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段是很感人,是俺最喜歡的經節段落。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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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LZ發的帖子裏麵涉及嚴重違法的情節,比如警車亮警燈跟隨10分鍾等等,之後LZ又通過說服法官,得到no fault的判決。這個詳細的違法過程,以及LZ在帖子裏麵的對自己的行為沒有任何警惕/自責的語氣,會給別的讀者/driver以嚴重誤導,會覺得闖大禍之後隻要上法庭,就能輕鬆逃脫。

這樣的話,被誤導的讀者以後碰到類似情況,仍然掉以輕心,不已為然,覺得警車亮警燈跟隨不是什麽大事。但是如果那一次警車動用了強行停止,比如用警車橫掃肇事車輛尾部,導致肇事車輛打轉、失控、撞護欄而被迫停下,肇事車主可能會因此受傷。那種誤導就真正看出負麵效應了。

所以本人覺得,如果LZ的帖子裏麵,自己違法的事情不做詳細描述(比如隻是簡單明確扼要的闡述一下被警車跟隨了),而把大部分筆墨花在敘述出庭時如何做個人辯護,如何博得法官信任,如何成功地打贏了官司上麵,那麽這樣的帖子會更正麵,更實用,也更有教育意義。

而事實是,LZ的帖子剛好相反,帖子裏麵很少有具體關於LZ本人上庭的場麵情況,倒是充斥著大量的“怎樣與老警鬥、周旋”這種黑幫作風的論調及道聽途說的故事,中間也不乏有一些很離奇幼稚的法盲觀點,比如“事實上,我和老警的互動遠遠遜於上麵的陸戰隊老油條,一開始老警質問我為什麽不停車,我便硬邦邦頂回去你又不是救護車;而且在老警開票中我還一度下車溜達。。。”,要知道,被警車停車時,手沒有放方向盤上,都會被警察喝問,如果自己下車,搞不好立刻被警槍指腦袋,碰上精神高度緊張的警察,搞不好被就地槍擊打死,之後警察被處分也晚了,人被打死了。

所以LZ這種“跟老警鬥”的論調很誤導很危險。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行為跟警察配合,語言保留,不做過多交談”。

最後BTW:個人認為,LZ真的很運氣。類似法盲,到了法庭上麵卻一路綠燈。可能法官估計到LZ是非美籍,來自於友好加國,不懂美國法律,所以網開一麵。但是對於美國本地的driver,這個case非常個例,非常沒有參考價值。所以說這個帖子對開車從加國來美遊玩的少數遊客來說還有點借鑒意義,對大部分美國、加國本地driver,根本就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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