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在警察沒有出庭的情況下,整個case根本就被法官dismiss,法官都不需要聽你多講幾句。總之就是這種dismiss的情況根本不算打贏了什麽官司,對別的需要打官司的同學沒有任何借鑒意義。
另:你提供的traffic infraction,非常普通的一個詞(交通違法就三種,infraction, civil, criminal),解釋不了任何出庭的事。
但是看你嘴這麽硬的,倒不象是在編故事。所以現在隻希望有住在華盛頓州的同學能來解釋一下是否有這個當地交通法規“警察不出庭,隻有在被告要求出庭的情況下才出現在法庭上”,如果有這個法規,那華盛頓州真是reckless driver的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