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青山綠水[♀★★海闊天空好★★♀] 於 2014-12-24 17:38 已讀 187 次 | 掃描果醬二維碼 關注樓主新動態 |
(一)
司法獨立如果沒有配套的監督機製,很容易變異為司法放任,成為滋生惡霸法官的溫床。因為沒有監督機製,惡霸法官能權力自我膨脹,隨心所欲玩弄法律於股掌之間,即便是立意良好的法律條款,他們也能輕易用來作整人的工具。
民事訴訟的當事方,如果是兒童,以及智力或精神有缺陷的成年人,因為他們不能有效地爭取或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法律允許由監護人代理他們訴訟,替他們作決定。該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兒童和心智殘障者,以免訴訟對手利用他們在智力和精神方麵的弱勢,掠取不當利益。
如果訴訟當事人是智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或者雖然存在某些方麵的精神問題,但是絕對有能力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官卻硬要為其指定監護人,而法官欽定的監護人唯法官馬首是瞻,喜法官之所喜,惡法官之所惡,這就不僅僅是侵犯人權了,乃是剝奪人權。因為,一旦法官為其指定了監護人之後,這個訴訟當事人就在法律上被視為能說會動的植物人了,不必向其發送出庭通知,他或她不能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不能對自己的官司作決定,一切由監護人說了算。而且喊冤上訴也不行,既然司法係統已不視其為一個法律人,自然不會受理申訴。
這種駭人聽聞的事,每天都在美國大量上演,但號稱擁有新聞自由的美國媒體裝聾作啞,絕不會報道;而當事人迫於法官淫威,大多忍氣吞聲不敢聲張。現在終於看到有一位人士站出來,公開叫板法官濫用指定監護人的權力。
何以說這種事每天都在美國大量上演?窺一斑可見全豹。本文介紹的一件民事案,法官當庭突然給被告指定監護人,事前沒有經過專家鑒識,沒有舉行聽證會, 沒有給被告聲辯的機會和權利。在形式主義風行、善作表麵文章的美國法庭係統,法官下達此項命令前,居然連喊得震天響的“程序正義”這件皇帝新衣也懶得披 上,由此足以證明,此乃稀鬆平常的法庭命令。
這位公開叫板法官濫用權力的人,是劉剛先生。劉剛何人也?劉剛是中國1989年學潮時期最重要的學生領袖,之後遭中國政府追捕,名列通緝名單第三號,被捕後獲6年刑期,刑滿後碾轉來美,從此成為海外批評中共和中國政府最激烈的人士之一。
(二)
事起劉剛的離婚案。此離婚訴訟在2010年9月立案。有一個年幼的孩子,原告(女方)要求孩子監護權,被告(男方)要求孩子探視權。兩人都沒有訴求對 方支付離婚後的生活費。因此,該離婚案對抗性事項其實隻有一個,即婚姻財產分割。兩人都是新移民,不可能存在複雜的動產、不動產背景;而從結婚到訴求離 婚,不到33個月。即便一個如此簡單的離婚案,立案30個月後,經曆3位審理法官,卻始終沒能向前移動一步,連婚姻財產的清單也沒辦出來。
2011年12月19日,才接任此案不久的新澤西州薩默塞特縣法院米勒法官,沒有經過任何專業識別,直接裁定劉剛不具備行為能力,必須由監護人替他作決定,為他處理離婚訴訟。米勒法官的命令如下:
“根據本庭(‘本庭’可以認為是‘本法官大人’的簡稱—筆者注)觀察本案被告在案件管理聽證會上的言論,以及基於原告律師有相同的看法,本庭憂慮被告 心智殘疾,不能理解這場針對他的訴訟(指離婚案,因為劉剛是被告,故可稱為‘針對他的訴訟’—筆者注),不能適當地為自己辯護,因此本庭自行提出一項動 議,為被告指定法定監護人。據此,特任命卡爾·泰勒律師為被告臨時法定監護人。”
從此,劉剛對自己的離婚案喪失了發言權。因為是法官自行提出的動議,一錘定音,無需召開聽證會讓當事雙方辯論,法官把一個當事人變成一個“活死人” (按照劉剛自己的感覺,如同“行屍走肉”),過程就這麽簡單,而且像變魔術一樣迅速,理由居然還如此動聽。如果有讀者不懂“歪嘴和尚念經”的含義,看看這 個案子強行指定監護人的情節就全明白了。
米勒法官是這個案子的第三任法官,他指定的臨時監護人泰勒擔任過此案前任法官的助理,可以說是該法院的圈內人。泰勒是新科律師,從法學院畢業時間不 長,米勒法官命令劉剛支付這位臨時監護人每小時225美元“服務費”,高於泰勒的資曆在市場上可以獲得的律師費報酬。監護人泰勒上任後向米勒法官打了一個 報告,建議法官給劉剛指定心理醫生作評估。於是2012年5月7日,劉剛在法庭命令下去米勒法官指定的富蘭克林醫生處接受心理評估,富蘭克林醫生作了簡單 的檢測後,就將劉剛打發走了,隨後向法官發送了一份“評估報告”,建議法庭為劉剛指定監護人。
盡管劉剛向富蘭克林醫生交付了昂貴的檢查費,但“診斷書(評估報告)”卻隻寄給米勒法官,劉剛連要個副本也不行。2012年6月15日,米勒法官接受富蘭克林醫生的“建議”,任命邁克爾·德特瑪索律師為劉剛的無限期永久法定監護人,“服務費”為每小時325美元。
多妙的程序!法官先斷定劉剛心智殘疾,不能代表自己,強行為他指定臨時法定監護人;然後臨時監護人代表劉剛向法官建議,給劉剛指定一個心理醫生;然後 法官“從善若流”,命令劉剛去指定的心理醫生處作評估;然後法官欽定的心理醫生向法官打報告,建議給劉剛設置一個監護人;然後法官再次“從善若流”,給劉 剛指定了無限期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可以代替劉剛作決定,而且用不著征求劉剛的批準和同意,但還不能代劉剛簽署文件。如果一些文件需要劉剛本人簽名才能生效,但他死活不合作怎麽辦?法官專政的高明之處,就在於什麽都可以在法律範疇內解決。
劉剛婚前在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地區買下一處75萬美元的獨棟屋,婚後他把女方名字添加進房產證,但劉剛還是名列第一位的屋主。離婚官司開啟後,劉剛搬到紐約市居住。劉剛以為房產是安全的,沒有他在出售合同上簽名,房產就飛不了。他的這種安全感實在是大錯特錯。
如果你有一處房產欲委托出售,你可以通過簽署“授權委托書(Power of Attorney)”,讓受委托人持你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代你作決定,代你在出售合同上簽名。你給了某人“授權委托書”,並不意味著你自己不能作決定了,你仍然可以作決定,而且這個持“授權委托書”的人必須遵循你的意誌。另外你隨時可以中止委托,撤銷“授權委托書”。
這是正常情況下“授權委托書”的運作。詭異的是,法官還能代你授予“授權委托書”,而且不必征求你的同意。劉剛搬出去後,離婚案的原告想把房子賣了, 但被告劉剛不同意。原告就向法庭要求劉剛的“授權委托書”,沒有經過任何聽證會辯論形式,米勒法官居然批準了這個要求,即原告能在各種出售房產的文件上合 法地代劉剛簽名。而劉剛本人根本沒有機會表達反對意見,因為他甚至不知道原告向法庭提出了這個要求,直到房產售出數月後,才從一份訴訟文件的附件中得知, 他的房產早已飛了。但是,即使劉剛當時就知道有這麽一份他的“授權委托書”,又能怎麽啦?如同他不能解雇法定監護人一樣,他無權撤銷這份本人其實不同意的 “授權委托書”。
值得一提的是,售房是將近一年的過程,前後兩任法定監護人完全知情,卻不告訴劉剛。這處房產是此件離婚案的最大宗婚姻財產,這些監護人連這樣的大事,都隻看法官的臉色行事,從何談起為劉剛爭取權益?
(三)
劉剛2013年1月寫了一篇同法官們大戰的階段性總結,題目是《同中共猶太黑幫大戰的上半場總結和今後對策》,現摘錄兩小段文字(筆者聲明:其中的“猶太黑幫”一詞為原文照錄,不代表轉載者的觀點):
“從政治層麵上看,我是一介白丁,而那些猶太黑幫們都是美國政界有影響有勢力的人物。他們無論如何都應該知道,他們跟我纏鬥下去,他們絕對沒有正麵的 收益,不會因為打敗我而成為英雄,或是獲得連任。但是,他們卻是有更大的可能因為同我纏鬥而被撤職或法辦。相反,我一旦打敗他們當中的任何一個,那我就可 能成為打敗美國貪官的英雄。即便是我被打敗,我也是毫無損失,也不丟人,是雖敗猶榮。
從經濟和金融層麵看,我現在是一無所有,而伯恩斯坦(人權組織的鼻祖,‘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組織的創始人—筆者注)是億萬身價。他們最主要的財產是信用價值。我的信用價值目前是0,財產已經是接近0,所有的財產都加起來都可以忽略不計。所以,我的可能損失(Exposure)是0. 但伯恩斯坦們的可能損失是億萬美元。”
劉剛是否精神低能兒,需要法官指派監護人“維護”他的權益?相信讀者看了以上的文字後,自會得出結論。當然,一個人是否有精神病,應當由醫生們決定,可既然法官能自行判定,民眾有樣學樣,也不為過吧?
劉剛在離婚案進程中遭到美國“公、檢、法”的巨大壓力,他懷疑背後有一股勢力操縱,這情有可原。劉剛是位強烈反中共、反中國政府人士,這在美國有充分 的自由。問題是劉剛披露美國司法黑暗麵的文章,總會拖根尾巴,豎起來做旗幟,指中共是這股黑勢力的幕後操縱者。這是戰略性錯誤,非但沒有帶來“政治正確” 的效果,恰恰成了法官用來判定他“精神殘障”的唯一藉口。另外一個重大副作用,會使人誤以為那些文章是惡搞的文字,從而流失讀者。
身在美國,批評中共和中國政府,不會有風險。倒是揭露美國司法黑暗麵、批評美國政府,需要勇氣、智慧和謹慎。將兩者攪和在一起,有弊無利。理應橋歸橋,路歸路,以事實為依據,就事論事,對事不對人(國),該批評誰,就批評誰。
劉剛的博客含有多篇講述他離婚案遭遇的文章,其中最詳盡的一篇,是2013年1月寫給美國總統奧巴馬的公開信。如果將“政治正確”導向的文字過濾了, 將對此案無關人士的攻擊過濾了,劉剛寫給奧巴馬總統的長篇公開信,是一部難得一見的美國司法“官場現形記”,讓人們見識了真正的美國民事法庭是個什麽模 樣。在這篇公開信中可以看到:警 察持續對劉剛騷擾恐嚇;法官奉行欺軟怕硬的豪豬規則,對弱勢一方手段淩厲,對強勢一方唯唯諾諾;法官宣布劉剛為沒有行為能力的精神殘障者;法官為劉剛指派 法定監護人,使劉剛失去出庭辯護的權利、失去對自己離婚案的發言權;法官命令“監護服務”每小時收費325美元,而劉剛無權拒絕這種“服務”,無權解雇監 護人;劉剛名下價值75萬美元的房產,被以“授權委托書”的方式出售,房產售出很久了,其本人還對此渾然不知情;國際人權組織的教父以及世界知名度數不上 一也數二的人權組織再度關注劉剛的案子,但同當年劉剛在中國時表達的關注,如今角色易位,價值取向南轅北轍;劉剛聘請律師時,雙方對案子的看法和目標一 致,劉剛滿意地簽約離開律師樓,在離開律師樓回到公寓的這段幾十分鍾時間內,律師的態度和效忠對象發生了180度急轉彎。這些情節就像是一部好萊塢黑社會 大片,讀來令人毛骨悚然。
(四)
劉剛在互聯網上發表致奧巴馬總統的公開信後,將部分內容用電郵傳給了他的監護人,後者隨即寫信向法官報告,而劉剛又回應了一封電郵。這兩封郵件都很 短,現翻譯在此,供讀者參閱。筆者前已指出,這起離婚案的對抗性問題,其實隻有一個,就是婚姻財產分割。劉剛是否對這個議題失去了理解能力,以致需要法官 特別任命法定監護人來“保護”他的利益?讀讀這兩封短信就可明了。
(1) 監護人2013年1月25日寫給法官的信:
案件編號:FM-18-301-11
親愛的米勒法官:
關於以上法庭編號的案件,附上劉剛先生傳送給我的信。這封19頁的信含有對您榮譽的閣下和我本人的各種誹謗言論。很顯然,這封信也發給了律師協會。
基於這封信的內容,榮譽的閣下是否安排一次案件管理聽證會?這樣我可以和榮譽的閣下一起討論劉剛先生的言論,並且將此記錄在案。盡管劉剛先生發出這些 沒有根據的指控,本人依然自信可以作為他的法定監護人,繼續為法官大人和劉剛先生服務。顯然他不能完全理解我在本案中的功能,這一點我們可以在法庭上討 論。我相信榮耀的閣下會關注此事,為此本人表示誠摯的感謝。
尊敬您的,
邁克爾·德特瑪索 敬上
附注:本信抄送原告律師和劉剛先生(通過電郵)
(2) 劉剛2013年1月25日的回郵:
德特瑪索先生:
能否請你告訴我,寫這封給法官的信,你將索取多少監護人服務費?
能否請你告訴我,監護人是否能起訴被監護人?
如果你起訴我誹謗,是否也作為監護人的服務按時間計費,向我送賬單?米勒法官命令我向你、卡爾、富蘭克林醫生支付各種服務費,而原告啟動了針對我的許 多案子,能否請你告訴我,法官指派給我這麽多人,我怎麽可能支付得了這麽多服務費?請轉告米勒法官,為什麽不任命他的所有家庭成員做我的律師、家庭教師、 服務員、孩子保姆、等等,然後強迫我支付他們每小時300美元?我非常樂意一輩子甘當他的家庭和他的朋友們的奴隸。
謝謝,
劉剛
(五)
先發個自保聲明,這一節抨擊美國司法製度的漏洞、弊端,乃是泛論,並非針對劉剛案的法官、律師、醫生、監護人。
筆者觀察美國的司法弊端已有相當長的時期,窮盡搜索之所能,希望發現哪怕是一種微不足道,但多少還有點真實感的監督法官機製,結果一無所獲。美國法官 受到鐵飯碗和絕對司法豁免權的雙重保護,在行使法官權力時,特別是民事庭的法官,可以肆無忌憚,恣意橫行,如入無人之境。法院係統雖然設有法官道德紀律委 員會,名義上接受公眾對法官的投訴,實際上是法院戲弄“訪民”的伎倆。這個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產生於上世紀80年代,出台30多年來,全美居然找不到一件普通民眾向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投訴法官成功的案例,這個事實本身就說明了一切。筆者有一篇舊文,其中記述的一個小故事不妨搬來作為詮注:
“新澤西州有一位法官在商店偷了兩隻手表,在審判時這位被告身份的法官述說了十多個使她失去自製,產生偷竊行為的理由。其中有:陰道瘙癢,家裏一個抽 水馬桶不停漏水,要為父母準備他們的結婚周年禮物。其餘也都是諸如此類。雖然審理法官宣判她的偷竊罪成立,但隻判了及其輕微的罰款250美元了事。 這位被告法官陳述的辯護理由,可以使人噴飯;而審理法官發表的高論,則令人目瞪口呆。關於被告自己是法官還犯偷竊罪,該審理法官評論說:‘我發現沒有理由 可以認為被告不能繼續履行她的法官職責。’這還不算,審理法官進一步補充道:‘這次經驗,甚至可以使她在一個比過去更高的奉獻水平上,履行她的法官職 責。’與此相呼應,新澤西州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拒絕對這位偷竊兩隻手表並被定罪的法官作出任何處分。”
所以不足為奇,官官相護的法官機製,不受監督的法官權力,能夠輕而易舉地通過法律程序,合法製造侵犯人權事件。
法官強製不馴服的當事人去法官指定的精神病醫生處作檢查,其中傳遞了法官要求何種診斷結果的暗示。對受法官欽點的醫生來說,這是介紹生意上門,除非願意斷絕財路,同自己的錢包過不去,診斷結果和建議一定會迎合法官的需要。通過控製錢包的運作方式,大家心有靈犀一點通,合作默契,就不必策劃於密室,以免留下違法的把柄,這是資本主義世界的高明之處。
法官握有控製律師錢包的權力,則更顯然了。法官強行給不馴服的當事人指派一個律師擔任監護人,律師心知肚明是什麽意思,一定會對法官察言觀色,按法官 旨意辦事。這不僅因為法定監護人這一“職位”可以賺取高報酬,更重要的是律師在當地開業,得罪不起法官,而律師如果能同法官建立特殊關係,代理官司勝訴率 高,當然有助於招攬客戶。
到了這一步,這個倒黴的精神病人、受監護人如果還不識時務,那就是在同自己的錢包作對了,與欽定醫生、監護人爭辯不會有任何好的效果,但說的每一句話 都將為按時間計費的賬單添磚加瓦。唯有老老實實去欽定醫生處接受“治療”,恭恭敬敬奉上“醫療費”;而對監護人說話永遠隻需要這幾個字:“是,先生(女 士)”。如此修煉,也許有一天,欽定醫生向法官報告病人“治愈”了,監護人向法官報告此人馴服了,不需要監護了。於是法官從善若流,撤銷法定監護人。
以上所論,並非針對個案,並非針對具體的法官、醫生、律師等人。但是,這個司法製度確確實實能夠輕而易舉地製造,並且一直在製造這類事件。
精神病醫 生、法定監護人看法官的臉色行事,替法官整治不馴服的當事人,更絕的,還要向當事人征收高額“服務費”,不禁使人想起文革最瘋狂的年頭,槍斃反革命後還要 上門索取“子彈費”。不過西方文明的進步,確實達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即便發送類似“子彈費”賬單的信函,也必定以“親愛的”某某先生(女士)開場,而末 了簽上大名前,一定不忘獻上“極為忠實於你的(Very truly yours)”的肉麻。
比起無產階級專政的鐵拳來,這種貌似文明的溫水煮青蛙專政,顯然是高明得多了,而且還能提高GDP中的服務業產出。
(六)
美國大多數州規定,有性犯罪前科的人搬出搬入一個地區,要向當地執法部門報告備案。有個稱作“家庭守護者(Family Watchdog)”的組織,建立了一個網站收集這類資料,供大眾特別是有年幼兒童的家庭搜索,以便知曉住家附近是否有性犯罪曆史的居民。
一件發生在美國1978年或更早的強奸案(不清楚具體案發時間,隻知此案法庭宣判的日期是1979年2月12日),想來案發時劉剛還是在中國讀書的中學生,可2010年12有11日,他卻因為這個三十幾年前發生在美國的案子被紐約市警察逮捕了!
原來有人從“家庭守護者”網站上下載了一份檔案,上麵有一個白種男人的照片及其住址、姓名、出生日期、身高、體重、法庭定罪時間等等資料,然後向警察報告檔案上的這個人就是劉剛。
劉剛當然要七竅冒煙了,不過從旁觀者角度看,也還算公平。這起惡性離婚案,男方向警察報告女方是共諜;女方從網上胡亂下載一份材料,向警察報告男方有 性犯罪前科;兩人都殺紅了眼。問題出在警方。警察又不是瞎子加傻子,隻要朝這份材料上的照片瞟一眼,就知道與劉剛不是同一人。如果還不放心,可以逐一對照 姓名、種族、年齡、身高、體重、住址等等數據,很容易發現沒有一項能對上號。
第二天,劉剛請律師辦理了保釋。這樣的一件所謂刑事案,警察和檢察官居然“調查”折騰了6個月後才同意撤案。其實,紐約市的現行犯罪案件讓警察都忙不 過來,前科罪犯沒有向警方報告住址的輕微違法行為,如果真有其事的話,很懷疑警察還會有興致去管三十多年前已了結的陳年舊案。如此興師動眾辦一件不靠譜的 案子,紐約市警檢方在這件事上濫捕濫抓、騷擾恐嚇的意味明顯。
劉剛另外還遭遇了幾起不知所雲的被控案,幾次被抓進放出,這些案子在2012年春突然都撤銷了,但沒有給一個解釋,這很可能是因為新澤西州司法係統和 紐約州司法係統意外撞車的結果。新澤西州離婚案的法官已在2011年12月裁決劉剛心智殘障,沒有為自己辯護的能力,因而指派了監護人。以後劉剛的法定狀 態就像未成年人,但是居住地紐約警檢方還在不斷將他抓進來、放出去、過堂、聽證,全然不通知劉剛的法定監護人,顯然不合法。但是如果通知監護人必須出席聽 證會,而劉剛的智商,大約比聽證會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監護人都要高出一截,那不太搞笑了?
法官挖了一個“精神病”的坑,要把劉剛關在裏麵,現在好像法官把自己陷了進去。前麵轉載的劉剛那封短信,對法官大為不恭,正常情況下,法官可以立馬將 劉剛以蔑視法庭的重罪投入監獄。但現在有點難辦了。法官自己裁決了劉剛心智殘障,沒有行為能力,不能代表自己出庭,如果抓起來的話,也隻能送入精神病院而 不是監獄了。一個縣級法院的家事庭法官,對當地指定的精神病醫生具有綽綽有餘的影響力,不過出了這個影響力範圍呢?如果我是法官,恐怕也得多想想。到了這 一階段,正如劉剛在《同中共猶太黑幫大戰的上半場總結和今後對策》中所言,“光腳的不怕穿鞋的”。
(七)
當劉剛在中國時,美國主流媒體對他的人權狀況十分關心,特別是《紐約時報》不遠萬裏派遣記者去中國專訪劉剛。可是近幾年,劉剛多次抗議美國司法對他的迫害,卻沒有一家媒體有興趣報道。而他就居住在《紐約時報》所在地,對發生在自己眼皮底下的人權問題和司法不公現象,對現在隨時可以就近予以采訪的美國劉剛,《紐約時報》裝聾作啞,不聞不問了。
下麵列舉數起與劉剛離婚案關聯的事件或疑問,就教於《紐約時報》,請問這些是否涉嫌侵犯人權和司法不公?是否值得媒體調查報道?
(1) 2011年12月沒有召開聽證會,沒有經過專業鑒識,沒有給他任何辯護的機會,法官裁決劉剛心智殘障,沒有能力處理自己的離婚案,因此強行給他指派監護 人。從此以後,劉剛對自己的離婚案就沒有了發言權,不能向法庭作陳述,不能向法庭提要求,按劉剛自己的感覺,“成為一個行屍走肉”。
(2) 法庭批準給另一方當事人所謂的劉剛“授權委托書”,用以出售劉剛名下的房產。在批準“授權委托書”前,劉剛沒有任何機會表達反對意見,甚至根本不知道對方提出了這個要求和法官未經正當程序就予以批準。
(3) 這起離婚案婚隻存在婚姻財產分割是個對抗性議題,而從結婚到向法庭訴求解除婚約,不到33個月。如此簡單的一個離婚案,立案30個月後,居然經曆了3位審 理法官,還在原地踩步,連一份婚姻財產的清單也沒有辦出來。清點婚姻財產是離婚案中最起始、最基礎的程序之一。雙方都是新移民,不可能存在複雜的財產背 景,這個簡單的案子,如果法官拿出向劉剛指派監護人那一份堅定的十分之一,婚姻財產的清單一個星期內就能搞定了。這些法官享受納稅人奉獻的高薪,卻在混事 兒。或者,這裏有隱情。法官柿子專撿軟的捏,淩弱怕強,碰到有背景的律師或其代表了某種強勢力時就唯唯諾諾,不敢越雷池一步。
(4) 警察代法庭向劉剛送離婚案相關的民事傳票,不是送到住所,而是由3名紐約市警察送到劉剛的工作場所曼哈頓辦公大樓。誇張性出動3名警察,當著雇主的麵遞送民事傳票,有蓄意騷擾之嫌。
(5) 紐約市警察竟然以三十幾年前發生在美國的一件強奸案為由逮捕劉剛。案發時,劉剛還是在中國的一名中學生,完全沒有可能性涉及此案,但是紐約市警檢方居然“調查”了6個月後才弄清這個人不是劉剛。此舉有濫捕濫抓、恐嚇騷擾之嫌。
(6) 劉剛曾多次尋找聘請律師,初次見麵時他們對案子的看法和辦案方向同劉剛一致,但是同對方律師聯係上或接到某個電話後,態度即發生180度急轉彎,一些律師甚至嚇得不敢再繼續代理劉剛的案子。
(7) 劉剛懷疑背後有一股勢力在操縱他的離婚案,迫使他屈服苛刻不合理的條件,從以上列舉的一些事件來看,劉剛的懷疑不無道理,希望媒體調查,給觀眾解惑。
(8) 法官命令當事人去法官指定的醫生作心理評估,醫生當然會明白法官需要一個什麽樣的評估結果和所謂的“專業性”建議。法官給當事人指派律師作監護人,被指派 的律師既為法官服務又為受監護人服務(參見前文監護人德特瑪索律師致法官的信),有理由相信,受法官指派的律師將把服務於法官放在第一位。這些環節是否存 在利益衝突和製度性的漏洞?是否為濫用法官的權力打開了方便之門?希望《紐約時報》調查報道,推動司法改革,保障人權。
雖然梳理列舉以上幾項,希望《紐約時報》關注,但我其實不期望美國媒體會作任何調查和報道,因為我很清楚,“新聞自由”的定義是:“在政治正確導向下選擇性報道新聞的自由”。
(八)
惡性離婚案的當事人中不會有贏家,隻有律師的荷包是大贏家,而無辜的孩子受傷害最深。不管這孩子是愛情的結晶,還是孽緣的遺產,作為父母,有生之年都 有保護孩子免受傷害的責任,將來也總會遇到為了孩子而必須合作的事項。這場惡性離婚案的當事人,在惡鬥之餘是否考慮恢複理性,私下商談一個協議?不要指望 律師,這不僅僅會將婚姻財產流進他們的口袋,更可能成事不足,敗事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