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交通手冊這樣規定:

“綠色信號燈的含義是通行。但通行之前應避讓已經進入交叉路口的車輛、腳踏車和行人。你如果要左轉,必須有足夠的空間來完成轉彎,同時應避免迎麵而來的車輛、自行車或行人構成危險。如果您在信號燈變成紅色之前無法完全穿越路口,則不應駛入路口。您如果在路口阻礙交通,可能會被罰款。”

如此看來你也違反了交通規則。但違反交規並不意味這你是肇事者。因為你是在綠燈時進入路口,隻是在紅燈之前沒有完成穿越。所以在其他人都遵守交規的情況下,你的危害隻是阻礙交通,不會造成事故。雖然這時你沒路權,但其他啟動車輛不能有意撞你。那便構成謀殺罪。
搶紅燈的車輛跟你不同。他是在紅燈開始之後進入路口的,是不可預測的。這時橫向車輛已經啟動。路權是橫向車輛的。他即使沒有撞到你也可能會撞到橫向車輛。所以判他100%責任合情合理。但有時候這種情況可能會判你有少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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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說的. -二泉映月09- 給 二泉映月09 發送悄悄話 二泉映月09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8/17/2010 postreply 04:31:26

說說我的經驗。 -e帶漸寬- 給 e帶漸寬 發送悄悄話 e帶漸寬 的博客首頁 (896 bytes) () 08/18/2010 postreply 0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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