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10日18:27 新安晚報
福州警匪勾結殺人奪財案法院重審判決:
警察、車行老板、公安分局合賠686萬
為了除掉生意上的競爭對手,車行老板勾結公安局副局長,聯合數名警察射殺被害人,然後誣陷被害人搶劫殺人。這種香港警匪片情節曾在14年前的福州真實上演過。該案中僥幸逃生者陳信滔於2006年狀告車行老板、公安局副局長及福州警方,索賠1300萬元。經過漫長的一審、二審、重審,今年8月16日,福州市中院判決車行老板、警察及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賠償陳信滔686萬元。陳信滔對此不是太滿意,近日已提起上訴。
■案情回溯
商場糾紛警匪勾結設局殺人
這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由此可以追溯到十四年前。那一年的2月20日,一場槍案震驚全國。
2000年,福州商人陳信滔與徐承平合作投資福州安詳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從事舊車交易業務。後來兩人在經營期間產生矛盾,陳信滔的哥哥陳信華找到據稱是“黑道人物”的卞禮忠出麵調解,卞禮忠調解無果,反而引起徐承平的不滿。
2001年2月20日晚,徐承平與時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等人布下圈套,邀請卞禮忠到其辦公室,暗中由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嶽峰刑警中隊原中隊長鄭軍、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劉雄等設伏。23點過後,警匪片中才能看到的一幕發生了:
徐承平從辦公室走出來,按照與劉雄事先的約定,“撫一下頭發”發出暗號,並大喊:“搶劫、搶劫!”劉雄在明知卞禮忠沒有持槍拒捕、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規定的情況下,下令向坐在椅子上的卞禮忠開槍射擊。鄭軍開了第一槍,然後有刑警手持微型衝鋒槍,隔著玻璃朝卞禮忠一陣掃射。見到卞禮忠的手還在顫動,鄭軍拔出手槍,朝卞禮忠的眉心補了一槍,又在其左臉補了一槍。鄭軍從腋窩下取出徐承平事先準備好的裝有仿六四式手槍的塑料袋,隔著塑料袋把子彈上膛後丟在卞禮忠的右手邊;劉雄亦將徐承平準備好的8萬元,加上從卞禮忠身上搜出的1萬多元現金,撒落在卞禮忠的屍體旁,偽造成卞禮忠持槍搶劫而被當場擊斃的現場。
陳信滔當時因手機關機沒有接到邀約而躲過一劫。
錯關三年又三年後真相大白
卞禮忠被擊斃後,徐承平以公安機關辦案的名義,指使林某等人搶走陳信滔停放在安詳車場內的26輛汽車以及過戶資料,隨後徐承平將大部分車輛變賣。經估價,被搶的26輛車價值324萬餘元。
雖然陳信滔逃過一死,但他和哥哥陳信華卻被認作是卞禮忠敲詐勒索的幕後指使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關押1072天。由於疑點重重,陳信滔案曆經8次退回補充偵查、3次變更起訴罪名、2次被判有罪又2次發回重審。在飽嚐3年冤獄的苦難後,直至2004年3月4日陳信滔才得以無罪釋放。
2007年,這起警匪勾結案真相大白,福建省高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偷稅罪、誣告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徐承平死刑。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嶽峰刑警中隊原中隊長鄭軍被判處死刑;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劉雄被判處死緩。而幕後主使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振忠早在2002年就攜1000多萬美金遠逃美國,後病死他鄉。
當案情後來真相大白之時,人們的評價是:這哪裏是謀殺啊,簡直就是屠殺,對“一個手無寸鐵的人居然打了150發子彈。”
■艱難維權
民事賠償還是國家賠償?
凶手受到懲罰,但陳信滔的漫漫維權之路才剛剛開始。坐了三年冤獄的他於2007年獲得了近9萬元的國家賠償,主要補償他失去的人身自由。但他被搶劫的車輛和辦公用品以及三年的經營損失應該由誰來負責?
2006年,陳信滔就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徐承平、王振忠以及福州市公安局連帶賠償其直接財產損失509.86萬元,停業間接損失720萬元,精神損害100萬元,共計1300餘萬元。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21條,這一條文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陳信滔表示,之所以選擇民事賠償,而不是國家賠償,一是因為國家賠償的舉證標準要比民事賠償高,二是國家賠償的範圍比民事賠償小,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也就是隻賠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賠。
陳信滔的民事索賠並不順利。2012年3月,福州市中院曾駁回陳信滔的起訴,認為在這一案件中公安機關的確存在職務侵權行為,但不屬於民事受理範圍,陳信滔可提起國家賠償。陳信滔無罪被關押造成的停業損失及案發後被搶走的財物的索賠主張,法院予以駁回。
陳信滔對於這一判決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訴。福建省高院在2013年4月做出的裁定中認為,一審裁定駁回陳信滔的起訴不當,應當更正,撤銷福州市中院的裁定,並指令由福州市中院對該案重審。
■重審判決
索賠千萬判賠680多萬
陳信滔的起訴對象原本為徐承平和王振忠的家屬(徐承平、王振忠已死亡)及福州市公安局,但在開庭前幾天,又追加福州市晉安公安分局為被告。在庭審中,兩級公安機關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認為,陳信滔在該案中所受損害係民警個人行為,並非其職務行為,要求駁回其對公安機關的訴求。
2015年8月6日,也就是距離案發14年之後,福州中院終於做出重審判決,認定陳信滔直接財產損失359.658萬元,其中包括26輛被搶走的車輛、辦公用品及其他損失。在間接損失上的認定上,駁回了索賠停業三年的損失,理由是證據不足,但考慮到財產損失發生在2001年,至今已經有十多年,為保障陳信滔的利益,應以利息損失標準來計算間接損失,利息的損失是326.7624萬元,合計賠償損失為686.4204萬元。
在賠償主體上,法院認為徐承平、王振忠及晉安分局均存在過錯,是賠償主體。而案發時,王振忠雖然是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但他的行為不能證明為職務行為,因此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索賠1300萬判賠680多萬,陳信滔對法院認定的損失數額及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異議,已於近日提起了上訴。
法學專家、北京大學博士生導師薑明安曾經在此前的采訪中表示,陳信滔向公權力機關提出民事索賠具有重大的法理學意義。陳信滔案的亮點就是當公權力侵權,國家賠償並不是唯一的選擇。公民受到國家機關侵害時的維權也會探出另一條路徑。 綜合《南方都市報》《瀟湘晨報》等報道
索賠回顧
2004年3月4日
陳信滔被關押三年後無罪釋放。
2005年8月
福州中院:陳信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屬法院受理範圍。
2006年7月
起訴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權,索賠1300萬。
2012年3月
福州中院駁回索賠訴訟。後陳信滔提起上訴。
2013年4月
福建高院二審裁定:指令福州中院進行重新審理。
2013年9月
福州中院重新審理。
2015年8月
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