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
在反思納粹罪行的過程中,西德逐漸加強了相關的立法工作。
1979年,西德聯邦法院首次對“言論自由”作出嚴格界定。根據這項判決,猶太公民有權基於德國公民權的規定,要求納粹分子承認對猶太人的迫害;聯邦法院還認定,否認第三帝國屠殺猶太人的曆史,就是對每個受害者的侮辱。
1985年4月,聯邦議會通過決議,將否定迫害猶太人的行為判定為對猶太人的侵害,應給予法律懲處。
德國刑法禁止針對特定人群煽動仇恨。1992年修訂《公開煽動法》時,在第130章新加入了專門針對禁止否認屠殺言論的“特殊條款(3)”。另外,德國《刑法典》第189條還規定,任何對於逝去生命的人們的貶低都將會受到法律的製裁,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
1994年5月,聯邦議會《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的法律,加重了“煽動罪”的定罪程度。按照新法,在公開場合宣傳、不承認或者淡化納粹屠殺猶太人的罪行,可依法判處3-5年徒刑。
奧地利
在1992年特別通過了《納粹禁令》,其中的第三款規定,“任何人通過印刷媒體、廣播媒體或者其他媒介,公開否認,肆意輕描淡寫,或者讚同納粹種族屠殺以及納粹反人類罪行的,將被判處1到10年的刑罰;危害特別嚴重的言行,將被判處最高20年的刑期。”
以色列
以色列在這方麵更是毫不含糊,2004年其立法機構通過的一項動議,將任何“否認二戰猶太人大屠殺”的人定罪,而且將向相關國家要求引渡這種“大屠殺否認犯”———不管其是不是以色列公民,也不管其發表言論時是否在以色列國土上。
歐盟
歐盟《反種族主義和仇外框架決議》規定:公開縱容、否認或嚴重歪曲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所定義的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以及依據紐倫堡審判,對危害和平、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行為處以刑事製裁。
法國
1990年7月,法國立法機構通過“蓋索法”,對1881年《新聞自由法》進行了修正。依據“蓋索法”,可對那些對紐倫堡審判裁決結果和前提提出質疑的人實行刑事製裁。
其他國家
大約15個歐洲國家已經在現行法律中明文規定,反對任何否認和美化曆史的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