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公民持槍是對抗暴政、捍衛公民權的最後依仗。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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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沒槍怎麽推翻暴政?所以在隨後的憲法修正案中,專門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權利法案》第二條)。這對政府及警察是一種時時存在和處處存在的強有力的最終的監管力量,也put警察常常處在high risk之中。隨著美國人口素質的下降,這種人人可以自由擁槍無論是抗擊暴政也好,還是抗擊情敵也好,是給人們更多的自由呢,還是更不自由呢?值得反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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