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段修路地段,限速35, 我覺得自己頂多開了40, 警察硬說我開了49, 打死我也不相信我開了那麽快,本來兩條車道,關了一條,放了很多路障,前麵有一溜車,而且紅綠燈挨得很近,想快也快不起來。警察是從對麵車道過來的,過來之前我就看到警燈在閃,也沒覺得在閃我,誰知他在我後麵打了個彎,轉道我的車道上,在瞥一眼後視鏡,竟然打手勢叫我停, 我趕緊找空地停車,我前麵的車也停了,在我們等警察出來時,前麵的車開走了,警察說我超速,我說不可能。他說這條路上大家都在超,就我超得多。給我的罰單上我的車顏色他也填錯。車速也跟他說的不一致。怎麽想怎麽覺得他是抓別人沒抓到,抓了我個替罪羊。
大家看看,怎樣打贏這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