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言論自由的限製--ZT

美國對言論自由的限製

 
 

美國對言論自由的限製

1、沒有褻瀆國旗或焚毀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論自由。越戰期間,美國各地反戰分子紛紛以焚毀美國國旗或征兵卡作為抗議,他們在審判中每以焚毀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論,而力辯其應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絕。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最高法院說:“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機作為取笑的言論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磯國際機場電檢入口處掛有“請勿開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說“Hi Jack!”(傑克你好嗎?)航警一旦聽見,必將其逮捕法辦,因為這句話正是英文劫機(Hijack)一詞的諧音。這說明公共安全重於個人的言論自由。

3、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1951年美國一大學生有一天站在街頭發表演說,辱罵杜魯門總統和一些官員,引起聽眾公憤,咆哮喊打,騷動暴亂一觸即發,該大學生被逮捕,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

4、沒有擾亂學校安靜上課的言論自由。羅克福德市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鄰學校上課的公共場所蓄意喧鬧,擾亂學校上課時的安靜與秩序。

5、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最高法院認為,一個記者無權以主張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權為理由,對他人名譽作傷害性攻擊;法院對被控誹謗的新聞業被告,從來沒有授予他以新聞編輯的絕對特權的先例;散布虛偽不實的資料本身無資格享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保障。

6、沒有妨害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新澤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擴音器或其他喧鬧樂器在大街小巷作擾亂公共安寧秩序之商業宣傳,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締並送審,幾經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該市命令並未違反憲法上所保障的言論及集會自由。

7、不能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違犯交通規則

8、監犯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因獄政安全而受限製。關於監犯應否享有組織監犯工會權及言論自由權,聯邦法院認為監犯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利同獄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權力兩相比較,公權力大於私權利,對監犯的言論自由的限製顯然是基於維護獄政安全的公權力的必要性及優先性,否則,監犯工會與典獄官對立必定要出事。

9、軍人言論自由的限製。1974年李維上尉公開反對越戰,並鼓動黑人拒服兵役參戰,被軍事法庭依據統一軍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軍人與平民不同,軍人雖亦有言論自由權,但與平民言論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時所受到之限製及約束程度自亦不同。

10、軍事基地不是候選人行使言論自由行的場所。1976年美國總統大選時,著名小兒科醫生施帕克在競選時,偕員曾在某軍事基地進行競選活動,散發競選傳單,發表政治演說,遭到當局取締。被告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決:“軍事基地旨在訓練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輿論場所,官方軍事活動不應涉及任何政黨政治競選活動”。言論自由及競選活動不得在軍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國定例。

11、沒有辱罵他人因而招惹衝突的言論自由。所謂招致衝突的言論是指對任何個人具有強烈侮辱性及挑釁罵人,而有造成對他人傷害,或立即招致反擊鬥毆的惡言惡語包括下流、誨淫、猥褻、誹謗等言論。這種言論既不具任何“適當溝通的意義”,也缺乏“表示任何社會價值及意見真理”,所以不在憲法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內。

12、沒有說下流髒話的自由。例如,廣播電台或播音員都不得用下流肮髒的話語來廣播。凡用此類穢語的電台,如經聽眾舉證告發,聯邦政府即在該電台申請延長營業執照時予警告或停發的懲戒。1973年10月某日紐約市一家電台播出長達十二分鍾的“連篇髒話”,事後其播音員即遭聽眾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論不受保障。1970年“艾倫案”被告受審時咆哮公堂,擾亂審判,被判罪不服,經最高法院裁決,“涉訟當事”人如不服法官勸告即可采取三項措施:(1)可將其嘴用布封閉並綁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審;(2)將其帶出庭外,等其恢複平靜並承諾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議員言論免責權所不保障的言論。議員言論及行為分為“立法言論行為”和“非立法言論及活動”。前者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後者則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軍首長為立法目的索取有關資料為立法行為,但將該項所得資料作為競選活動之用則為政治行為,不受保障。還有一些言論和行為不受保障,如記者招待會或接受記者訪問時所發表的談話,在非議會場所發表演說,將國會記錄複印向選民或外界散發,打電話給政府官員幹涉施政的等等。

15、沒有違背契約而泄露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報局退職人員施奈卜違背任職誓約而撰書泄密,受控告。

16、黃色書刊不在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

17、詐欺不實的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18、毀謗性言論不受保障。凡情況所說不實,或完全不顧所說是否真實的惡意攻擊的言論,應負擔民刑責任。

美國的言論自由在平時並不是絕對不受限製,在戰時尤受限製;言論自由是權利也是責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權利;言論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須以憲治政府的存在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無法無天;政府雖然講純粹言論不得侵犯,但對涉及行動的違法言論仍采取幹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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