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周全,法律的糊塗
樓下
紅燈右轉的帖子,原本是提供一些最新情況。看到踴躍討論,不禁再添幾句。
原帖說,以人口最多的加州為例, 21453 (A) 與 21453 (B) 的區別。前者是闖紅燈,包括右轉不完全停車;後者是右轉沒避讓直行的車和人。A 罰五百多,B 是兩百多,
紅燈時允許右轉,是為了加快路口的通過能力。但是為了安全,立法者不將紅燈右轉單列一條,還專門加了 B 條款,以保證綠燈方向的行人與車輛的安全。這個不可不謂周全。
糊塗在哪裏?
A 和 B 兩條,在右轉的情況下,不是冤枉好人,就是放過壞人。此話怎講?
一,違反 A,但不違反 B,也就是說紅燈右轉沒有完全停車,但是不對其他行人或車輛造成任何危險。
這時罰事主五百多,合法但是很不公平。因為司機沒有對他人或車造成任何危險,對社會沒有造成任何威脅。
二,違反 B, 但不違反 A,也就是說紅燈右轉完全停車後,再啟動時威脅到其他車輛或行人的安全。
這樣的司機,比起 一)來說,實在是太無能,而且太危險了。隻罰 一)的一半罰款,也是很不公平的。
三,既違反 A,又違反 B,也就是又不停車,還搶別人的道。
這個才是立法者原本要抓的真正對象,也是對社會造成最大危害的行為。但是通常這個違規,運氣好的,拿一張 B, 運氣不好,也就是 A。除非是直接撞了警車,否則很少有拿兩張罰票的。
前兩條,大小顛倒;後一條,犯兩條法,拿一張罰票,您說周全不周全,糊塗不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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