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怪港人憤怒,全國人大的普選框架比起地下黨提的方案還要保守

來源: wxcfgh85 2014-10-01 17:18:11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9739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wxcfgh85 ] 在 2014-10-01 17:25:03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下文是國內一位學者對於香港普選問題的分析和自已的創新思路。此處暫且不提。援引這篇文章更多的是想讓大家知道香港各界(包括了泛民主派和親政府派)提出的主要四種普選方案。 裏麵提到的建製派就是親政府派。而民建聯就是北京在港長期的分支,可以認為是最根正苗紅且直接受中央領導的地下工作者,當然,現在已經是完全公開化。 民建聯的普選方案是候選人要取得選舉委員會過半數票,這明顯就是針對泛民主派,因為在小圈子的選舉委員會中,多數是親北京的商界和專業人士,泛民不可能拿到半數票。但是,那怕在民建聯的方案裏麵,也允許四個候選人。而全國人大的解釋是二至三人,為什麽不說上限是三人?就是說兩個都符合要求了。如果是兩個,就已經最大限度的約束了競爭的可能。當然,它不可能說隻允許一個,否則就成了世界上的大笑話。從這裏來看,全國人大比起自已在港分支的政治觀點更保守得多,連親北京陣營裏的競爭都考慮到了,就是不讓有任何那麽一點存異思想的候選人參與到競爭中,那怕是自已人也越少越好,多人就會暴露了爭議。如果香港人連這樣都接受,如果僅打出一個招牌說是全國人大的決定,所以香港人就不得不接受,以後有關的,對於基本法的解釋還陸續有來,請問香港人如何維持一個起碼形式上的一國兩製?

 

劉山鷹:香港普選另一思路


香港的普選問題現在陷入風潮之中,有70多萬港人投票要求直接普選香港行政長官,並有繼續要求港人"占中"的倡議和鼓動。與此同時,有些大陸的學者也講一 些狠話,比如說"基本法是如來佛,香港泛民派再怎麽跳也跳不出如來佛的手掌心"(大意),行政長官的人選一定要經過提名委員會提名才普選,這是《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好了的,絕對不可以退讓。這也就是港人所說的"真普選"與"篩選"之爭。這種爭執已經是針尖對麥芒,並有進一步激化的趨勢。

   針對2017年香港特首普選,各大政團及學者先後提出數十個方案,根據網友的總結,可歸納為四大類:

      第一類是"622公投",包含"公民提名"元素的方案。

   第二類是溫和泛民方案。公民黨湯家驊以個人名義提出以"排序複選製"普選特首,提名門檻維持在150人,但增設提名上限為200人,將特首參選人限定為7至10人,又建議取消特首不能有政黨聯係的限製。

   至於18名來自各大專院校的學者,則聯署提出以"公民推薦"方式提名特首。在該方案下,候選人須獲得2%至3%選民(即約7萬至10萬人)推薦,再獲提委會八分之一委員提名,才能參選特首。

   第三類由同樣相當溫和的建製派提出的方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建議,擴大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提委會的機構提名程序應設兩個關卡,參選人先要取得一定分額的委員個人提名,然後由委員一人一票選出最多五名人選成為候選人。

   至於第四類,則是代表北京意見的民建聯方案,民建聯建議須獲過半提委會成員支持,方可成為候選人,最多由四名候選人角逐特首一職。提委會可增加或調整界別分組,委員人數介於1200至1600人。

   四類方案之中,以"占中"和民建聯的方案最具爭議性,前者將有大批泛民"入閘",而後者則對泛民全麵封殺。相反,溫和泛民和溫和建製提出的方案,則被認定為可以"有商有量"。

   在筆者看來,以上幾種方案各有自己的出發點,但對於中央政府來說,除了"公民提名"方案以外,都需要在選舉之前做大量的工作,以保證候選人在"愛國"與" 愛港"之間保持平衡,這個平衡正好是中央政府可以接受的。這樣就讓中央政府處在一種相對費力然而又比較被動的位置上,也就是說吃了很大的虧但是不一定討得 了好。比如說在提名委員會的人選上必須煞費苦心。

   檢視《基本法》關於提名委員會的設計,不能不說這個思路略有瑕疵。最初製定基本法的目的,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在於劃分、確定中央政府與香港高度自治之間的權 力關係。既要保證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又要保證中央政府最低限度的管控與監督,以維持香港的持續繁榮穩定,所以就設計了一個前置程序--提名委員會的提 名,也就是"篩選"。這就埋下了爭議的種子,一直延續至今。

    

   擇一任命權

   換一個角度,筆者認為可以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進行新的理解。第四十五條中還有規定,香港選出行政長官之後,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前後結合來看,"篩 選"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權力,中央政府的任命權是一個虛化的程序性權力。隻要香港選出了行政長官,中央政府就得任命。這是一種理解,基本上也是現在唯一的理 解。也就是說"法定"的中央的"任命權"被虛化了。這樣就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在提名環節大做工作,行使"法外之權"。實質上是一種吃虧不討好之權。

   既然如此,可不可以把中央的任命權坐實,而把提名環節相對弱化,從而讓中央政府從提名環節相對超脫出來,同時又能保證港人(包括泛民派)所要求的"真普選"呢?

   筆者的思路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可以不改,提名委員會照樣可以提名,同時打開"公民提名"的閘口。提名委員會可以提名四人,"公民提名"不超過兩人, 一共不超過六人。"公民提名"成立的前提是必須獲得2%選民的連署,才可以成為正式候選人。接下來由選民從六人中直接選舉產生三人,最後由中央政府從三人 中擇一任命。提名選舉產生三人完全由港人,擇一任命權則在中央政府。這既可以滿足港人的"真普選",又可以坐實中央政府的任命權。這個任命依據中央政府的 具體考量而做出,不必完全依賴得票多寡。如果是這樣,港人的"真普選"落實了,因為這三人確實是由普選產生的。中央政府的任命權,也由程序性的權力演變成 實質性的權力。中央政府處於從容優裕的位置,不必要事先宣告"愛國愛港"的選人標準了。有了這樣的製度設計,港人自然會在選舉的時候考慮,這個人是不是" 愛國愛港",是不是會被中央政府所接受,否則選出來也不會被任命。這讓港人自己預先替中央政府做了一次"篩選"工作。

   有人可能覺得這沒有先例,不足為訓。其實上世紀20年代,中國曾經興起聯省自治運動,有點類似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廣東省頒布的縣自治暫行條例規定,民選 縣長由縣民選出三人,再由省長擇一委任。湖南省憲法則規定:縣長由縣議會選舉六人,交由全縣公民,決選二人,呈請省長擇一任命。

   筆者覺得這樣的先例,是中國前人追求民主政治的智慧,對於化解香港普選爭議具有啟發性的價值。有了這個"擇一任命權",港人的"真普選"訴求也得以實現。 雙方在"公民提名"問題上的矛盾化解,促進雙方靠近,中央政府更便於傾聽香港中下層民眾和新生代的意願,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擇一任命權"將權力直接收歸中央政府,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強勢利益群體,在提名委員會組成和提名環節的利益滲透。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民提名",於法無據,如何解決?筆者覺得可以考慮用試行的方式來化解。中國的很多事情都是可以先試驗,如果試驗成 功,就落實成法律;如果不成功,因為是試行,所以有挽回調整的餘地。大陸法學界用一個專門的詞匯"良性違憲",來概括沒有憲法依據的試驗性改革。因為中國 正處於一個全麵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既然是改革,就不可能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有法律依據。改革試驗先行,憲法法律隨後,會成為當今中國轉型的一個常態。中國的 憲法已經修改過幾次,在適當的時候修改基本法也不是沒有可能。如果過分拘泥於憲法法律條文,先行先試的改革措施如何可以得到推行呢?法律有穩定性的一麵, 也有適應性的一麵。在堅持穩定性的同時,也必要根據時代環境的變化而做適當的修改,這樣才能做到因時而變。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執行研究員,憲法學博士

所有跟帖: 

選委會隻有一百多席是民選議員,另外很多席位是港區人大代表和 -wxcfgh85- 給 wxcfgh85 發送悄悄話 wxcfgh85 的博客首頁 (324 bytes) () 10/01/2014 postreply 18:48:35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

發現Adblock插件

如要繼續瀏覽
請支持本站 請務必在本站關閉/移除任何Adblock

關閉Adblock後 請點擊

請參考如何關閉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裝Adblock plus用戶請點擊瀏覽器圖標
選擇“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裝Adblock用戶請點擊圖標
選擇“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