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和普世的荒唐

這兩天同性戀的議題搞得熱熱鬧鬧的,據說同性戀是人權。如今同性戀合法了,那麽是否在以前,我們這個社會都是一直是反人權的呢?  自己本身並不夠格成為普世呢?
 
普世國下一步是不是一定要在把紅旗叉滿全地球,讓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允許搞同性戀?  如果某國反對,是不是就可以以這個為借口向那個抵製普世的國家製裁,甚至開戰了呢?
 
放在了地球的範圍內,據說現在有23個國家允許同性戀結婚, 顯然同性戀合法不占多數。也就是說同性戀的人權一說,並不屬於普世, 而相反的反同性戀的才是普世。 是不是以反同性戀的普世可以要求捍衛同性戀的普世堅決製止同性戀行為,否則就製裁,甚至開戰呢?
 
上麵的假設有點荒唐,但隻是用同性戀的一個議題來說明了,所謂人權呀、普世呀,本來就很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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