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HappyMaglina (Maglina), 信區: Automobile
標 題: 論車重在車禍中的決定性作用 (原創)
發信站: BBS (Sat Feb 14 12:40:27 2009)
開車第一還是要有安全意識技術要好,但很多時候車禍不可避免,比如追尾,闖stop sign等等。兩車的相對重量和速度決定了這個車禍的嚴重程度。
為什麽這樣說?舉一個最常見的追尾事故,大家都知道這就是簡單的碰撞。 m1v1+m2v2=m1v3+m2v4
不管德國車,日本車, 美國車,中國車統統動量守恒。 而車裏driver or passengers
的安全與否主要取決於人在碰撞中的動量變化,也就是為什麽車都設計成吸能減少動
量變化。換一句話說就是車(座位,安全帶,氣囊等等)對人的作用力的大小對人體的傷害是成正比的 (當然還包括壓強等等)
簡化一下模型:
Exp. 1 追尾,A以相對速度20mph追尾B,Curb weight A=3800lb(fullsize car,
1driver 150 lb) B=2700lb(compact car,1driver 150 lb), 假設兩車吸能設計很好
,完全非彈性碰撞(V3=V4),駕駛艙無變形。
m1v1+m2v2=(m1+m2)* v3
3800*20=(3800+2700)V3
V3= 11.3mph
對於Driver A, 速度變化是8.7mph 動量變化150 * 8.7
Driver B, 速度變化11。3mph 動量變化150 * 11。3
換句話說,在碰撞的時候 Driver B的動量變化超過 A 30% 車對B的作用力比A大30% B的受傷幾率必定大於A.
Exp. 2 迎頭相撞, 大家都還記得中國學生mazda 和chevy suv 相撞的慘劇把 Curb
weight Chevy Tahoe 5600lb mazda 3300lb 以相對速度60mph 各30mph 計算 司機
150lb
5600*30+3300*(-30)=(5600+3300)V3
V3= 7.7mph
對於driver Tahoe 速度變化 22。3mph 動量變化 150*22。3
mazda 速度變化 37.7 動量變化 150*37。7
對於司機來說 mazda承受了比tahoe 大70%的力量 和 動量變化 這就解釋了為什麽
tahoe drive 沒事,mazda裏的學生死傷慘重。
實際情況下,車禍不可能是完全非彈性碰撞(吸能還沒設計的那麽好),這就使重的車在碰撞中更具優勢。 極限情況下 A>>B A撞B B會以A的2倍的速度反彈出去。 就像
火車撞車。
以上的例子是基於理想模型,而且是正碰模型。 不過不管什麽車,開重的車是最簡單最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方法。 雖然有很多碰撞試驗,但都是基於45mph撞牆測試(越重的車,對車的動量變化越大,對driver 來說是一樣)。 如果在重量不相等的車禍中這些指標基本沒用。
當然買車還是看自己喜歡什麽,安全 or 舒適 or 經濟 or For fun.