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警車衝我來沒錯,但是如果你查他們相關的規定,他們有責任給我一個明確的信號。固然我有錯,但警察更失職,因為他在那種情況下可以有多種對他來說很安全的選擇,而且他必須這樣做,事實上,最後他在左側讓我停車,同時找來一大幫警車。但這絲毫不能掩蓋他的失誤。你不能想當然認為我有錯,就該認罪,在這裏警察更有錯。我們在法庭上幹什麽,就是看誰的過失更大。
我估計警車一直想用雷達搞我的證據,但未得逞。
我在給法庭的第一封信中就提及了一輛華盛頓車,並且斷言相關衛星照片可以證明。
警察報告中否認這一事實,這說明了更大的問題。我初步推測,警察和我提及的超速車必然有更深一層的關係,而且我也決不相信警察一點也想不起我的案件。這說明他在掩蓋這什麽,當然我無興趣和精力繼續追查,我隻關心我的案件。
我相信你在美國應該聽到不少警察超速出事的報道吧!難道他們超速就是應該的,我們一旦超速就該乖乖認罰。我寫這篇東西的目的就是讓那些心懷不平,第一次被罰的人能夠打贏官司。當然如果你是慣犯,不管警察報告多麽糟,法官也不會讓你輕易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