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的一個夜晚,我稀裏糊塗的被聖地亞哥一位英俊瀟灑的警察給逼停了。隨即給我開了張罰單,理由是 Code: 2818 和 12951, 還是兩項違章。
回家一查,這兩項要是一罰,五百兩大洋就沒了,能買一本愛拍三呢。
閑話就不說了,第一次上法庭自己堅決地說:NOT GUILTY !
去約第二次上庭的時間,人家給了我幾個選擇,(這些選擇都是那位英俊瀟灑的警察當班兒的時間)我就選了一個距離當時比較遠的時間。(這樣,警官會對當時的情況記不清楚,有助於我在法庭上的爭辯 — 這是律師建議的。)時間選在3月下旬。
距離3月開庭還有兩天的時間,就要更改出庭時間。(加州的法律是可以更改一次出庭時間,有的州可以更改兩次)更改出庭時間的目的是要打亂對方的節奏。因為節奏是相當重要的。於是,我就將第二次出庭的時間改在了六月四號,這個特殊的日子也是打亂全世界警察節奏的日子。
今天一早,我洗澡修麵白襯衣藍領帶黑皮鞋打扮得就像一個新郎官。開車去了法庭一切都是那麽的正常。八點一到,我同罪犯們和準罪犯們一起步入法庭坐下。隨後,幾十個警察有的穿警察製服有的穿西裝魚貫而入坐在了另一區。我一眼掃去,沒有看見任何英俊瀟灑的警察,心裏很坦然。
不一會兒,威嚴的法官進來了。大家起立宣讀注意事項然後坐下。法官隨即進入主題:“阿牛哥來了沒有?”我立即舉手示意我早來了。
法官說:“Mr. A Niu, Your officer is not here, your case is dismissed, you are free to leave.”
烏拉!
秘訣:冷靜分析時間表;盡量推後出庭時間,改變第一次約定的出庭時間,理智地推理警官可能不能出席的時間段,打亂對方的工作節奏,最後取得勝利。
當然,如果你真的違章的話,你就要伏法交罰款上交通學校。
《版權法庭所有,翻印罰款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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