過地方殘疾人協會或組織去搞到殘疾兒童的名單。對殘疾小孩的家長而言,這隻是“招工”,管吃管住,要簽訂租用合同,要收取對方押金,發生意外還要問丐頭賠錢。

這樣的情況當然會促成兒童買賣,但實際中也並沒有人想象得那麽常見,因為要考慮成本。2004年前後租一個“癱子”的報價通常是每年3000元-4000元,買一個大約6000元左右。雖然乞討個小半年就一定可以賺回本,但買“癱子”的也並不多。因為“癱子”不務農不幹活,照顧起來頗費心,而且長到一定歲數後就沒那麽好管製了,一言不合就罷工,沒準還會報警聲稱被虐待或遭拐賣。當地基層的警方對這一類性質的糾紛,也頗為頭疼。

那麽,會不會有拐賣小孩強迫行乞,為了賺更多錢而強行打殘的情況呢?考慮到賣孩子的利潤,這樣並不合算。將拐賣的小孩用於行乞,在兒童拐賣的各種去向中,實際上隻占非常小的一部分——比如下文要講到的山東省,這個比例隻有2%,在其他省份甚至更少。

乞丐村標語乞丐村標語

2.是誰在拐賣孩子

既然帶孩子乞討的大部分都不是人販子,那麽拐小孩的,到底都是些什麽人呢?

這要分不同的情況來講了。

2.1 超過一半的小孩其實是被家人賣掉的

和通常人想象得不太一樣的是,比起暴力綁架拐賣,超過一半的小孩,是被自己的父母或親人賣掉的(李春雷,2013)。而王錫章對山東省近年偵破的拐賣兒童案件的統計中,有高達72%是被親人賣的,而以暴力手段偷搶小孩來拐賣的人販子僅僅隻占了1%。

父母賣掉孩子的原因各有不同,大概有:農村超生交不起罰款,未婚先孕沒有撫養能力,沒有避孕生下來又養不活,希望送出去讓孩子被好人家撫養,等等。

在一些貧困地區早就有了賣子專業戶(比如山西忻州、四川涼山、廣西玉林、雲南紅河/文山/昭通等等),甚至有個講法叫“要想富,懷大肚”。和“乞丐村”一樣也出現過“拐賣村”,全村有一半甚至將近八成的村民賣過自己的孩子。“拐賣村”也好“乞丐村”也好,這種鄉村的“灰色化”,本質上是國家權力和法律在基層失控的表征(參見陳柏峰、董磊明等人的研究)。

相當多賣掉自己孩子的人,並不為此愧疚,也普遍不同意這是在賣孩子。他們常見的邏輯一般是“反正自己也養不活,打胎還要錢”,“不如托付給別人,懷胎這麽久,總要拿點營養費/奶水費吧”,“這樣是為了孩子好,不跟著受苦”。小有名氣的民間反拐誌願者“仔仔”就遇到過挺著大肚子的孕婦親自跟前來“預訂”的人談價的情況,這頭待產,那頭備款。

聲討人販子的困難之一,恰是“人販子”本身的模糊性。賣掉孩子的,有可能正是親生父母;這在司法實踐上量刑和定性上到底屬於遺棄罪還是拐賣罪,尚且還存在著一定的爭議。還有一種情況是“隻賣不拐”,通常是老年人,將棄嬰或無家可歸的幼兒洗洗幹淨後“送養”,收一點報酬俗稱“冷水錢”,有時候甚至被稱為是善舉。這也給這種“隻賣不拐”留下了正當化的借口。一些人販子被抓到後,咬定自己並非有意也不知情,屬於“撿到賣出”,這給進一步追溯孩子原生父母也多少造成了困難(這要等到09年被拐兒童DNA數據庫開始建設後才獲得了一定的解決)。

2.2 拐賣小孩的犯案省份分布

和之前曾寫過的婦女拐賣不太一樣的是,兒童拐賣的地域性特征並不是完全從經濟落後地區拐賣流入到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提到地域問題,這裏必須先謹慎地強調一下這並非是“地圖炮”:這三十年來,兒童拐賣在各個省份都有發生,階段雖然細分起來有所不同,但確實也呈現出了較為明顯的地域性。河南是公認的拐出和拐入都非常高發的地區。除了作為重災區的河南,總體的趨勢上,拐賣流出的五大省份是雲南(幾乎可以排在河南後麵)、四川、廣西、貴州和新疆。

舉例說,學者王錫章對山東省(這是被拐賣兒童的最主要流入省份之一)從2009年到2014年的兒童拐賣案件統計後發現,雲南、四川、廣西和貴州來的被拐兒童加起來,占據了已知案件總量的72.6%。正是因為了解到了這樣的規律,在這些拐賣高發區域的省公安廳,已經相繼設置了專門的打拐機構。

而遭遇拐賣最後流入的六個最大的省份包括:廣東、浙江、江蘇、福建、山東和安徽。各個研究的說法具體起來可能略有不同,但是一般不出這個範圍(這裏參考了王金玲的研究,我認為概括得最為準確和全麵)。比如說,在2013年關於133個公開報道案例的分析中,被拐賣兒童的最後流入地最靠前的幾個省份確實也就是:河南(24.82%),山東(12.41%),福建(11.68%)和廣東(9.49%)(李春雷、任韌,張曉旭,2013年)。

2.3 人販子會盯上什麽樣的小孩

另一個情況是,販賣小孩的專業人販子在這些年早就逐漸集團化、組織化了,已經有了成熟的模式和較完整的利益鏈,通常跨省作案,多道轉手。

在具體的拐賣案件中,販賣團夥就像傳銷一樣分工明確,分成上線、中線和下線,上線為人販子或者嬰幼兒的親生父母,中線是轉手者或者自稱“保姆”——通常是女性,有些甚至還是哺乳期婦女,好逃避偵查。甚至有些案件中還出現了醫務人員參與拐賣(2013年的陝西富平醫生販嬰案)。同時還有“運輸人”一條龍送“貨”到下線,也就是買家那兒。

幾乎絕大部分被拐賣的小孩都要轉手多次,從一開始的收購價一層一層加碼,輾轉流經各種不同的地區,最後警方一般隻能抓到中線。而利用網站和聊天群發布“貨源”和談價,也不是什麽新鮮事。2013年公安部破獲過某特大網絡販嬰團夥,共4個網站30多個群,涉案犯罪嫌疑人超過了一千人。由於越來越多的團夥作案,導致這種兒童拐賣案件一旦敗露,經常就是大案要案。

除去被親人賣掉,還剩下大約三成的小孩是遭遇了誘騙、暴力等常規手段被拐賣的。那麽,什麽樣的小孩最容易被拐賣呢?

根據公安部打拐數據,最容易被拐賣兒童群體是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俗稱“流動兒童”),其次是留守兒童,其中以6歲以下的小男孩最受歡迎。

價格方麵,2009年前後購買一個兒童大約要2萬-3萬元,如今已經水漲船高到7萬-8萬元;兒童的外貌長相、健康情況,都會不同程度影響到價格,年齡越小價格越高,一個男嬰甚至有可能被賣到12萬元左右。這個生意,可比讓拐來的孩子辛辛苦苦去乞討賺的錢,來得快多了。

流動人口聚居區拐賣兒童的情況嚴重,現在早就是不爭的事實。以昆明市為例,2000-2004年失蹤兒童一共352名,隻有2名是本地常駐居民的孩子,其他的全都是外來民工子女,在昆明西山和官渡區城鄉結合部丟失的。(《新華視點: 揭開販嬰集團的黑幕》, 2004年)

“預防拐賣”通常和“安全流動”作為口號連在一起,是有道理的。外來務工人員大多聚居在地價低、房租便宜的城郊結合部或者是“城中村”,一方麵人員混雜,管理混亂,治安不好;另一方麵父母工作也忙、工資又不夠高,進城務工人員經常還有超生,更加難以管顧。更重要的是,幼兒園設置的各種門檻,導致了流動兒童入托率普遍性偏低,無法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護,小孩隻能處於半放養狀態。

“不要讓孩子離開大人的視線”,似乎隻是一個兒童安全常識,然而對很多焦頭爛額的進城務工家長來說,卻是一個奢侈的要求。換一句話說,最容易遭遇拐賣的家庭,往往並不是有錢有權的人家。早在十多年前,最終能找回被拐賣的兒童的家庭,一般的花費大約至少在3萬到5萬元。這也並不是每個家庭都能承擔得起的。

根據中國最大的尋子網站“寶貝回家”數據統計顯示,從2007年網站成立到2013年5月,全國總共收到尋子登記超過5000條,其中90%是因為監管缺失導致孩子被拐走;一半遭遇拐賣家庭屬於農民工家庭。這裏有一份表格,雖然並不全麵(講流動兒童要多於留守兒童),然而我們多少可以窺見一些特征:

(說明: 總分超過20分要重點監護。資料來源: 王大偉,專家發布危險預警表預防孩子被拐)(說明: 總分超過20分要重點監護。資料來源: 王大偉,專家發布危險預警表預防孩子被拐)

正如研究中國當代流動人口問題的學者張鸝曾經指出的,當主流話語將邊緣群體和犯罪現象相聯係的時候,卻往往忽視了他們才是最大的受害群體:“流動人口社區的犯罪問題不是由於外地人本身具有什麽根本性的文化缺陷,而是由現有社會治安體係中固有的一些問題所導致。”(張鸝,2014)

3.為什麽始終無法禁絕兒童拐賣

既然如此,為何不一開始就直接走正規途徑收養呢?

3.1 錯位的供需關係

客觀上說,中國有極其龐大的收養兒童需求。僅僅就失獨家庭一項,目前就有百萬以上(易富賢,2013)。有收養兒童需求家庭的數目,相比要遠遠超過社會上的孤兒或遺棄、流浪兒童數。由於供需雙方嚴重的不平衡,而且,收養機製也不可能像其他市場一樣,衍生出大量供給來滿足需求,因此,注定了收養的難度較高。事實上,在合法的收養“市場”上,嬰幼兒非常搶手,一般孩子哪怕是稍有殘疾,也是有人排著隊想要收養的。但是,一方麵,與合法收養孩子的難度相比,買個被拐的孩子要容易太多;另一方麵,在製度和收養機構設置上,我國目前的體製均有極大的漏洞與不足。

3.2 缺少兒童保護機製寄養、送養規範

首先,中國在立法上並沒有完整的規劃,可以將未成年人從不適合的原生家庭轉移到寄養家庭,並進一步轉移到適格的收養家庭。這就造成了大量遭虐待、遺棄或養育條件明顯不適合的兒童在法理上不能和原生家庭脫離。也就是說,即使是親生父母不適合養育孩子,而且主觀上也有送養意願,但由於送養門檻非常高(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比如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殘疾,或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或其他客觀原因而無力撫養子女等),使親生父母無法主動送養。

其次,在中國合法收養實在太難了。正規途徑收養的門檻高,手續複雜且收費高昂。1998年《收養法》雖然已經放寬了對收養的限製(比如說將收養人年齡從35歲降低到30歲),但收養限製仍然還是較為苛嚴,無論是對於收養人(比如要求“無子女”就排除掉了很多家庭),還是對於被收養兒童(比如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法被收養),兩方麵都不是太友好。對收養人的各種要求和限製雖然初衷是為了孩子好,但執行起來缺乏監督,自辦自管,使得收養兒童早已經變成了一門人所皆知的生意。在收養過程中有各種名號的捐贈費、登記費、戶口遷移費、公告費,基本是各地福利院的領養規矩,主要依據的是國家收養中心對外國人領養小孩的收費標準(1個小孩可以收取3.5萬元)。由此而滋生的“棄嬰經濟”產業鏈,福利院收購被拐兒童,甚至像湖南“邵氏孤兒”事件和貴州鎮遠福利院那樣,搶奪超生嬰兒轉由福利院賣給外國收養家庭,這類事件早些年也多為媒體報道。

僅僅隻是因為福利院“黑心”嗎?中國直到現在都還沒有過一部統一的《兒童福利法》,沒有立法,因此也沒有對兒童福利提供財政預算。福利院本身的建設、資金和人手就非常不足,基層福利院就更不用說了。根據民政部門2005年到2011年統計的數據,這些年全國的孤兒總數大約在50萬-70萬上下浮動,而被福利機構收養的隻有10萬左右。僅僅五分之一不到的孩子能在福利院獲得安置(這個數據並不包括“黑戶”兒童,否則隻會更大)。這是一個非常驚人的數字。

此外,收養家庭本身也有各種不同的需求。一些家庭本身的功利和偏好,想要收養健康的男孩,而通過福利院能夠收養到的通常以女孩和殘疾兒童居多;而有一些家庭已經有孩子了,仍然想要收養,等等。是否應該拐買同罪?法律對於購買被拐兒童的買家懲罰確實也較輕,降低了買拐的風險。然而,當以正當、合法的途徑無法滿足收養需求時,買拐就成為了一件成本低、操作容易的方式。

在前麵提到的諸多因為貧窮、超生、未婚先孕等情況賣掉親子的案例裏,這種因為父母沒有撫養能力和意願而得不到應有照顧的孩子,被稱為是“事實孤兒”。這樣的孩子本來應該被社工或者兒童福利機構再安置,尋找匹配的領養家庭,相當一部分卻最後流入了人口買賣市場。

這樣的混亂和錯位之下,就有了令打拐的公安部門也頗為手足無措的案例:有些非法收養了孩子的家庭,視被拐的孩子為掌上明珠,公安卻隻能強行把孩子帶走。因為2011年起公安部規定,打拐解救的孩子不得再送回買方家庭撫養。而很多孩子最後也沒能被親生父母接回去,因為他們可能就是被親生父母賣掉的,最後就隻能一直待在條件並不太理想的福利院。

總結起來就是:整個收養渠道和福利院體製,存在著各種不足和不暢,導致想要收養孩子的個人和家庭,卻無法通過正規渠道來滿足這樣的需求;而另一頭,一些應該被合法收養和再安置的兒童,最終無法被正規合法地收養。如此的供需錯位,最後滋生了整個拐賣兒童市場的出現。而這樣一個扭曲混亂的黑市一旦形成,連帶的利益鏈條就很難鏟除幹淨。

3.3改革“孤兒院”製度

我國目前的兒童福利院製度,事實上就是西方國家在工業革命前和工業革命早期的孤兒院製度。正是由於兒童福利院主導著收養和送養,而外國人收養兒童又能為兒童福利院“創收”,使得中國繼韓國之後,成為國際兒童領養最大的送養國之一。公開資料顯示,中國已與17個國家有領養關係,目前中國是美國最大的兒童送養國。從1992年以來,共計有12萬中國兒童被美國人領養。高峰期間每年有一萬名兒童進入美國,近年數量下降,每年有也4000名。了解到這樣的情況後,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麽會有人提出“兒童買賣合法化”這樣看似極端的說法了:許多福利院做的,其實就是赤裸裸的兒童買賣。而且,相對於本國收養家庭,我國民政部門對於國外收養人毫無事後監督能力,一旦發生國外收養家庭虐待、遺棄等情狀,民政部門根本就束手無策。

從長遠來說,我國民間的兒童買賣,其核心結症在於送養、收養製度,而擾亂送養、收養製度的,首先就是兒童福利院。從某種角度來說,要解決成規模的兒童買賣問題,第一步就是要重組兒童送養、收養程序,使得送養、收養程序的重點可以集中到為兒童找到合適的收養家庭上,而不是將兒童集中在福利院。

在重組兒童福利院製度的前提下,亦應當考慮修訂《收養法》,同時放寬送養和收養家庭的限製。相對於嚴格立法設置條件來說,在實踐中,民政部門對收養後兒童生活教育的持續跟蹤、必要時的再次介入更為重要,也更能保護兒童的身心成長。

【參考文獻】

[論文、研究和出版物]

李春雷、任韌,張曉旭,《我國被拐賣兒童救助保護現狀及完善對策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3年

胡展奮,《“丐鄉”大起底——皖西職業丐源調查》,新民周刊,2003年

王金玲,《中國拐賣拐騙人口問題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

王錫章,《拐賣兒童犯罪的現狀與遏製對策:以F省為例的實證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5年

張鸝,《城市裏的陌生人:中國流動人口的空間、權力與社會網絡的重構》,江蘇人民出版社,2014年

[新聞報道網頁]

安徽阜陽市宮小村全村靠租殘童行乞“致富”》,2016-6-29訪問

《建議修改收養法讓獲救兒童被合法收養》,2016-06-21訪問

新華視點: 揭開販嬰集團的黑幕》,2016-06-21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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