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驕子失聯一年半, 從被引進回國到被引進看守所 (轉發)

 

 

李港案案情簡介

2015-06-05 法治泉眼

 

編者按
繼一張圖讀懂李港案始末和兩期李港案專家研討推文推出後,細心的微友不斷跟小編反映對李港案的案情仍然是一頭霧水,對案件涉及的程序違法和瑕疵問題沒有太大的法律上的概念。好在熱心的李薇微友幫小編精心梳理了案件材料,才使得推文能這麽快地跟微友見麵。考慮到案件的複雜,小編試圖就本案涉及的案情部分和程序部分分兩期來還原案件。敬請關注。

 

 

禍起杭州,西子公司過河拆橋

 

 

2011年中,因浙江西子節能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子公司”,是杭州江幹區最大的民營企業)總裁助理張文凱之邀,李港率霖汰公司開始為西子公司提供技術支持服務。隨後的一年當中,霖汰公司整個團隊集中精力配合西子公司,先後為西子公司多個項目製定了節能技術方案。
2012年,西子公司投標杭州電化集團有限公司節能項目(下文簡稱“杭電化項目”),霖汰公司為其製作其中熱回收的技術方案。西子公司承諾一旦電化項目中標,便和霖汰公司簽訂150萬的技術服務合同。
2012年5月,西子公司順利中標杭電化項目。此時霖汰公司已經為西子公司提供了大半年的技術服務。李港多次催促西子公司和霖汰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西子公司不但回避合同簽訂事宜,還要求霖汰公司繼續為其提供技術服務,組織杭電化項目設備招標事宜。李港為了能簽署技術服務合同,隻得繼續為西子節能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組織了設備招標工作。
開標後,西子公司對各投標商的設備價格報價不滿意,決定和所有供應商直接進行價格談判,采購均拋開霖汰獨立進行,最終於2012年6月直接與北京清源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清源公司”)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購買3台高溫水源熱泵用於杭電化項目,合同總價共計人民幣829.5萬元。(此前,西子公司蔡總與清源公司董明當麵進行了設備最終價格談判。)
霖汰公司被西子公司拋開後,李港再次要求西子公司和霖汰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但西子公司在合同付款期限上要求極為無理。李港終於意識到西子公司嚴重缺乏商業誠信,即發郵件給西子節能公司總經理陳剛,宣布中止為西子公司提供任何後續技術服務。自此,霖汰公司對西子公司一年多的付出,全部付諸流水。

 

 

西子項目失敗,李港被誣行賄

 

 

2012年8月底,西子公司已完成清源采購,而杭電化項目因幹燥烘幹生產經關停而麵臨失敗。西子公司已買回來的800餘萬元設備,裝不了也退不了,麵臨在此項目上被套牢,怎麽辦?這就是這個案子的一個起因。
西子公司想到的第一招就是將風險轉移,以三台設備產品質量有問題為由,要求北京清源公司回購,並解除協議,經過多次協商,最終西子與清源沒有達成解除協議。2013年12月,西子公司向杭州江幹區法院就與清源公司合同糾紛進行起訴,要求撤銷與清源公司簽訂的設備采購合同、返還設備款、賠償經濟損失。理由之一是設備性能規格、技術參數與合同約定不符;理由之二是霖汰公司為清源公司代理商,李港與清源公司在設備采購招標中互相串通。目前該案在杭州中院二審,裁定中止審理。
第二招則是精心策劃讓夏劍威咬住李港行賄受賄,進而達到采購合同無效和撤銷,實現其退貨退款的目的。
受西子公司的舉報,2013年9月22日,西子公司夏劍威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被立案偵查,認為其收受李港70萬元行賄,從而操控了設備采購工作。2014年1月15日,李港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立案偵查。

 

 

疑點

 

 

為什麽西子公司要對清源公司進行民事訴訟呢?如果真的有犯罪,通過刑事訴訟完全可以解決合同效力和貨款退還問題。假定李港涉嫌的指控成立,那麽為什麽夏劍威通過收受賄賂損害了西子公司的利益,西子公司還要幫他取保候審,幫他從輕減輕處罰,好像他立了功似的?為什麽夏劍威已經暴露出明顯的其他犯罪事實(受賄或侵占),公安機關、西子公司就是視而不見不予追究?為什麽要李港認罪就可以取保候審?不認罪就不能取保候審?本案出現的係列疑問和有違常識的情形發生,都不得不讓人懷疑是在此目的的驅動下精心策劃的結果。

 

 

法律小貼士

 

 

1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條釋義:本條是關於個人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行賄及其處罰的規定。行為人必須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根據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另外,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行為人不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則不構成犯罪。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條規定,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麵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2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 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條文釋義:1、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業產品的質量低劣,銷不出去,就向乙企業的采購人員或者其他訂立合同的主管人員行賄,然後相互串通訂立合同,將次品當成合格產品買入。由於這種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將此類合同納入了無效合同之中。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合同。從本條的規定可知,隻有違反了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這是因為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製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製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製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情形;對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商品的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或者必須為某些行為,如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等都屬於強製性規定;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隻是指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的規定。由此可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應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隻限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範圍。這裏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如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如我國稅收征管、外匯管理的法規。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是不妥當的。

 

 

3
被告人有罪的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條文釋義:(一)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從理論上來說,舉證責任一般分為兩個方麵:一是行為責任,也就是當事人提出證據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使訴訟向有利於自己的方向前進的責任;二是敗訴責任,也就是因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導致自己的主張被法院認定不能成立的結果責任。一般來說,主張一方不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法院應當認定其主張的事實不成立,也就是說,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在世界範圍內,對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一般都規定由控方承擔,這也符合訴訟規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這次修改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從這兩個原則出發,人民檢察院要求法院判決任何人有罪,就應當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規定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一方麵是基於上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隻有在控方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麵,也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刑事訴訟由人民檢察院、自訴人提出,其主張被告人有罪,自然應由其對其主張予以證明。(二)規定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並不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向司法機關提出證據。例如,本法第三十九條就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提供證據的活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是辯護人的職責,其目的主要是為反駁控方的指控。他們不行使這項權利,不能導致他有罪的法律後果。被告人提出了辯解材料或者證據,人民法院必須查證核實。

 

 

4
適用口供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條釋義: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對於認定案件事實有著重要的意義,辦案機關應當重視口供的收集。但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供述時往往會考慮對自己是否有利,口供中就有可能摻雜虛假成分,甚至是完全虛假。另外,口供具有不確定性,隨時可能變化。如果辦案機關輕信甚至依賴口供,不重視其他證據的收集,很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就無證定案的局麵,不利於打擊犯罪和提高辦案質量。而且依賴口供,就極易造成為獲取口供不擇手段,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本款規定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辦案原則。
“不輕信口供”是指不能不經核實,不經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就輕易相信口供。作為這一原則的具體化,本款還對兩種特別情況下案件的處理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是指人民法院在判決案件中,對於僅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刑,也就是說,不能僅憑口供定罪,即使定罪免刑也不行。這與國外一些隻要被告人認罪就可以定罪判刑的規定是不同的,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和對被告人權利的充分保護。二是“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是指被告人不供述,但經法庭審理查證屬實的其他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也可以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法治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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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點科技幹點實事,真難。那麽讓美國當間諜抓,那麽當…晦 -FL棉農- 給 FL棉農 發送悄悄話 FL棉農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04/2015 postreply 18:31:33

土鱉花招多了 -好酒- 給 好酒 發送悄悄話 好酒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04/2015 postreply 18:37:53

這位還真可能有問題,造成人家800萬的損失, -相對強度- 給 相對強度 發送悄悄話 相對強度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04/2015 postreply 18: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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