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仇恨、暴力、貪欲,以及種種所謂的“DNA”, 或者各種出於人的本能或者自我意識的言行,在原始社會可能都是“普世價值”,在奴隸社會是受一定前提和規矩約束的,但是法定的權利。而在現代文明社會,可能從道德上不被認可(不是歧視),在法律上不被保護(比如事實重婚罪,或者離婚官司裏的財產分配等等)。
人活在當下,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與時俱進,憧憬過去正大光明妻妾成群沒有什麽太多的意義。現時的普世價值,你可能覺得限製了你很多的內心向往的自由,但是同時也在多方麵對你和你的家人也是保護。比如各種等級、或者特權,向往著可能會比較享受,但是從理論上來講,作為 receiving end的可能性更大,是不是不見得那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