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刑法分析閔行交警殉職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來源: QQQ? 2015-08-21 04:43:0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1825 bytes)

純刑法分析閔行交警殉職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2015-03-13 23: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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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談

 

純刑法分析閔行交警殉職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純刑法分析閔行交警殉職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法律條文中簡單的故意或者過失的規定,實在不能囊括人類複雜的內心,更不要說人類瞬間的潛意識,所有的被告人都可以說我不是故意的,為了相對的公正,法律隻能根據行為去推定人的意識,可以說在法律上是我們的外部行為才是我們的全部,而非很多哲人所說的,你的思想才是你的全部。

法律乃一門藝術,一個人隻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麵對紛繁複雜的案件,我們僅能依據人類千百年流傳下的理性,司法審判真不是最好的實現正義的方式,但我們目前還想不出其他的辦法。


關於這個事件,我們先看下新聞報道

下午17時35分,男子孫某駕車(男,32歲,上海市人)駕車行駛至閔行區吳中路、虹許路口時,兩度違章,不服從路口執勤民警茆盛泉指揮,駕車強行衝撞,將茆帶倒在地。增援民警到場後,將孫某控製。後茆被送往醫院救治。不幸的是,昨晚22時30分許,茆盛泉因搶救無效身亡,年僅32歲,妻子一個月後即將臨盆。

  根據道路監控視頻顯示,下午5點26分,民警茆盛泉在路口執勤時,一輛紅色寶馬車遇到紅燈,卻越過停車線停下。茆盛泉上前起勸阻,寶馬車倒車停回線內。隨後,綠燈亮起,寶馬車駛入直行車道,但卻未按標線指示行駛,駛入左轉彎待行區。茆盛泉上前明確告知,讓其直行,但該男子拒不聽從勸說,強行左轉。茆盛泉被加速啟動的車輛直接拖行,頭部著地倒下。受傷民警隨後被緊急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經診斷,茆盛泉顱內出血,腦幹受損,需進行開顱手術,有生命危險。據悉,搶救過程中,茆一度心跳停止。

  據記者了解,受傷民警茆盛泉年僅32歲,為閔行交警支隊二中隊民警,妻子預產期就在下個月。現相關調查處理工作正在開展中。寶馬車司機和車輛已被警方控製。

  22點30分許,民警茆盛泉因搶救無效身亡。“出門時候還好好的,怎麽就沒了!你孩子都沒見到啊!“4樓手術室外,家屬和同事悲痛萬分,無法接受這個殘酷的事情。“昨天下班還打了電話,現在……”


 

還有個最新的新聞是

轉:最新消息,閔行開車撞警察的是虹橋鎮新橋村村委支書的外甥。已經找人在運作了。大家轉敢運作!叫紀委查!!!給習大大看看。想逃脫法律嚴懲,要問問四萬上海警察同不同意,村支書想陪葬,幫他一把!
 


我再看看網上的消息,有說對肇事者淩遲的,有說警察不好好執法的,有說警察不該太認真執法的等等。


排除富二代寶馬、交警妻子臨盆、肇事者是啥村支書外甥、肇事者微博囂張仇警等中國特色的內容,我們認真的分析下這個案子裏孫某是否真的有故意傷害的故意。

鑒於目前所有的證據也就是媒體上頒布的視頻照片,孫某有兩次違法,第一次退了回去,到了第二次交警上前執法的時候,我們看視頻交警出現在車輛的側麵告誡其違法行為,這時候孫某突然車輛加速,交警去抓車子,拖行十米,交警倒地、後孫某停車。


整個案件的經過就是如此,暴力犯罪的案件的事實一般都比較簡單,但法律適用卻並不簡單,比如這個案子,是否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就是一個問題。

我們追根溯源,探討一個最根本大法律問題,什麽是故意,什麽是過失?

我們先看下刑法中對故意和過失的規定“”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作為一個正常人孫某(仇視警察和希望警察死真不是同樣的概念)應該不會積極希望交警死亡,那對於交警的死亡結果是放任的間接故意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就是確定本案定性的核心問題。

這類涉及主觀心態的案子,法官一般都不敢完全采納被告人的陳述,因為一進派出所,任何人都會為了自保說“不小心”“沒注意到”“沒想到”等表示疏忽大意的話。所以法官隻能根據行為判斷當時孫某的主觀心態到底是什麽?

我們看視頻截圖當時交警在訓誡孫某的時候交警在側麵,孫某忽然加速,

純刑法分析閔行交警殉職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純刑法分析閔行交警殉職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純刑法分析閔行交警殉職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那麽孫某在賭氣踩油門加速到時候是否能夠遇見到交警會拉車門,我個人判斷是真預見不到,我承認殉職交警真是“模子”,勇敢執著,對得起頭頂上的警徽,警察的工作要麵對很多危險,比如麵對歹徒再危險也要衝上去,但這並不表示警察應該抓快速啟動的車輛,因為麵對並不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交警隻要記下牌照並記錄逃逸,事後追責也非常容易,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沒有一國的法律會規定交警該用生命去製止這樣的違法行為,這是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是權衡執法者的安全和社會效益的平衡,但人總有崇高的一麵,我很鄙視網上罵交警胡亂執法抓車門傻逼的言論,隻能說你們生活太猥瑣了,不懂啥叫崇高,不懂啥叫一個警察對自己榮譽的珍視。但也因為這樣的人太少了,所以我個人覺得孫某確實無法預見交警抓車。

交警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的事項有二,一是孫某加速,二是是否及時刹車。

在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出,孫某的拖行了交警近十米,然後交警倒地,之後孫某說發現後視鏡中有很多人看他再刹車,發現導致交警死亡,整個過程就幾秒時間。

視頻截圖如下

純刑法分析閔行交警殉職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純刑法分析閔行交警殉職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第一個問題是孫某在加速過程中是否能發現交警抓車,從視屏上我們可以看到,孫某的車輛窗並未完全關上,而且交警時抓前車門的位置,因此孫某說自己沒注意到到辯解相當蒼白,但孫某在需要多少時間才能發現交警抓車。

第二個問題就是孫某發現後是否及時刹車,我同事@醫療律師劉燁有過這樣一個觀點反複看了上海警察拖行致死視頻。指控故意傷害簡單,且有強大輿論支持;辯護過失致死難度極大,雖更合情理。欲作此辯,辯方律師除了精通法律,更要精通神經生理、視覺生理、光學、力學。比如車輛啟動瞬間能否觀察到有人扶住車窗,倒地後又能否察覺,從啟動到刹車的距離與時間是否在人的反應時間內等等。”個人也覺得主要問題就在於時間,猛然踩油門,加速,發現之後刹車停止的時間,和個人反映時間的差才是將來該案到法庭辯護的焦點所在,根據行車記錄儀應該可以分析出速度曲線,交警鬆手的地點也可以在視屏中找到,從抓到鬆手寶馬車基本都在加速。

我們可以發現這個問題無解,因為孫某的發現時間,反映時間因個體差異卻有不同,而且開車新手和老手反映也完全不一樣。但本案因為整個加速過程非常短,那麽人的反映時間就很關鍵了,這涉及到孫某對交警的死亡結果是放任還是疏忽。相信如果排除本案法律之外的爭執,該爭議點會是核心,

我這裏為大家普法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但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時三到七年,而且本案中孫某有明顯的自首情節,那如果定過失犯罪,基本上三四年就可以出來了。


最後說幾句法律之外的話,在我國任何公眾案件,都會引發階級鬥爭的話題,仇富仇官仇二代,基層民警有立場“不嚴懲如何執法”,普通百姓有立場“這麽悲催的故事,這麽囂張的衙內就該淩遲”,經常開車的有立場“警察何必那麽認真”,網民有立場“那小子背景如何如何,所以才如何如何”,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含義,不是簡單的保護弱者,而是哪怕被告人事一個人人都討厭的人,一個微博上囂張仇視警察的人,我們處罰他隻能根據他那時那地的行為,而不是他平時的言行,一旦道德審判替代法律審判,那我後果真不敢想。最後為大家講一個小故事

1608年,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表示希望親自進行司法審判,當即受到了法官們的集體反對,他們的理由是:“訴訟隻能由法院單獨做出判決。”可詹姆士一世固執己見,認為既然法律基於理性而他自己與法官一樣是具有理性的人,那麽由他進行司法審判也是合理的。


 

  針對國王的這個結論,當時的大法官柯克反駁道:“的確,上帝賦予了陛下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但陛下對英格蘭王國的法律並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繼承、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並不是依自然理性來決斷的,而是依人為理性和法律的判斷來決斷的。法律乃一門藝術,一個人隻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鑒於此,陛下並不適合進行司法審判。”


 

  記住法律乃一門藝術,一個人隻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麵對紛繁複雜的案件,我們僅能依據人類千百年流傳下的理性,司法審判真不是最好的實現正義的方式,但我們目前還想不出其他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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