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申根區簽證協調組織近期聲明:
經歐盟26國研究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
凡來自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武漢、成都、南京、天津、重慶、福州
以上地區申請者隻需提供個人基本資料
(包括:護照原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在職證明)
便可獲得五年多次往返申根國之簽證,每次自入境可獲停留期90日
申根國家: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
德國、冰島、意大利、希臘、盧森堡、
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
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
瑞士、列支敦士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