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製與共和製
來自: Eat me a Gun(職業金融律師,業餘百貨玩家) 2011-06-28 14:19:19
小時候作業摘了一部分,用的都中文譯本,概念上可能有偏差,比如對於共和,我一個老師說從地裏挖出來的西塞羅殘本上的解釋是窮人跟富人一起治理。不知道是不是。
參考(腳注就不一一貼了):
參考施治生:《試論古代的民主與共和》。
參考西塞羅:《國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37頁。
參考孟德斯鳩:《羅馬盛衰原因論》,婉玲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49頁。
參考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9頁。
參考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154頁。
參考漢米爾頓等:《聯邦論》,尹宣譯,譯林出版社,2010年,52頁。
參考漢米爾頓等:《聯邦論》,尹宣譯,譯林出版社,2010年,86頁。
參考田興亮:《論民主與共和的關係》。
參考王紹光:《民主四講》。
參考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154頁。
參考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22-34頁。
一、 民主是什麽
開大會,開是大家一起商量,大是多數人,會是決定。連起來就是多數人商量之後決定,相對應的方式不是投票什麽亂七八糟的,是一人一票跟抓鬮
二、 共和是什麽
共和在詞源學上的意思是公眾事務與公眾財產。
西塞羅在《國家篇》中對共和國的定義為:“國家是一個民族的財產。但是一個民族並不是隨隨便便的一群人,不管以什麽方式聚集起來的集合體,而是很 多人依據一項關於正義的協議和一個為了共同利益的夥伴關係而聯合起來的一個集合體。”西塞羅列舉政府的相關形式,主要有三種,分別為君主製、貴族製和民主 製。繼而他繼續指出,還存在著第四種相比之下最完美的形式,就是綜合了前三種製度優勢的以羅馬共和國為模板的共和製。 簡述這種製度,就是設立類似於君主製下的執政官,設立類似於貴族製下的元老院,並且設立類似於民主下的公民大會和監察官。三方麵的設計使得各個階層的利益 都能得到保證,互相製約已到達一種平衡,從而維持共和國所需要的良好品質。但是不可否認,在這三方麵中,元老院的權力和影響要更大一些。他們的利益往往能 得到最大的體現。
相比西塞羅的定義,孟德斯鳩的定義似乎略有不同。孟德斯鳩對共和政體的定義是:“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並且 進一步劃分:“共和國的全體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國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貴族政治。” 此定義是針對君主政體與專製政體而言的。三種政體劃分的標準是兩個,一是執政人數,而是有無固定法律作為執行標準。簡而言之,共和政體就是一種非君主製的 政體。最後,在共和政體之後,孟德斯鳩又提出了一種“既有共和政體的內在優點,又有君主政體的對外力量的政製” ——聯邦共和國。他這裏把共和政體和聯邦共和國拆分開來看了。當然我們可以說,聯邦共和國更接近於羅馬的模式。
近代以來,特別是美國的政治實踐,又給共和這個古老的概念增添了一些新的內容。政治科學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而“古人對此,或完全無知,或一知 半解。” 美國的政治實踐就仿佛是對羅馬經驗的一次修改式的重現,以及對孟德斯鳩理論的一次更精密地修正。這種結構非常注重分權與製衡,以及分權背後的對各個利益集 團需求的關注。麥迪遜甚至更進一步,強行地區分了直接民主製與共和製:“直接民主製,是人民直接聚會、麵對麵行使政府職能;共和製,是人民通過代表或代理 人,間接行政。” 可以看到,這段話有兩層意思。第一,在共和概念中剔除了孟德斯鳩所說的民主政體。第二,如果說在羅馬,共和製的設置有非常濃厚地偏向貴族製——元老院的色 彩的話,在美國,開國英雄們淡化了這種色彩,而是轉而強調“貴族成為人民的代表”。且不談這個命題能否成立,共和製依靠的最基礎力量被悄悄修改了。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美國的實踐之前,共和的概念還有一些模糊。到美國建立,共和概念才算是最終明確。在比較中,將采用大致與羅馬與美國共和概念相當的定義。
三、 民主與共和的區別
到目前為止,本文已經回答了開頭處的第一個問題,即民主與共和是不同的。那下一個問題即是,民主與共和有何區別呢?
首當其衝,民主與共和的內在理念是不同的。民主的內在理念在於無差別的公平。它最關注的是賦予權力的程序。它要求按照人人平等的原則分發權力,再 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行使權力,對行使的後果卻不做過多的要求。但是共和不同,共和奉行的原則是分權與製衡,是讓每一個集團都能表達自己的利益。它強調 在給予權力之後各個力量之間的博弈,也更關注權力行使的後果,關注效率。在2000年布什訴戈爾案中,盡管戈爾的總得票多於布什,但是因為根據民主原則要 重新計票,那得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而由共和關注後果,因此它要求由法院裁決。這裏民主與共和的分歧非常突出。
其實,將民主與共和的內在理念外在化,也可以得出它們之間的一個差別,即多數人治理模式與多元治理模式的差別。考慮到現實中必然存在的教育文化差 異、經濟政治水平等因素,後一種模式顯然比前一種要更精密更貼切。但是不可否認,前者構成了後者的基礎。即多元治理並不能背離多數人治理的框架。在多元中 也應該力求結果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期望。
細細考察民主與共和的治理模式,可以發現,外在表現的不同還體現在掌握權力的人群的不同。雅典一開始的時候,公民是勤勞勇敢理智的代名詞,但是發 展到後來,城邦興起,公民墮落。雅典民主製必須要伴隨著奴隸製,因為雅典的公民們都已經不事生產,成為了專業的開會者,必須要由大量的奴隸勞作才能供養他 們,滿足他們窮奢極欲的生活。但是他們依舊把握著公民權。可以說,對掌握權力的人的門檻要求很低很低。反觀共和,共和國的政治代表們都是一批專業的政治 家,不是開會者。不管在古羅馬還是在現代美國,處處顯露著一種精英意識。他們是受人敬仰的最優秀的人群。他們代表著大多數衡量得失,做出決定。
正因為兩者在內在理念、治理模式以及對掌握民主人的要求都不同,它們對社會合理性的定義也必然不同,對正義的定義也就有所區別。在民主社會,正義 是什麽,是多數人說了算。陶片放逐法在今天看來甚至有點無理取鬧,但是在古希臘卻有著其嚴肅的意味,就是那時的正義。而在共和社會,因為存在不同集團之間 的利益博弈,正義的來源必須來自一個穩定的固有規則。在今天看來,這個規則就是法律,偉大的羅馬法給予此點不言自明的論證。在我看來,共和製對成文法的要 求要比民主製大的多,這一要求甚至於上升到憲政高度。所以美國建國之初,那麽迫切地需要以訂立憲法來確立自己的共和製度。
在選擇民主與共和的爭論中,對當代中國有借鑒意義的是,有關地域方麵的考量。之前引用過的麥迪遜關於直接民主製與共和製區別的話,另一重要意義是 在於說明,直接民主適用於狹小的地方,而共和製卻能延伸到很廣闊的疆域。共和製是一種間接行政,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代議製。這樣的設計使得民意可以有條不紊 的向上傳達。當然這裏是一種理想狀態下的情況。 這種想法其實更早一點是來自於孟德斯鳩,孟德斯鳩說:“(聯邦共和國)這種政府的形式是一種協約。依據這種協約,幾個小邦聯合起來,建立一個更大的國家, 並同意做這個國家的成員。所以聯邦共和國是幾個社會聯合而產生的一個新的社會,這個新社會還可以因其他成員的加入而擴大。” 這裏的情況與美國的現實有著驚人的相似。除了指出共和可以運用於較大的國家外,它還指出:憲法(協約)對於一個共和國有著多麽舉足輕重的地位。
最後,關於民主與共和的墮落問題,因為前述各條的差異,也理所當然地產生不同。民主的基本原則在於品德。當品德喪失的時候,懶惰、貪婪的欲望就會 改變公民追求的目標。最終導致民主的崩壞、城邦的沒落。從《公民大會婦女》以及《蘇格拉底的申辯》中我們可以很輕易地看出這些醜惡的欲望與習慣是怎麽腐蝕 公民的。而對於共和,其基本的原則是節製。這是出於品德的節製,要犧牲個人的野心。凱撒或者奧古斯都的例子是因為個人的野心,導致整個社會的失衡,引發混 亂,最終帶來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