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地方便溺是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根據法例,任何人都不能在公眾地方大小便,或

香港法律:在公眾地方便溺其實是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根據法例,任何人都不能在公眾地方大小便,或拋擲、放置糞便等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即使排到排水渠或汙水渠內同樣不準許。雖然香港《少年犯條例》列明10歲以下的兒童,法律上不能以刑事責任檢控,但因條例同樣有列明「導致或明知而準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均屬違法,故其同行成年人亦有機會負刑責,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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